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3-04-16 22:03:52
每經特約評論員 熊錦秋 熊蔚園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從明確獨董職責定位、改善獨董選任制度等八個方面提出改革措施。證監會同步發布《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落實《意見》各項改革任務,進一步細化獨董制度各環節具體要求。
筆者為獨董制度改革叫好,但認為相關規則有待進一步完善。
比如,《辦法》規定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不得擔任獨董,這些都是非常必要的。但在獨董提名選任環節,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持股1%以上股東可以提出獨董候選人,這與此前規定基本沒有區別,值得商榷。
一般來說,大股東當然不愿意獨董來監督約束自己,大股東提名選任獨董,由此當選者或許更愿意對大股東負責而非對公司負責。獨立性是個動態、主觀概念。除了血緣、親緣關系,任何人原本都相互獨立,但因為利益出現交集,就可能變成關聯關系。大股東與其提名當選的獨董在現實中可能逐漸利益趨同,此時獨董雖然表面獨立,但內心已不獨立。
基于《意見》對獨立董事“監督制衡”“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等職責定位,筆者建議,可以劃分董事會、監事會、股東三方面提名獨董人選的比例,但所有前十大股東都沒有提名和選舉權。實際操作中,可由投資者保護機構公開請求中小股東委托其代為行使提名獨董權利,選舉獨董的股東大會單獨進行,實行累計投票、差額選舉制,候選人要多于最終當選人數。
確保獨董在上市公司有效工作時間也很重要。《辦法》規定獨董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現場工作時間應不少于十五日,獨董原則上最多在三家境內上市公司擔任獨董,這些規定雖比原來要稍微嚴格一些,但似乎仍難滿足獨董權責對應的要求。
獨董肩上的擔子很重,如果沒有充足的時間對上市公司進行沉浸式體驗,對上市公司發展動態沒有深入了解,很難發揮好獨董的各項職能作用。因此,筆者建議,應該大幅提高獨董在上市公司的現場工作時間,比如一百日,且獨董只能在一家上市公司任職。要讓獨董真正發揮作用,擺脫花瓶擺設的質疑,唯有讓獨董在一家上市公司傾注更多精力。當然,由此獨董就應獲得與其他董事基本相當甚至更高的薪酬待遇,而不僅僅是津貼。
對獨董建立合理的追責機制也比較重要。《意見》明確加大對獨董不履職不盡責的責任追究力度,同時明確獨董與非獨董承擔共同而有區別的法律責任。筆者認為,實踐中要防范可能出現的情形,就是有些獨董樂于花瓶定位,需要投票時以不了解情況為由投棄權票了事,以此擺脫法律責任。
若獨董在上市公司的現場工作時間能按筆者建議大幅提高,那么獨董的勤勉盡責義務與其他董事就應沒有太大區別。在追究獨董不勤勉盡責的法律責任時,無需太多關注與其他董事有區別的法律責任,而應是基本相同的法律責任。
另外,《辦法》規定上市公司可以建立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制度。一般對上市公司違法違規不知情的董監高,保險公司需要賠付,這樣理論上獨董就可以對公司事務不聞不問,所有責任讓董責險來承擔。筆者建議可規定,無論董監高是否知情,對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等都必須承擔最基本的連帶責任,保險公司至多理賠其90%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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