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3-04-14 23:30:23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對話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金融學教授鄭志剛,北京師范大學公司治理與企業發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高明華,解讀獨董制度改革重點、一瞰改革趨勢。
每經記者 楊煜 每經編輯 陳俊杰
4月14日,國務院辦公廳公開發布《關于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獨董履職問題再次引起市場關注。從具體內容來看,此次《意見》圍繞獨董職責定位、選聘管理、履職保障推出多個重要調整。
哪些調整尤其值得關注?體現了什么樣的改革趨勢?就此,《每日經濟新聞》(簡稱NBD)記者對話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金融學教授鄭志剛,北京師范大學公司治理與企業發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高明華,解讀改革重點、一瞰改革趨勢。
鄭志剛認為,在形成自動糾錯機制的問題上,在規范公司治理方面,理論上獨立董事可以比存在職業依附關系的內部董事扮演更加積極的角色。“我們這一輪改革,恰恰也看到了獨董本身的理論價值,然后通過相關的制度安排來釋放獨董更大的監督潛能,我相信對未來改善公司治理是有積極作用的。”
高明華指出,目前有能力且忠實履職的獨立董事人力資源還是比較稀缺,而隨著注冊制的全面推廣,對獨立董事的需求不斷擴大,通過建立獨立董事信息庫,有利于為上市公司找到合適的獨立董事人選。此外,建立獨立董事人才庫并非是發現獨立董事資源的最有效的方式。最有效的方式還是建立透明的、競爭性的、職業化的經理人市場。
NBD:您認為此次的獨董制度改革有哪些值得注意的亮點或者重點?
鄭志剛:有幾個亮點是值得我們關注的。
第一,建立獨立董事專門會議,圍繞關聯交易等事項進行前置討論。這個制度安排事實上就為獨立董事在未來扮演更加積極的監督者角色提供了一個重要的機制和平臺。
第二,強調專業委員會在董事會中扮演更加積極的角色。我們雖然在董事會的組織上借鑒了美國的職能混合模式,就是把監督的職能和戰略咨詢的職能,都混合在董事會中,但這并不意味著在董事會內部是不需要專業化分工的。在這次新一輪的改革里面,我們特別強調專業委員會本身的重要性,那么恰恰明確了,在董事會內部,他們在履行監督職責上有一個適度的專業化分工,這個意義也是很大的。
第三,強調在專業委員會的建設過程中,以獨立董事占多數。以往我們只是簡單地規定,上市公司的獨董比例不能少于三分之一,這個要求往往會轉化成一個合規性要求。但是現在通過強調各個專業委員會的獨董要占到多數,這實際上就對以往這種簡單的、一刀切的規定,構成重大的調整和修改。
通過這種制度安排以后,獨董在實際的董事會的比例里面可能不是簡單的三分之一了。因為有那么多專業委員會,而且獨董需要擔任多數,可能就意味著每個公司會根據自己的治理需要來聘任更多的獨立董事。這可能會向資本市場發送一個更加積極的公司治理的信號,我相信,治理規范的公司聘用更高比例的獨立董事將成為可能。
高明華:主要亮點包括:(1)明確了獨立董事的監督制衡和專業咨詢作用;(2)明確獨立董事應促使董事會決策符合公司整體利益;(3)明確對獨立董事審議潛在重大利益沖突事項設置嚴格的履職要求:(4)明確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董事會中外部董事(含獨立董事)應當占多數;(5)明確審計委員會成員應全部由非執行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要占多數;(6)明確建立全部由獨立董事參加的專門會議機制,關聯交易等潛在重大利益沖突事項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前,應當由獨立董事專門會議進行事前認可;(7)鼓勵投資者保護機構等主體依法通過公開征集股東權利的方式提名獨立董事;(8)健全獨立董事履職受限救濟機制;(9)建立獨立董事聲譽激勵約束機制;(10)加大對獨立董事不履職不盡責的責任追究力度;(11)鼓勵上市公司為獨立董事投保董事責任保險,降低獨立董事正常履職的風險;(12)推動修改公司法,完善獨立董事相關規定。
上述方面中,第3-12個方面都有利于增強獨立董事的獨立性。
NBD:在獨立董事職責定位方面,《意見》似乎格外強調了獨立董事的監督作用,您認為這樣的強調有何意義?
