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3-06-12 15:55:32
每經記者 李娜 每經編輯 肖芮冬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一則民事判決書,事關券商員工討薪。
民事判決書顯示,前中原證券投行員工和老東家對薄公堂,該員工拿回了項目提成總計89.2萬元,還有2019年、2020年度部分年終獎和2020年未休假工資。
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齊某某于2018年8月6日入職中原證券公司,擔任債券及結構金融部執行總經理,雙方之間簽訂有期限為2018年8月6日至2021年8月5日的勞動合同。2020年9月24日,齊某某以中原證券公司未足額支付工資報酬為由提出辭職。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齊某某固定月工資為1.95萬元,加上部分當年發放的年終獎,齊某某離職前12個月月平均工資為19.8萬元,即離職前一年薪酬約237萬元。
2021年5月12日,北京市西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裁決之一就是中原證券支付齊某某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11月4日黔江公司債券項目及臨沂公司債券項目承攬獎差額82.9萬元。
齊某某提交證據顯示,中原證券“投行績效考核辦法項目承攬規則和協同制度”宣講PPT,證明債權類項目符合發行人主體評級達到AA級且承銷收入不低于500萬元,或發行人主體評級達到AA+級以上且承銷收入不低于200萬元債券條件的,個人承攬獎適用15%的計提比例。
相關證據顯示,臨沂公司債券項目2019年第一期傭金收入是560萬(含稅),2020年第一期傭金收入是910萬(含稅),累計承銷收入已經超過了500萬;該項目主體信用評級為AA級;同時,黔江公司債券項目2019年第一期傭金收入是596萬(含稅),2020年第一期傭金收入是132萬(含稅),累計承銷收入已經超過了500萬;該項目主體信用評級為AA級。齊某某認為,在臨沂公司債券項目和黔江公司債券項目上計提承攬金的比例應為15%,公司均應補足5%的差額。
隨后,因中原證券公司僅向齊某某支付了臨沂公司債券項目、黔江公司債券項目10%的承攬獎,故齊某某提出補足剩余5%承攬獎的申請并提起簽報;所提起的簽報得到了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總裁、副總裁、人力總監等領導的審批。
不過,中原證券卻提出不同看法——因為齊某某所承攬的兩個項目在公司內部宣講會PPT宣講時已經結束,PPT宣講的制度也并沒有實施,且后續中國證券業協會專門發文禁止將收入與承攬或承做掛鉤。同時,齊某某的簽報未經其所在的投行運營部領導簽批,屬于無效簽報。
在是否補足集體承攬金額5%差額問題上,雙方也存在分歧。
而在最新披露的二審判決書中,法院裁定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中原證券公司制定有業務績效考核管理辦法及相關業務項目承攬規則及協同制度等予以執行及宣講。齊某某在完成相應業務承攬項目后向中原證券公司申請業務項目承攬獎,且齊某某送簽的申請補發承攬獎差額的請示載明了申請補發原因、過程及依據,該請示簽報已經過審批流程獲得了中原證券公司相應部門及層級領導“同意”的簽批,故齊某某要求中原證券公司支付已經過簽批的業務項目承攬獎差額,依據充分。
事實上,在2021年5月,北京市西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中,判定中原證券支付齊某某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20日年終獎金6.7萬元;中原證券支付齊某某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未休年休假工資5.5萬元;并駁回的其他仲裁請。
對于勞動仲裁裁決,齊某某、中原證券均不服,分別提起訴訟。
對此,齊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包括:除同意仲裁裁決支付的債券項目承攬獎差額82.9萬元外,還要求:1.中原證券公司支付2019年度年終獎139.81萬元;2.中原證券公司支付2020年度年終獎108.9萬元;3.中原證券公司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24日期間未休年假工資50.9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齊某某提交的證據顯示,部門領導向其發送的債券部門獎金分配細則中明確規定,部門年終獎金=(部門凈收入-部門總成本)×50%。其中,部門凈收入=部門總收入-承攬獎或分公司協同支出;部門總成本=部門產生的總成本+分攤的中后臺成本;部門未實現盈利則不進行部門年終獎分配;部門年終獎金確定后,按照各債券項目收入在部門總收入占比劃分至每一債券項目,即項目年終獎金=部門年終獎金×項目收入/部門總收入;齊某某作為項目承攬人、承做人,以及部門人員可以參與各類人員的相應分配。項目年終獎金分配比例具體為:承做人員30%-35%、承攬人員40%-45%、部門統籌人員20%-30%;根據部門領導與齊某某之前的口頭表述,部門項目獎金的總額一般應為項目收益的33%。
對此,一審法院判定,中原證券公司應于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前按比例向齊某某發放2019年度年終獎金的遞延部分共計8萬元。對于2020年度年終獎,則是綜合整體案件并參考新冠疫情因素后認為以維持2019年標準為宜,并以此標準酌定齊某某2020年1月至9月應獲取的數額為15萬元,但支付時仍需遵循監管部門關于三年遞延的時限及比例要求。
對此,中原證券公司認可證據的真實性、不認可證明目的。債券部門2019年全部獎金為138萬,包含了很多項目,齊某某僅參與其中兩個項目且存在跨年問題,主張分配全部獎金,實屬荒唐。
而在最新披露的二審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定中原證券公司在齊某某已獲得請示簽批后不發放齊某某項目承攬獎差額,齊某某以未足額支付工資報酬為由提出辭職,故齊某某未完成2020年度工作及未參加2020年年度考核系中原證券公司原因所致。一審法院按照發放年終獎三年遞延的時限及比例要求,參照2019年年終獎金額酌定中原證券公司支付齊某某2020年1月至9月年終獎,亦無不當。中原證券公司要求改判不予支付,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此外,一審判定中,中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齊某某2020年未休年假工資127481.49元,也進一步得到了認定。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VCG211101925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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