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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副行長月收入僅幾百元,原因竟是績效工資延期支付,曠工被辭退后還想拿回來,法院這樣判!

每日經濟新聞 2023-07-15 08:59:40

每經編輯 杜宇

近期某支行副行長王某某因績效薪酬延遲支付,每月到手僅幾百元,擬外出打工,被單位以曠工15天為由辭退。該行副行長索要延期未發的績效工資,法院卻表示“不予支持”。什么情況?

副行長每月工資僅幾百元 曠工補貼家用被開除

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一份有關遼寧建平農商行勞動爭議的一審民事判決書:該行前任某支行副行長王某因績效薪酬延期支付,每月僅能拿到幾百元,準備外出打工,被單位以曠工15天為由辭退。

判決書中提到,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11月到被告遼寧建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處工作,先后從事柜員、機關科員、會計、支行副行長等職務。雙方最后一份勞動合同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止,因原告職務發生變動,被告依據《遼寧省農村信用社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管理指導意見(試行)》和《遼寧建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暫行辦法(修訂)》的規定,自2021年6月起對原告當年績效薪酬試行部分延期支付,此部分工資分三次兌付,第一次兌付時間為2022年年末。

圖片來源:裁判文書網

王某某則表示,因績效工資延期發放,自己每月實際發放工資只有幾百元,因此他準備外出打工,卻被以曠工15天為由辭退,延期未發的績效工資也未支付。

2022年5月1日起,原告未履行請假手續曠工超過15天。2022年7月15日,被告遼寧建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據《關于員工紀律勞動管理辦法》等規定,以原告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15天為由,報經工會同意后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此期間原告未到被告處工作。2022年年末,被告依據《遼寧省農村信用社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管理指導意見(試行)》和《遼寧建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暫行辦法(修訂)》的規定,未向原告支付延期支付工資36,092.36元。

原、被告因工資、保險及補償金問題發生爭議,原告王某某向建平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后經建平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建勞人仲裁字(2023)21號仲裁裁決書,裁決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原告王某某不服該裁決,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被告支付延期工資及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遼寧建平農村商業銀行辯稱,根據《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和《遼寧建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暫行辦法(修訂)》的規定,因原告被單位辭退其延期支付薪酬賬戶余額不予兌付,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制定的規章制度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對其員工具有約束力,該規章制度的性質系因原告“合同期未滿擅離崗位”,用人單位采取的懲罰性措施,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因此,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圖片來源:裁判文書網

銀行延發、索回績效薪酬成常態

因薪酬延期和績效工資追索扣回而產生的勞動爭議并非僅此一例。

今年5月公布的哈爾濱某行向前行長追索70萬余元績效薪酬的案例同樣涉及商業銀行薪酬監管、追索扣回的相關政策。不同的是,針對該案,法院以銀行在雙方終止勞動關系后,才通知對鄭某進行績效追索,缺乏依據,同時案件已超過仲裁時效為由,沒有支持銀行退回績效工資的訴求。

近年來,“反向討薪”逐漸成為各家銀行薪酬政策及考評激勵中的一項重要手段。

從2022年財報看,多數銀行均已完成績效薪酬延期支付相關制度。其中,中國銀行、交通銀行、華夏銀行等將按照承擔重大風險和風險管控職責人員績效薪酬的40%以上進行延期支付;民生銀行、廣發銀行等績效薪酬延期支付比例不低于50%。

廣發銀行高管績效薪酬按50%實行延期支付 (圖片來源:廣發銀行2022年年度報告)

據中國證券報,談及當前司法實踐中由“反向討薪”引發的各類案例,某接近監管的市場人士表示,延期支付和績效追回政策并非針對項目中所有的相關人員,主要面向高管、部門負責人等中高層員工,對基層員工并無要求。“也是擔心基層網點和一般普通員工扣除績效之后的工資可能會比較低,日常生活開銷沒辦法滿足。”

針對遼寧建平農商行副行長曠工補貼家用的情況,該人士表示,作為前支行副行長,王某確屬銀行中高層,屬于績效延期發放的人員范圍。至于具體工資,和該銀行效益及當地工資標準相關。

記者查詢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后發現,遼寧省朝陽市月最低工資為1580元,若考慮五險一金,則有可能在扣除個人繳費部分后更低一些。

此外,遼寧建平農商行內部人士向記者表示,王某主管貸款,會按比例先給部分績效薪資,定期再給余下部分,若后期貸款出現較大風險,就可能沒有余下績效部分。基層員工則是一次性給齊,少有延期支付情況。

平衡風險收益強化薪酬與風險一致性

2022年,財政部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企業財務管理的通知》顯示,建立健全薪酬分配遞延支付和追責追薪機制,金融企業應當綜合考慮市場條件、業績情況等因素,科學設定不同崗位薪酬標準,并合理確定一定比例的績效薪酬。對于金融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及對風險有直接或重要影響崗位的員工,根據其所負責業務收益和風險分期考核情況進行績效薪酬延期支付,績效薪酬的40%以上應當采取延期支付方式,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確保績效薪酬支付期限與相應業務的風險持續期限相匹配。

2021年發布的《關于建立完善銀行保險機構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的指導意見》詳細規定了銀行保險機構應當追索扣回相關人員部分或全部業績薪資的情況:

圖片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上海金融與發展實驗室主任曾剛表示,銀行薪酬延期支付及追回是一種中長期的激勵約束機制。因為金融行業的風險是滯后的,風險往往延期爆發。部分項目雖然在一開始就存在“暴雷”危機,但從利潤產生到風險暴露卻可能存在時間差。當期發放績效,不進行追索的績效模式無法在項目初期進行風險分擔。

當項目風險不在績效考察體系中時,銀行中高層人員容易傾向高風險快速擴張的策略,給金融發展埋下隱患。“將銀行員工特別是中高層人員的行為和銀行長期穩健利益綁定,避免過度關注短期回報、積累風險,損害銀行長期發展。”他補充說。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裁判文書網、中國證券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VCG41N87670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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