鄭志剛:我們可以看到,在董事會組織過程中,外部董事占到大多數或者多數是成熟市場經濟下公司治理實踐的重要成功經驗。為什么獨董通常可以發揮更大的作用?在我看來,獨董主要有三個特點,第一來自外部,第二是兼職性質,第三更加注重聲譽,很多都是行業精英。由于這三個特點,兼職性質的獨董在挑戰董事會有損股東利益的議案時,更可能說“不”。
所以在形成自動糾錯機制的問題上,在規范公司治理方面,我們可以看到,理論上獨立董事可以比存在職業依附關系的內部董事扮演更加積極的角色。我們這一輪改革,恰恰也看到了獨董本身的理論價值,然后通過相關的制度安排來釋放獨董更大的監督潛能,我相信對未來改善公司治理是有積極作用的。
高明華:獨立董事從其產生那天起,其職權中就包括監督作用,即對經理層落實董事會決策進行監督,這也是國際公司治理的共識。但是,由于中國公司設有監事會,法律明確把監督職責賦予了監事會,這就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獨立董事的監督作用。但現實中,監事會的監督作用非常有限,因為決策不是監事會作出的,其監督決策落實的動力就不足。加之人員偏少,在企業的級別往往低于董事長和總經理,獨立性很弱,這就導致監事會的象征意義遠大于實質意義。
正在修訂中的公司法明確規定,監督職責交給董事會中的審計委員會,公司可以不再設置監事會。此時,實際承擔監督職責的無疑就是獨立董事,因為執行董事不可能有監督職責,否則就意味著自己監督自己,這顯然是不可能的。當然,僅僅由審計委員會負責監督還是不太到位的,因為審計委員會主要負責財務審計方面,而董事會的決策遠不是僅僅是財務方面,因此,準確的定位應該就是獨立董事負責監督。
NBD:《意見》提出,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獨立董事推行累積投票制,您認為該舉措有何意義?
鄭志剛:累積投票制的核心邏輯是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通過把投票集中,讓代表中小股東利益訴求的董事勝出,這成為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重要機制。
累積投票制度,其實是各國公司治理實踐里一個普遍的做法。在我國,由于我們看到了獨董在未來公司治理中扮演著更加重要的角色,所以我們特別強調通過累積投票制的方式來保證更符合中小股東利益的獨董勝出,進一步強調了獨董的獨立性,更好地讓獨立董事和中小股東的利益訴求變得一致。
另外,累積投票制里其實有很高的前提,就是你對候選人本身有更多的了解,而且提名本身是差額的等等,這才能使代表中小股東利益訴求的董事勝出變得可能。所以,我們看到這種安排背后,意味著董事選舉制度迎來了未來變革的時機,可能要相應地做調整。
高明華:累積投票制是保護中小股東的一種制度安排。由于大股東通常都會派出代表進入董事會(股權董事),而中小股東人數眾多而分散,難以派出自己的代表進入董事會,也不可能都派出代表進入董事會,在這種情況下,獨立董事就被視為中小股東的代言人。但由于獨立董事往往也是大股東提名的,為了消除利益關聯,使其能夠真正反映中小股東意志,由中小股東通過累積投票選舉產生獨立董事就是必然選擇。但必須強調的是,從公司治理規范意義上,獨立董事應該代表全體股東和公司整體利益。
NBD:在獨立董事履職方面,《意見》提出前移監督關口:財務會計報告及其披露等重大事項在董事會審議前應當由審計委員會事前認可;關聯交易等潛在重大利益沖突事項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前,應當由獨立董事專門會議進行事前認可。您認為這樣的安排有何意義和影響?
高明華:其實這也是發達國家普遍的做法。在英美等發達國家,董事會主要由獨立董事構成,獨立董事通常設單獨的召集人,或者由擔任董事長的獨立董事直接擔任召集人。在董事會會議之前,先由獨立董事召集人負責召集全部由獨立董事參加的會議,先就相關決策事項進行討論并達成意見,然后再與執行董事進行溝通。這樣就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董事會決策的科學性,降低了決策風險,并能真正反映公司整體利益,并避免決策中的利益關聯。
NBD:《意見》提出要探索建立獨立董事信息庫,您認為該舉措有何意義?
鄭志剛:建立獨立董事信息庫,這也是解決如何保證獨立董事產生來源的獨立性的問題。以往在獨立董事產生的過程中,往往是來自于大股東或者負責董事會具體安排的高管的朋友、朋友的朋友。這不可避免地會產生一個任人唯親的文化,就是在合理的范圍內,他會選擇對他更加友好的獨董。信息庫的建立,恰恰保證獨立董事來源是具有公用性和獨立性的。未來中國上市公司協會可以在這方面扮演更加積極的角色。
比如說,上市公司協會可以組織對獨立董事優秀實踐的評選,讓更多的獨董進入到優秀獨董的相關數據庫里,未來可以向上市公司提供優秀獨董的名單,供上市公司選擇。通過這樣的途徑,就可以減少以往的任人唯親的問題,讓獨立董事在來源上變得更加獨立,當然在未來的履職過程中,就更可能去發揮他原本的作用。
高明華:目前有能力且忠實履職的獨立董事人力資源還是比較稀缺的,而隨著注冊制的全面推廣,對獨立董事的需求不斷擴大,所以建立獨立董事信息庫,就有利于為上市公司找到合適的獨立董事人選。
但建立獨立董事人才庫并非是發現獨立董事資源的最有效的方式。最有效的方式還是建立透明的、競爭性的、職業化的經理人市場,獨立董事要從這樣的經理人市場上產生。透明化意味著便于監督,且有能力的經理人容易被發現;競爭性意味著低能力或不稱職的經理人容易被替代,而被替代又意味著被替代者的職業生涯會受到嚴重影響,或身價會大幅降低;職業化意味著轉行的機會成本很高,必須靜下心來把經理工作做好。
如果獨立董事來自這樣的經理人市場,聲譽激勵機制就會產生作用。具體說,只有有能力且忠誠的經理人才會被選擇擔任獨立董事,而擔任獨立董事意味著其社會認可度大幅提高,其在經理人市場上的討價還價能力也會提高,薪酬也會提高(薪酬主要來自擔任經理人職務,而非主要來自擔任獨立董事職務)。反之,如果獨立董事因不盡職或缺乏能力而被替代,則其職業聲譽會大幅下降,甚至其職業生涯有終止的風險,或者其薪酬會大幅下降。有了這樣的市場,有能力重信用的經理人和獨立董事人才會源源不斷地涌現出來。
NBD:在加強獨立董事履職保障方面,《意見》鼓勵上市公司為獨立董事投保董事責任保險,支持保險公司開展符合上市公司需求的相關責任保險業務,您認為這樣的安排有何意義?
