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3-07-01 16:12:58
◎全國人大代表、國家會計學院原院長、ESG專家黃世忠表示,可將我國在ESG領域里的最佳實踐融入可持續披露準則,充分彰顯中國特色,在國際、歐盟和美國“三足鼎立”之外,形成“四分天下有其一”的格局。
每經記者 黃宗彥 每經編輯 張海妮
6月26日,國際可持續準則理事會(以下簡稱“ISSB”)發布首批可持續披露準則,分別為《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第1號——可持續相關財務信息披露一般要求》(以下簡稱“IFRS S1”)和《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第2號——氣候相關披露》(以下簡稱“IFRS S2”)。
有觀點認為,ISSB此次發布的可持續信披準則標志著全球即將邁入相對統一的階段。為何外界對ISSB披露的可持續發展披露準則關注度如此之高?與現有其他主流披露框架相比,ISSB的準則有哪些不同?側重點在哪?我國制定統一的可持續發展信披準則,能從中得到哪些借鑒?帶著以上問題,《每日經濟新聞》(以下簡稱NBD)記者采訪了全國人大代表、國家會計學院原院長、ESG專家黃世忠。
黃世忠透露,財政部會同相關部門積極支持并全面參與了國際可持續披露準則的制定,為IFRS S1和IFRS S2的出臺貢獻了中國智慧。ISSB頒布IFRS S1和IFRS S2后,我國制定可持續披露準則的步伐將會進一步加快。黃世忠建議,以國際可持續披露準則為基準,同時借鑒歐盟可持續發展報告準則的合理之處,結合中國實際,并以我國為主,獨立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可持續披露準則。他表示,可將我國在ESG領域里的最佳實踐融入可持續披露準則,充分彰顯中國特色,在國際、歐盟和美國“三足鼎立”之外,形成“四分天下有其一”的格局。
全國人大代表、國家會計學院原院長黃世忠 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NBD:ISSB此次發布的披露準則舉世矚目,被稱為里程碑事件,為什么這么看?您怎么評價?
黃世忠:ESG(環境、社會和治理)或可持續發展報告盡管已經有近20年的實踐,但缺乏統一的報告標準,企業編制和披露主要采用GRI(全球報告倡議組織)、TCFD(氣候相關財務信息披露工作組)、SASB(可持續發展會計準則理事會)、CDSB(氣候披露準則理事會)、WEF(世界經濟論壇)和IIRC(國際整合報告理事會)等國際專業團體發布的報告框架。
這些報告框架基于不同的使用者導向和重要性基礎,建議企業和金融機構披露的ESG事項存在較大差異,既增加了編制者的負擔,也造成使用者的困惑,不利于投資者和其他利益相關者了解和評估企業與可持續相關的影響、風險和機遇。
因此,編報者和使用者強烈呼吁建立一套國際公認、可比的ESG或可持續披露準則。G20(20國集團)、G7(7國集團)、FSB(金融穩定理事會)、IOSCO(國際證監會組織)、IFAC(國際會計師聯合會)順應這種訴求,建議IFRS基金會(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基金會)發揮其建立全球統一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積累的豐富準則制定經驗、技術力量和品牌影響,盡快制定一套全球性的可持續披露準則。
我認為,IFRS S1和IFRS S2的頒布,標志著可持續發展報告進入新紀元,堪稱可持續發展報告的里程碑事件,是實現綠色低碳轉型和社會正義轉型的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對于推動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意義重大,必將載入可持續發展報告的史冊。
NBD:請問ISSB發布的準則與目前其他幾個被廣泛應用的可持續信息披露框架相比,最大的亮點和不同之處在哪?
