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3-08-12 20:20:15
每經記者 李少婷 每經編輯 王月龍 張海妮
環境風險暗流涌動,上市公司挑戰不斷。啟迪環境(000826.SZ,股價3.27元,市值46.78億元)旗下公司——包頭鹿城水務有限公司因“排放污水”受罰780.1萬元;華電國際(600027.SH,股價5.45元,市值557.4億元)參股公司連收6張罰單,罰款金額共計超340萬元……
2023年7月第三周至8月第二周,哪些上市公司的環境保護與信披責任亮起了紅燈?且看A股綠色周報第123期。
每日經濟新聞聯合環保領域知名NGO公眾環境研究中心(IPE),自2020年9月起,基于31個省市、337個地級市政府發布的環境質量、環境排放和污染源監管記錄等權威數據來源,每周收集剖析中國數千家上市公司及其旗下數萬家公司(包括分公司、參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環境信息數據,發布“A股綠色周報”,旨在借助環境數據庫及專業解析、傳播能力,讓資本市場的上市公司經營活動中的環境信息更加陽光透明。
根據2023年7月第三周至8月第二周收集到的數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發現,共有35家上市公司在近期暴露了環境風險。
本期綠鑒:
環保、農林牧漁業環境風險多發
在企業管理能力、財務狀況、行業競爭等因素之外,環境風險日漸成為上市公司重要的經營風險之一。環境風險關乎企業發展,也關乎企業形象。
環境風險榜涉及上市公司分布情況(7月第三周至8月第二周)
本期收錄到的數據顯示,2023年7月第三周至8月第二周,數據庫收集到36家關聯企業收到生態環境相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等,涉及35家上市公司,其中有6家為環保業上市公司,13家屬于國資控制企業。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梳理發現,35家上市公司背后有多達269.34萬戶的股東,投資標的登上環境風險榜,可能使他們面臨投資風險。
上市公司的關聯企業違法違規類型主要包括水、氣、固廢等。
值得注意的是,本期登榜上市公司中,來自環保業和農林牧漁業的各有6家,合計約占34%。
其中,巴安水務(300262.SZ,股價2.92元,市值19.56億元)、永清環保(300187.SZ,股價5.84元,市值37.7億元)、綠色動力(601330.SH,股價7.36元,市值102.56億元)等關聯公司因固體廢料處置不當,排放污水等違規違法行為,合計被罰1022.58萬元。巴安水務、啟迪環境還是當地的重點排污單位。
農林牧漁業公司違法違規行為主要是超標排放污水。
此外,煤炭(5家)、電力設備(4家)、基礎化工(3家)三個行業在本期暴露風險相對較高。值得注意的是,因違反“三同時”規定被罰的公司數量呈現上升趨勢。
環境處罰:啟迪環境旗下公司
合計被罰798.9萬元
啟迪環境旗下公司合計被罰798.9萬元。其中,啟迪環境旗下公司包頭鹿城水務有限公司因“超標排放污水”被罰款780.1萬元,為本期單筆罰款最高的企業。
文號為包環罰150207﹝2023﹞017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化學需氧量的日均值濃度累計超標12天,累計超標量為166mg/L,累計超標倍數為3.3倍,總磷的日均值濃度累計超標值濃度累計超標19天,累計超標量為6.8mg/L,累計超標倍數為13.6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包頭鹿城水務有限公司被包頭市生態環境局罰款780.1萬元。
7月27日、28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致電啟迪環境及包頭鹿城水務有限公司,啟迪環境方面表示將查看記者發送的采訪函,包頭鹿城水務有限公司工商登記電話接線人員表示,會報告相應領導,如果該處罰有最新進展將聯系記者。
此外,《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梳理本期數據發現,華電國際持股的陜西華電榆橫煤電有限責任公司連收6張罰單,罰款金額總計達340.12萬元。
其中,文號為陜K環罰〔2023〕105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小紀汗煤礦)該礦礦井水外排,經檢測該煤礦路面外排的礦井水,懸浮物為1146mg/L。該礦排污許可證執行標準懸浮物為:50mg/L。超標排放21.92倍。該礦為一般排污單位,每小時排放礦井水量200噸,不間斷排放,4月27日排放礦井水量約2700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陜西華電榆橫煤電有限責任公司被榆林市生態環境局罰款95萬元,為該公司單筆罰款中最高。
近年來,隨著ESG(環境、社會責任及管治)投資理念逐步升溫,投資者越來越注重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上市公司財務投資和戰略投資的環境責任也應受到重視,因此直接或間接參股企業環境數據被納入A股綠色報告項目數據庫。
需要說明的是,環境信息數據的公開均有賴于環境監管信息公開水平的不斷提升。從2008年《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到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章專章確立“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信息公開從制度建設上得到保障。
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公眾環境研究中心(IPE)及自然資源保護協會(NRDC)編寫的《2018-2019年度120城市污染源監管信息公開指數(PITI)報告》也指出,環境信息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逐漸成為政府和社會公認的原則。
如對本項目環境數據存在疑問,或需就榜單涉及環境問題進行溝通反饋,請聯系蔚藍地圖。
(實習生黃燦、陳詩鈺、趙子淳對本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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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少婷?劉志遠(實習)
編輯|王月龍?張海妮?易啟江校對|程鵬
|每日經濟新聞 ?nbdnews??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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