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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玩弄技巧”!老員工不服從工作安排被解雇,要求公司賠償、補薪近230萬,法院判了

每日經濟新聞 2023-07-02 14:59:32

每經編輯 畢陸名

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應當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這是勞動者的職業紀律。一就職多年的老員工因為所在區域的業績不佳,被公司要求臨時調動到其他門店整改,但他明確拒絕了公司的安排,并堅持在原來的門店工作。公司認為他連續曠工,便解除了與他的勞動合同,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老員工對此不服,先后申請勞動仲裁和訴訟,要求公司賠償、補薪近230萬元。這是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曾審理的一起勞動糾紛案件。判決書顯示,法院最終認定公司屬于合法解除勞動關系,這究竟是怎么回事?

因“業績差”,高管不服調動被炒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徐某某于1997年10月15日入職上海某餐飲公司,崗位為華東區域部門主管,月薪過萬元。離職前任華東區第一事業部總經理,具體負責所在轄區多家門店日常管理工作。

2020年9月24日,公司向徐某某發送《通知函》載明:“鑒于您轄下區域營業狀況下滑較為嚴重,尤其是A分店,為盡速解決并處理,請于2020年9月25日上午至上海A分店,找華東區域總經理報道,并于當日起,正式進駐上海A分店,開展為期一個月的整改工作。”

2020年9月25日,徐某某向公司提交請假條,公司隨即同意其休假申請。

2020年11月2日,公司向徐某某發出《通知函》載明“……連續曠工五日,公司依照規定,視為您自動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徐某某于當日簽收《通知函》。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資料圖)

2020年11月9日,公司又發出《離職交接催辦函》,要求徐某某到公司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否則公司將依法解除與勞動關系。

2020年11月14日,徐某某向公司郵寄《告知函》,稱去了其管轄門店上班(未去公司指定門店)。并表示公司在不尊重事實的情況下,仍以曠工為由單方面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2020年12月9日,徐某某向上海市靜安區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51.7萬元、入職以來的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34.9萬元,以及休息日加班工資130.28萬元和十年資深貢獻獎10萬元等,上述金額合計226萬元。該仲裁委作出裁決,公司支付徐某某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35.7萬元等。

法院:公司系合法解除,并無不當!

然而,公司與徐某某均不服裁決,雙方遂向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審理中,公司稱“進駐上海A分店,開展為期一個月的整改工作”是指在A分店坐班,為一個月的臨時性整改工作,A分店本就是徐某某管轄門店之一,整改期間徐某某不再擔任其他所轄門店的巡查工作;公司在徐某某休假前即發出上述通知,徐某某休假后,公司無需另行通知。

然而,徐某某則稱,A分店確為其管轄門店之一,認可整改工作系坐班制且為臨時性工作,但當時徐某某已向公司提出不同意整改,且徐某某休假期滿后,公司并未明確指示徐某某去何處上班,故徐某某2020年10月29日~11月2日期間在原管轄門店工作不構成曠工。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認為,雙方有三大爭議焦點:一、整改通知是否合法合理;二、公司2020年11月2日作出的《通知函》是否解除了雙方勞動關系;三、徐某某休假結束后在原崗位工作是否構成曠工。

法院認為,A分店整改僅為一個月的臨時性調整,并不構成對徐某某工作崗位及工作內容的重大變更,且未加重徐某某工作負擔,公司也未降低徐某某薪資水平,A分店原本即為其所轄門店之一,故該整改通知合法合理;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資料圖)

法院表示,公司以徐某某曠工為由,依據《考勤管理作業辦法》有關曠工的規定,解除了雙方勞動合同;

最后,法院認為,《通知函》所載事項明確,公司無需重復作出相同內容的通知,故徐某某在休假結束后,應繼續按照《通知函》去A分店進行整改工作,但徐某某在明知《通知函》內容且其他門店的工作內容已被取消的情況下,拒不到A分店報到工作,已構成曠工。

因此,對公司要求無需向徐某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5.6萬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對徐某某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1.7萬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不過,一審判決后,徐某某還是不服,其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公司玩弄技巧,惡意制造曠工事實,嚴重損害其合法權益。”

公司則回應稱,“公司既未調整徐某某薪資待遇,也未調整其崗位職級,駐點要求完全是出于提升徐某某所轄片區業績之正當目的。而徐某某卻用消極的請假方式予以對抗,但公司仍充分尊重徐某某的請求,同意了其休假申請。2020年10月29日,徐某某休假結束,因休假而未履行的整改工作,自然應當繼續履行,這符合正常的管理邏輯。”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A分店系徐某某所轄門店,屬于其本職工作的一部分,公司要求其進駐開展臨時性整改,并不屬于對徐某某進行工作調動,徐某某的該節上訴意見缺乏依據,法院不予采信。

綜上,徐某某對公司合理的工作安排,可以有不同的意見和理念,但應通過正常的渠道、途徑反映,不應服從意識淡薄,尋找理由拖延工作,以消極的方式予以抵制或者對抗甚至拒不完成,此舉顯然擾亂了用人單位的正常管理秩序。一審認定公司系合法解除并無不當,法院予以維持。故,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注:文中所涉人物均為化名)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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