黃世忠:與GRI、TCFD、SASB、CDSB、WEF和IIRC等可持續信息披露框架相比,ISSB頒布的IFRS S1和IFRS S2的不同之處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首先,ISSB發布的披露準則具有全球性基準。ISSB將ISDS(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定位為全球性基準(Global Baseline)。全球基準旨在作為披露要求的綜合基礎,是一個可滿足使用者需求的可比的、符合成本效益原則的、有助于決策的可持續相關財務披露,并將有助于各司法管轄區根據這一共同基準制定披露要求。同時,企業可以自行報告符合司法管轄區監管要求和公共政策目標的其他必要信息以及ISSB準則所要求的信息。值得注意的是,IFRS S1和IFRS S2允許額外披露,前提是這些額外披露不會掩蓋這些準則的要求。
其次,準則具有投資者導向。IFRS S1和IFRS S2以滿足投資者對可持續信息的需求為導向,與GRI標準和即將頒布的ESRS(歐洲可持續發展報告準則)以滿足利益相關者對可持續發展相關信息的導向形成鮮明對比。并且,IFRS的權威性主要來自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的背書,而與IFRS基金會為從屬關系的ISSB及其最新頒布的ISDS其權威性同樣需要IOSCO的背書。因此,ISSB制定的ISDS以投資者為導向,完全符合IFRS基金會服務資本市場的立場和定位。
最后,該準則為單一重要性。可持續發展報告的重要性有兩種,分為財務重要性(Financial Materiality)和影響重要性(Impact Materiality)。遵循其中一種,即為單一重要性;二者兼具,則是雙重重要性。IFRS S1秉持的是財務重要性概念,基于由外到內的視角,要求披露主體受環境和社會的影響。相比之下,GRI標準則堅持影響重要性概念,基于由內到外的視角,要求披露主體對環境和社會的影響。而ESRS則采納雙重重要性概念。雙重重要性的底層邏輯是,企業既受環境和社會的影響,又對環境和社會產生影響,需要同時關注影響的雙重性,并將與雙重影響相關的信息均納入可持續發展報告。
NBD:一直以來,可持續信息披露準則被詬病最多的地方在于適配性和一致性。即便是當下財務披露準則已頗為成熟,仍無法在國際上做到統一,ISSB披露準則推動全球ESG披露標準的統一進程。我們注意到您認為,全球ESG披露標準進入到“相對統一”的階段,為什么是“相對統一”?目前還不能統一的難點在哪里?
黃世忠:之所以“相對統一”,主要是因為在可持續披露準則的制定上,目前存在著三足鼎立的格局,即國際可持續披露準則、歐盟可持續報告準則和美國證監會氣候披露新規。這三大可持續披露準則,特別是在氣候相關披露準則,均借鑒了TCFD框架,將治理、戰略、風險管理、指標和目標作為準則的核心內容,披露要求高度一致。
但歐盟可持續報告準則還要求企業披露具有影響重要性的可持續相關信息,而國際可持續披露準則并不要求披露這方面的信息。并且,美國是否會采納國際可持續披露準則還存在較大不確定性。
此外,如前所述,ISSB將國際可持續披露準則定位為“全球基準”,企業可根據所在司法管轄權的要求,在IFRS S1和IFRS S2的基礎上添加包括影響重要信息在內的其他內容,因此不同司法管轄區的企業披露的可持續信息不完全統一。
最后,IFRS S1規定,如果當地法律法規禁止企業披露國際可持續披露準則所要求的信息,IFRS S1可豁免企業披露此等信息。類似地,如果國際可持續披露準則要求披露的與可持續相關的機遇信息具有商業敏感性,IFRS S1也可豁免相關信披。利用這兩個豁免條款與主體聲稱遵循了ISDS并不沖突。
還有,在溫室氣體核算方面,如果司法管轄區當局或企業上市的交易所要求使用不同的方法計量溫室氣體排放,則IFRS S2豁免企業應按照《溫室氣體規程:公司核算與報告標準》計量溫室氣體排放的要求。
這些例外性豁免規定,雖然可以避免國際可持續披露準則的要求與企業所在地的規定相沖突,但也可能導致不同國家的企業相關信披缺乏可比性。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VCG111345260042
NBD:目前中國也在推動ESG的強制披露進程,也需要有一個統一的披露準則。目前的進展如何?