鄭志剛:為獨董購買責任險也是慣常的實踐,鼓勵獨董在相關的問題上更加積極地履職,是一個積極的舉措。但獨董責任險本身不是沒有爭議,也有人認為由于獨董責任險的履行,讓獨董可以在很多的問題上變得更加模棱兩可。但是我們看到康美藥業之后,獨董出現了辭職潮,那么辭職潮恰恰是由于集體訴訟下民事賠償責任太高,使很多獨董望而卻步,不利于獨董隊伍本身的穩定。
而這個舉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幫助獨董解決后顧之憂。當然,我們可以看到,獨董責任險的覆蓋范圍是有限的,合理的部分要覆蓋,而不合理的部分繼續讓獨董承擔責任。這也是未來強化獨董履職責任的一個重要環節,通過優化結構來進一步的完善獨董的履職風險,進而使他們更加義無反顧地、更加積極地履職。
高明華:獨立董事責任險在很多國家都存在,它有利于降低獨立董事履職風險,提高獨立董事履職的獨立性。但是,不能把提高獨立董事履職能力都放到責任險上,責任險并不是解決獨立董事盡職盡責尤其是科學決策和科學風險控制的最好方法。
責任險有利有弊,而且利弊同源,即責任險會可能同時產生兩個相反的結果。由于責任險使獨立董事不用過多擔心決策的后果,因此,盡管它可能會促使獨立董事獨立決策,但也可能導致獨立董事不審慎地盲目決策或隨意決策,也未必能夠解決服從于大股東或董事長的意志的獨立決策問題,因為獨立董事決策時的內心想法是無法觀察的。尤其是難以清晰界定決策責任的情況下,責任險更有可能出現錯誤決策而無人承擔實質性責任的后果。
因此,盡管有必要明確規定公司應該為獨立董事提供責任保險,但責任保險應該僅限于勤勉履職的范圍內。對于不盡職、失職和違規而產生的責任,仍然由獨立董事個人承擔責任,即責任險不是獨立董事主張減輕或免除責任的借口。為此法律需要明確責任的性質,并能夠明確具體的責任承擔大小。
NBD:在獨立董事責任承擔方面,《意見》提出明確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承擔共同而有區別的法律責任,這如何理解?
鄭志剛:在我國,大量存在著股權董事或者股東董事,股東董事的利益訴求往往是代表接受委托的大股東或者主要股東,他在行為方式上,有時候不可避免地和代表中小股東利益或者說公司整體股東利益的獨立董事存在差異。由于他們的利益訴求不同,委托代理不同,最終導致他們的責任是不同的,所以在這個意義上,就是強調他們權利和責任的分別是有合理性的。
相比較而言,內部董事或者說股權董事在相關的信息方面更具有優勢,獨立董事來自外部,在相關信息的獲得過程中可能會存在著一定的障礙。所以在具體履職過程中,他們面臨的挑戰是不一樣的。由于履職過程中面臨的挑戰不同,再加上代表的利益訴求不同,所以必然會在相應的履職效果、履職結果上產生差別。所以我們未來要根據股東董事、獨立董事的履職環境、承擔責任不同,然后對相應的權利做不同的識別和界定,就變得合理了。
高明華:獨立董事和非獨立董事角色不同,對公司信息的掌握不同。獨立董事是外部董事,非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基本上都是內部董事(在非上市公司中,也有外部非獨立董事)。獨立董事需要內部人提供信息,盡管獨立董事有權去核實內部人提供的信息,但無論如何也比不上內部董事掌握的信息全面和準確。
掌握信息的差異直接影響著獨立董事的決策和監督行為。加之有些獨立董事不是來自經理人市場,而是來自于高校、科研機構等非經理人市場,這也會影響他們的決策和監督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對獨立董事和非獨立董事的法律責任進行有區別的對待,就是有必要的,這有利于獨立董事更有積極性發揮作用。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VCG21gic1986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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