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3-07-21 18:37:21
每經編輯 何小桃 易啟江
又現銀行卡存款被盜取事件。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布一則民事一審判決書顯示,韓某某的工行卡上原本有6萬多元的存款,但一夜之間被人從異地盜取幾乎損失殆盡。韓某某找工行協商賠償未果,將工行告上法庭。
值得注意的是,韓某某發現銀行卡被盜取后,立即報警,并能證明期間他并沒有離開本地。
面對這場存款盜取案件,法院會如何判決?
客戶6萬多存款被盜取
工行:履行了告知義務
判決書顯示,韓某某,男,1974年9月4日出生。
韓某某稱,其是工行宜豐支行存款儲戶,至2023年2月24日止卡上有余額存款66787.45元。2023年2月28日晚上11時許至2023年3月1日凌晨零時左右,韓某某收到工行發送的9條ATM機取款交易短信,被轉出和提取66700元,其立即向被告報案、詢問和查詢。
韓某某稱工行的卡于夜間在山西運城的萬榮縣某一自動取款機消費,其沒有去山西,銀行卡也在自己身上,表示一定是被盜刷,并要求工行核查。工行通過查詢,確認了韓某某的錢被盜刷,并打印了交易流水等給韓某某,但不賠償,經多次協商無果。韓某某認為,工行有義務保障其資金安全,他的存款被盜刷,工行應全部賠償。
工行宜豐支行委托代理人辯稱:原告的卡是磁條卡,我行對于以前的磁條卡都發了短信給客戶,讓他們來我行辦理芯片卡,原告沒有來辦理還是用的磁條卡,我行履行了告知義務,且被盜刷取錢的時候,我行也通過短信發送給了客戶,不排除原告有其他不規范用卡的行為。
法院:客戶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
銀行全賠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韓某某在被告工行宜豐支行開設賬號為×××80的賬戶,2023年2月24日,原告此銀行賬戶中存款余額為66787.45元。2023年2月28日23時55分許至2023年3月1日零時3分許,原告此銀行賬戶中存款在山西省運城市萬榮縣××街××號××機被連續取款交易9次,被轉支和取款共計66700元。
原告收到上述取款交易短信后,即撥打被告客服電話9****和110報案。2023年3月1日8時39分許,原告在宜春市區被告的網點(地區網點號:0150802008)存款50元。原告系宜春市袁州區社會保險事業服務中心工作人員,且該服務中心證明原告在2023年2月27日至3月3日期間沒有離開宜春。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被告作為專業金融機構,具有保障賬戶資金安全的法定義務。原告在被告處開設存款賬戶,并將款存入賬戶中,原、被告間即形成了儲蓄存款合同關系,在原告存款存入其賬戶起,被告對原告賬戶中的存款即負有安全保障和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被盜取的義務。
原告賬戶存款在與原告工作地相距較遠的異地,在深夜間,在ATM機被連續多次取款交易,原告在收到上述取款交易短信后,即撥打被告客服電話和110報案,已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并且原告在2023年2月27日至3月3日期間沒有離開宜春,現被告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原告對案涉銀行卡存在保管或使用不當導致其銀行卡被盜用、盜取的情況,故被告對原告賬戶存款被盜取66700元之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豐支行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原告韓小平款667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734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豐支行負擔。
編輯|何小桃 易啟江
校對|盧祥勇
封面圖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劉國梅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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