黃世忠:自ISSB成立以來,財政部會同相關部門積極支持并全面參與國際可持續披露準則的制定,為IFRS S1和IFRS S2的出臺貢獻了中國智慧。
積極推動可持續信息披露,是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可持續發展,推進美麗中國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迫切需要,也是主動擔當大國責任、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重要體現。
可持續信息披露是基礎性制度安排,在推動綠色低碳轉型和社會正義轉型等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強化可持續信息披露已經成為社會共識。目前,社會各界紛紛呼吁,盡快制定和實施中國可持續披露準則。財政部和中國證監會都在抓緊進行制定可持續披露準則的頂層設計。
可以預判,ISSB頒布IFRS S1和IFRS S2后,我國制定可持續披露準則的步伐將會進一步加快。
NBD:中國ESG信披準則,面臨和國際準則的接軌,還有一個適配中國國情和本土化的問題。具體到ISSB此次發布的準則,我國該如何取舍?通過這種方式制定的信披準則有哪些優勢?
黃世忠:完全照搬國際可持續披露準則不太現實,比較可取的做法是以國際可持續披露準則為基準,同時借鑒歐盟可持續發展報告準則的合理之處,結合中國實際,并以我國為主,獨立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可持續披露準則。
采取這樣的準則制定策略,優勢主要包括6個方面。
第一、以更加積極主動的方式和節奏制定我國的可持續披露準則,既可避免被動追隨ISSB的步伐亦步亦趨,又可將準則的制定權和解釋權掌握在自己手里,并可對準則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準則條款修訂或出臺實施指引,提升準則的制定效率和實施效果。
第二、可以促使我國企業的氣候相關信息披露更好地服務于我國的“雙碳”目標,更好地執行相關方針政策,使可持續披露準則成為推動我國環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第三、可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制定準則,更加符合我國立法和行政法規的制定習慣,能夠更好地協調可持續發展披露準則與其他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要求。
第四、可大幅提高可持續披露準則,特別是氣候相關披露準則的適用性和針對性。我國的上市公司完全按照國際可持續披露準則的要求披露氣候相關信息不切實際,也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采用參照策略,可以在制定氣候相關披露準則時,將國際可持續披露準則中不適合我國實際的一些條款和披露要求予以剝離或進行變通處理。
第五、可克服國際可持續披露準則視野過于狹隘的局限性。ISDS以資本市場為導向,秉承單一重要性原則,以滿足投資者評估企業發展前景的信息需求為首要目標,這雖然與IFRS基金會的宗旨和職責相一致,但不能全面反映企業的經營活動對環境和社會產生的積極和消極影響,不利于外界評估企業經營的外部性問題。
第六、可將我國在ESG領域里的最佳實踐(如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生態紅線、環保督察、環境保護“黨政同責”等環境議題,扶貧濟困、鄉村振興、工會代表大會、社會貢獻等社會議題,反腐倡廉、全面從嚴治黨等治理議題)融入可持續披露準則,充分彰顯中國特色,更好發揮我國在可持續相關信息披露標準制定方面的影響力,在國際、歐盟和美國“三足鼎立”之外,形成“四分天下有其一”的格局。
NBD:ESG報告被稱為上市公司的“第二份年報”,我們注意到,有一些信息并不能在財報上得到反映,比如:數字資產、智慧資本。您也很重視這個問題,在ESG信披準則上怎么解決這個問題?您有什么建議?
黃世忠:財務報告在投資信貸決策、受托責任評價和經濟利益分配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也存在著一些顯而易見的不足之處,如未能反映企業經營活動派生的環境和社會外部性,未能反映雖有助于企業價值創造和可持續發展,但不符合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標準的的關鍵驅動因素(如數字資產和智慧資本)。這些不足,可望通過在ESG或可持續發展報告以更加靈活多樣的方式進行定性或定量披露予以彌補。
數據與土地、勞動力、資本和技術并列為五大生產要素,但難以計量。在計量問題沒有解決之前,數據資源(特別是數據的確權和隱私問題)可在鏈接ESG或可持續發展報告與財務報告的載體“管理層評價”上,以描述性的方式披露。智慧資本包括人力資本、結構資本和關系資本,其中的人力資本和關系資本屬于ESG報告中的社會議題,而結構資本屬于ESG報告中的治理議題,歐洲財務報告咨詢組(EFRAG)在去年11月提交歐盟審批的第一批12個ESRS已經在這些方面提出了相應的披露要求,ISSB在后續的準則制定也會提出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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