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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擬取消期貨從業資格管理要求,修訂《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并公開征求意見,涉及五大方面!

每日經濟新聞 2023-04-14 22:29:01

每經記者 王硯丹    每經編輯 肖芮冬    

4月14日晚間,證監會發布公告,近期對《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修訂,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5月14日。

證監會指出,本次修訂的主要原則為:一是落實《期貨和衍生品法》要求,取消期貨從業資格管理,強化期貨從業人員的事中事后監管。二是保持《辦法》總體框架基本穩定,完善期貨從業人員執業管理和執業規范,與現行監管實踐有效銜接。三是完善期貨從業人員監管機制,壓實機構的管理責任,促進期貨從業人員合規展業。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梳理總結了修訂后的《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要點,共涉及五大方面。

要點一:期貨從業人員需滿足六個基本條件

《辦法》第八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應當持續符合下列條件:

(一)正直誠實、品行良好,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具備從事期貨及相關業務所需的專業能力;

(三)最近 3 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限制從業的行政處罰;

(四)未被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采取市場禁入措施,或者執行期已經屆滿;

(五)不存在違反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離職管理規定的情形;

(六) 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要點二:取消從業資格管理相關要求,機構可要求從業者參與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

修訂后的《辦法》落實《期貨和衍生品法》,取消關于從業資格管理的相關要求,并作出執業登記、變更和注銷等銜接安排。這是從業人員管理最大的變化之一。

修訂后的《辦法》第九條規定,機構可以要求擬從事期貨及相關業務的人員參加期貨從業人員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作為證明其專業能力的參考;不參加期貨從業人員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的,應當符合協會規定的豁免條件。

協會負責組織期貨從業人員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和制定豁免清單。測試方案、大綱、科目和豁免清單等由協會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組織實施。

要點三:從業人員不得私下接受客戶委托從事期貨交易,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義參與

修訂后的《辦法》完善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規范,增加禁止行為規定。

期貨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九條執業行為規范:

(一)誠實守信,恪盡職守,促進機構規范運作,維護期貨行業聲譽;

(二)以專業的技能,謹慎、勤勉盡責地為客戶提供服務,保守客戶的商業秘密,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三)向客戶提供專業服務時,充分揭示交易風險,不得做出不當承諾或者保證;

(四)當自身利益或者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或者存在潛在利益沖突時,及時向客戶進行披露,并且堅持客戶合法利益優先的原則;

(五)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與守法意識,抵制商業賄賂,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交易行為;

(六)不得為迎合客戶的不合理要求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七)不得私下接受客戶委托從事期貨交易;

(八)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參與期貨交易;

(九)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協會規定的其他執業行為規范。

此外,期貨公司的期貨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進行虛假宣傳,誘騙客戶參與期貨和衍生品交易;

(二)挪用客戶的期貨保證金或者其他資產;

(三)違規從事期貨交易咨詢、期貨做市交易、期貨保證金融資、期貨自營、衍生品交易、資產管理等業務;

(四)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要點四:明確應建立長效合理的期貨從業人員薪酬制度

 《辦法》新增專章規定機構的管理責任,明確機構對期貨從業人員任職管理、職業培訓、薪酬管理、行為管理、信息報送等方面的具體要求,進一步壓實機構責任,督促機構履行期貨從業人員管理義務。

第二十六條規定,機構應當建立長效合理的期貨從業人員薪酬管理制度,充分反映合規管理和風險管理的要求,避免短期、過度激勵等不當激勵行為。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期貨從業人員內部問責機制及離職管理制度,明確期貨從業人員的問責措施和履職規范。

要點五:機構及其期貨從業人員違規可被處以20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第三十八條明確了懲罰機制:機構及其期貨從業人員違反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依法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期貨和衍生品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進行處罰;《期貨和衍生品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沒有明確規定法律責任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封面圖片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劉國梅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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