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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見券商高管違規炒股被罰,獲利10萬罰款100萬!

每日經濟新聞 2023-08-25 21:34:28

每經記者 陳晨    每經編輯 彭水萍

825日,西藏證監局一則行政處罰或揭開了原華林證券高管離職的真實原因。據西藏證監局披露,對華林證券王某某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2021122日至2022117日,王某某控制使用他人證券賬戶違規持有、買賣股票,總成交金額336.14萬元,違法所得10.08萬元。此外,王某某曾提出過申辯意見。不過經復核,西藏證監局對王某某的相關申辯意見均不予采納,最終對其沒收違法所得10.08萬元并處100萬元罰款。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6月,安徽證監局對華安證券原從業人員楊愛民違法買賣股票處以25萬元罰款,而被罰的楊愛民與華安證券原總經理楊愛民同名。

華林證券原高管炒股被罰

西藏證監局披露顯示,202121日,王某某與華林證券簽訂勞動合同;2021222日,王某某被任命為華林證券首席人力資源官、人力資源部總經理;2021430日,登記為證券從業人員;202186日至2022517日期間,擔任華林證券執委會委員(高級管理人員)。涉案期間為證券從業人員。

202128日,孫某杰在興業證券遼寧分公司開立普通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興業證券賬戶),該興業證券賬戶交易資金來源于王某某,賣出股票后賬戶內資金轉入王某某名下銀行賬戶。

2021122日至2022117日,王某某控制使用孫某杰興業證券賬戶違規持有、買賣“喬治白”“閏土股份”“達實智能”“烽火通信”等股票,總成交金額336.14萬元,違法所得10.08萬元。

西藏證監局認為,王某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據華林證券相關信息顯示,20212月至20218月,王某某任華林證券首席人力資源官兼人力資源部總經理; 20218月至20225月,任華林證券執委會委員、首席人力資源官兼人力資源部總經理。

20225月,華林證券發布公告表示,王某某因個人原因不再擔任公司執委會委員職務。王某某辭去公司執委會委員職務后,另有任用。不過,《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今日查閱證券業協會官網發現,已查閱不到王某某證券從業信息。

華林證券2021年、2022年年報顯示,王某某作為執委會委員從公司獲得的稅前報酬總額分別為141.84萬元、97.20萬元。 

提出申辯但都被不予采納

記者注意到,王某某也曾提出過相關申辯意見,然而,對于王某某的申辯意見,西藏證監局表示均不予采納。

比如,王某某曾表示,調查人員未搜集和認定有利于王某某的事實。西藏證監局對此回應稱,本案對事實、性質等的認定是基于在案證據的綜合衡量。本案在調查時,調取了包括證券賬戶資料等客觀證據,同時對王某某進行了詢問,前述證據相互印證,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認定原告的違法行為。同時,本案不僅關注了對當事人不利的證據,也關注了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已依法履行了全面、客觀、公正調查的法定義務。

再如,王某某還認為,事實認定有誤。非內幕交易案件不適用“推定”原則,孫某杰興業證券賬戶交易資金實際為王某某向孫某杰提供的借款,王某某未曾取得案涉興業證券賬戶的控制權,也無權自主決策進行股票買賣,其操作3支股票共計8筆交易只是接受孫某杰指令買賣,案涉孫某杰興業證券委托流水該份證據完整性和準確性存疑。 

西藏證監局回應稱,綜合注冊登記手機號碼及相關終端信息,可以認定王某某名下手機號的兩臺設備均為王某某控制使用,所涉股票交易為王某某操作。而且,王某某已承認其確實進行了3支股票共計8次交易,與在案證據相互印證。其所提出的僅是因孫某杰生病調養,按照孫某杰指令代其操作的說法并無任何在案證據足以證明,王某某也沒有提交任何證據證明。 

此外,王某某還提出過總成交金額、盈利金額認定有誤;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較小、時間短,擬處罰的罰金過高,過罰不相當。不過,這些也都遭到西藏證監局不予采納。

其實,作為券商高管炒股被罰王某某或不是首例。今年6月,安徽證監局對華安證券原從業人員楊愛民違法買賣股票處以25萬元罰款。據了解,200062日至20211119日期間,楊愛民控制并使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股票交易,累計交易390只股票,累計交易金額9.08億元,扣除相關稅費后,實際交易虧損。不過,因被罰的楊愛民與華安證券原總經理楊愛民同名,市場普遍認為其為華安證券原總經理楊愛民。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VCG41N1411911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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