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3-08-27 15:00:27
每經編輯 畢陸名
方某某在廣州某公司工作了近四年,因與公司股東關系變化,被公司從教務主管調到銷售崗位。她不滿意這一安排,立即提出離職,并要求公司支付9.8萬元的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然而,當地仲裁委和法院都認為,公司的調崗符合勞動合同的約定,不具備侮辱性和懲罰性,員工主動離職沒有理由要求經濟補償。最終,方某某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民事判決書顯示,方某某于2016年8月15日入職廣州某公司,勞動合同期限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約定工作部門為培訓部、招生部,崗位為培訓講師、招生主管。2020年4月被調整為教務主管。
2020年6月7日11時23分,公司向方某某發出《調崗通知》:
“致員工方某某:因你與公司某股東之間的關系發生變化,不利于公司管理。現調你從教務主管崗位到銷售崗位,調崗從2020年6月11日開始執行,調崗后的薪資標準以招生主管薪資待遇標準執行。請自收到該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現崗位工作交接完畢并前往新崗位報到。如超期未報到者。視為曠工,曠工達3日(含)以上者,則視為自動離職,公司按照自動離職的有關規定處理。……”
當日12時10分,方某某答復:“請問我的工作跟誰交接?我3日內交接完工作就離職,不用調崗了!”、“那您盡快吧!否則3天后我按照您的要求直接離職了,到時候工作問題交接不清與我無關”、“從今天開始算,到10號18點結束。”
方某某最后工作時間為2020年6月7日。
離職后,方某某向廣州市番禺區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9.8萬元。
公司表示,其向方某某發出《調崗通知》,是公司行使管理職權,且對方某某工作崗位的調動符合兩者之間勞動合同的約定,不具備侮辱性和懲罰性,并未降低方某某的薪資標準,方某某不接受調崗安排表示自愿離職,是其主動提出離職,不應由公司承擔經濟補償金。
然而,廣州市番禺區仲裁委經審理后,對方某某要求支付賠償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對此,方某某不服,向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番禺區人民法院認為,公司向方某某發出調崗通知后,其沒有提出異議,并立即、多次表示同意離職。結合公司提供的勞動合同和2018年微信對話記錄,可見公司對方某某的調崗未超出勞動合同的約定,屬合理安排工作,并未實際降低方某某的薪酬標準。現方某某主動提出離職,又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方某某還是不服一審判決,繼續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對此,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據公司提供的與方某某簽訂的《勞動合同》以及2018年10月7日、2019年4月公司法定代表人與方某某的微信對話記錄可知,方某某的工作包括招生。公司向方某某發出《調崗通知》,將方某某從教務主管崗位調整到銷售崗位,符合勞動合同的約定,是公司行使用工管理職權的表現,不具備侮辱性和懲罰性。
即使方某某認為從教務主管崗位調整到銷售崗位后將降低其工資,其也應該向公司提出,雙方進行協商,而方某某并未向公司提出上述意見,而是在收到上述《調崗通知》后,立即向公司提出要求離職。
因此,方某某是主動提出離職,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離職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應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故方某某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經濟補償沒有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方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注: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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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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