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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老總狀告老東家,討還800多萬獎金!法院為何一二審都只判賠117萬?

每日經濟新聞 2023-07-11 16:42:23

每經記者 陳晨    每經編輯 趙云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中郵證券與原投行部總經理劉某關于勞動爭議的二審判決書,劉某認為,中郵證券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工資差額、項目獎金等共計約895萬元,而中郵證券則認為無需向劉某支付任何賠償金及獎金等,反而指責劉某入職公司后,一直工作表現較差。

記者注意到,劉某與中郵證券最主要的爭議點是關于適用何種獎勵辦法計算劉某2020年應得項目獎金,因為這關系著劉某約817萬的獎金問題。劉某主張適用舊獎勵辦法,中郵證券則主張適用新獎勵辦法,因此關于新舊獎勵辦法,二者展開了激烈地爭辯。

先說判決結果:一審法院判決中郵證券向劉某支付各種賠償金及獎金等約117萬元,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中郵證券認為劉某不能勝任崗位

根據法院認定事實,劉某入職中郵證券的崗位為投資銀行部總經理,雙方均認可劉某年薪為100萬元,其中每月工資6萬元,剩余28萬元于年底任務完成后支付。2021年2月2日,中郵證券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劉某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為由,通知于2021年3月5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為何二者會鬧翻至法院呢?劉某認為,中郵證券應支付2020年工資差額28萬元;應支付2020年項目獎金816.91萬元;應支付2019年遞延獎金26.96萬元;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2.70萬元。以上共計894.57萬元。

當然,中郵證券則不同意劉某以上觀點。中郵證券認為,雙方在實際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并不存在年薪剩余部分的約定,劉某2020年獲得的工資及項目獎金已遠超100萬元,故公司無需再向其支付差額工資;另外,劉某2020年的部門業(yè)務獎金已按新獎勵辦法發(fā)放;劉某已經離職,所以無需支付2019年遞延獎金。

在關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方面,中郵證券表示,劉某入職公司后,一直工作表現較差。中郵證券闡述了六個方面的理由,一是劉某主導的2019年獎金分配違反了公司規(guī)定,侵犯了其他員工的權益,在集團內部導致惡劣影響;二是在民主評議測評中,認同率位于最末位;三是在2019年度綜合考評結果中,績效考核結果為D(末等);四是被公司黨委書記進行提醒談話后仍無明顯改進,無法勝任工作;五是2020年民主測評仍位于最末位。六是劉某因工資差額及獎金發(fā)放等問題與公司產生爭議,與公司關系破裂,無心認真工作,以致于無法勝任工作。因此,公司才將劉某免職并解除勞動合同。

新舊獎勵辦法大爭辯

不難看出,就劉某提出的訴求中,2020年項目獎金816.91萬元是最核心訴求,劉某認為應按照舊獎勵辦法計提2020年項目獎金。劉某在二審中就表示,新獎勵辦法關于劉某項目獎勵的條件及項目獎金的計提、核算、發(fā)放,要較舊獎勵辦法規(guī)定嚴苛,大幅度降低減少了其項目獎金數額及發(fā)放條件,屬于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公司單方降低勞動報酬的情形,屬于違法行為。

另外,劉某還進一步表示,2021年3月正式發(fā)布和實行的新獎勵辦法即便有效,也僅對2021年4月1日后所發(fā)生的具體項目有效。對之前的項目,尤其是2020年度投行部項目獎金的計提、核算、發(fā)放無效。2020年度投行部項目獎金的計提、核算、發(fā)放仍應當適用舊獎勵辦法。

中郵證券則認為公司按照舊獎勵辦法發(fā)放2019年項目獎金后,引發(fā)諸多員工反對,于是修訂了新獎勵辦法,投行部內部也明確按照新獎勵辦法發(fā)放2020年項目獎金且經過充分的民主程序。中郵證券在二審中進一步表示,劉某主導的2019年獎金分配,舊獎勵辦法在不公開、不透明的情形下施行,且私下將部門領導獎金分配比例確定的畸高,又強行一人分走部門領導獎金的95%,侵犯了其他員工的權益,導致投行部的獎金分配違反了公司規(guī)定。在集團內部導致十分惡劣影響,未能正常履行職責發(fā)揮部門領導應起到的管控職能,反而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多分獎金。

此外,記者注意到,關于劉某提出的現在征求意見而制定的制度只能適用于之后的項目,不能適用于以前,于曉軍(中郵證券副總經理)曾回復稱年底制定制度適用于當年的項目是公司的慣例。

明確可適用新獎勵辦法

那么,法院對于新舊獎勵辦法是如何看待的呢?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應適用新獎勵辦法計算劉某應得的項目獎金,處理無誤。

二審法院進一步認為,首先,項目獎金屬于激勵性薪酬,中郵證券在項目獎金的分配問題上享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權,可綜合考量公司經營狀況、既往制度運行情況等多方面因素,依法制定及修訂相關獎勵辦法。其次,項目獎金相關制度涉及的是中郵證券員工的利益,并非僅關系某個勞動者的個人利益,用人單位可在法律框架下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及修訂相關制度。

再次,從2019年度項目獎金發(fā)放及舊獎勵辦法制定及實行情況看來,中郵證券系于2019年底制定并實行舊獎勵辦法,并于2019年底及2020年初發(fā)放項目獎金,故其公司視實際情況制定新獎勵辦法,符合公司慣例。最后,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可知中郵證券在新獎勵辦法制定過程中已明確該辦法將用于2020年項目獎金分配,且新獎勵辦法已經過民主程序討論并向勞動者公示,內容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

因此,二審法院認為,劉某關于中郵證券應支付其上述期間項目獎金816.91萬元且應一次性付清的上訴意見,依據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

雖然一審、二審對于2020年獎金適用問題上沒有支持劉某的訴求,但對于其他訴求卻予以支持。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中郵證券支付劉某2020年期間工資差額28萬元(稅前);支付劉某2019年期間項目遞延獎金26.96萬元(稅前);支付劉某2020年期間項目遞延獎金38.87元(稅前);支付劉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2.70萬元。以上共計116.53萬元。

封面圖片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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