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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經熱評|證監會組合拳有利于提振市場信心 解決市場主要矛盾需從六方面發力

每日經濟新聞 2023-08-28 00:27:29

每經特約評論員 熊錦秋

8月27日晚,證監會發布《證監會統籌一二級市場平衡 優化IPO、再融資監管安排》《證監會進一步規范股份減持行為》《證券交易所調降融資保證金比例,支持適度融資需求》等三條公告。筆者認為,證監會組合拳有利于提振市場信心。

證監會公告內容,包括階段性收緊IPO節奏、限制再融資、控制減持、證券交易所調降融資保證金比例等,政策調整總體方向還是對癥的,也是投資者非常期盼的。當然,證監會也指出,對減持規則正在抓緊修改,也即相關政策還需進一步完善。

為從根本上解決當前市場主要矛盾,筆者建議:

一是全力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整個資本市場投資者所能分享的紅利,唯有上市公司創造的財富,上市公司是資本市場根基,投資者的信心來源就在于上市公司的發展質量、發展前景、投資回報。個別上市公司忙于蹭熱點或跨行業重組并購,甚至造假賬等違法違規行為,而個別公司控股股東違法占用上市公司資金、違規擔保,或忙于控制權之爭等,精力沒有用在發展經營主業上。

為此,要狠抓基礎,深入實施新一輪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三年行動方案,引導上市公司做大做強主營業務。要強化對上市公司以及“關鍵少數”的監管,對違法違規行為要強化打擊和震懾力度。

二是設立股票頂板價制度。目前股價上不封頂,次新股、妖股推手肆意拉高股價“割韭菜”,嚴重損害市場三公(公開、公平、公正)。建議以上市公司頭一年經過審計的年報為基礎,規定公司股票當年的最高價格不得超過每股凈資產的一定倍率(比如5倍)。對每股凈資產小于0.2元甚至零以下的公司,最高限價一律為1元。每股凈資產雖然不能等同于股票內在價值,但內在價值與每股凈資產存在必然聯系。

實際操作中,對于新上市公司,一上市就可適用頂板價制度。對存量上市公司,若目前股價在頂板價之上,則以制度實行前一日股價作為頂板價,賦予一年過渡期,第二年再以頭一年凈資產計算頂板價;若目前股價低于頂板價,則直接適用頂板價制度。

三是實行強制分紅制度。總體來說,目前監管部門將分紅作為上市公司的自治事項,一些上市公司“寧使我負天下人”,甘做一毛不拔“鐵公雞”。股東作為投資人,其投資目的就是為了獲得公司利潤,股東按出資比例享有分紅權,是股東的一項固有民事權利,也是股東權利中最重要的權利。

建議對滬深上市公司,公司向股東支付股利應當不低于該年可分配利潤的30%,同時推行以股代息制度,也即投資者可根據自身情況來決定將紅利轉為股票投資或提現,那些希望獲得現金的股東可分得現金,那些愿將紅利留存上市公司繼續發展的股東可將分紅換成股票,兩不相干。

四是規范上市公司再融資。可以規定,該年上市公司再融資金額不得超過前一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30%。同時嚴格再融資資格制度,歷年公眾投資者所得分紅款超過此前上市公司向公眾投資者募集資金額,才有資格進行股權再融資(包括可轉債),如此循環。值得指出的是,一般上市公司分紅大部分被大股東等所享有,這部分分紅與公眾投資者無關,不應計入對公眾投資者的回報。

五是嚴格控制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行為。當前大股東等一般是趁題材炒作股價高位減持,可規定,大股東、董監高不得以50倍以上市盈率減持。同時進一步嚴格減持資格門檻。可規定,在公司上市后歷年凈利潤中,公眾投資者所占凈利潤金額之和大于公司向公眾投資者募資額,大股東、董監高所持首發股份方有資格減持;若某年度虧損,需抵扣盈利部分,凡由此導致公眾所能分享公司凈利潤之和小于向公眾投資者募資額,則來年大股東等不得減持首發股份。

六是嚴格股市入口、出口管理。適當優化提高公司上市標準,目前可考慮取消科創板第五套研發型公司上市標準,降低投資者的投資風險。嚴格退市出口,建立連續三年虧損即退市規則,包括科創板、創業板上市公司亦適用。有了上述制度,虧損企業即使上市了,沒有盈利之前大股東等沒有資格減持,連續虧損三年還需退市,這樣就可抑制部分主體上市減持套現致富的想法,進一步端正上市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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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經特約評論員熊錦秋 8月27日晚,證監會發布《證監會統籌一二級市場平衡優化IPO、再融資監管安排》《證監會進一步規范股份減持行為》《證券交易所調降融資保證金比例,支持適度融資需求》等三條公告。筆者認為,證監會組合拳有利于提振市場信心。 證監會公告內容,包括階段性收緊IPO節奏、限制再融資、控制減持、證券交易所調降融資保證金比例等,政策調整總體方向還是對癥的,也是投資者非常期盼的。當然,證監會也指出,對減持規則正在抓緊修改,也即相關政策還需進一步完善。 為從根本上解決當前市場主要矛盾,筆者建議: 一是全力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整個資本市場投資者所能分享的紅利,唯有上市公司創造的財富,上市公司是資本市場根基,投資者的信心來源就在于上市公司的發展質量、發展前景、投資回報。個別上市公司忙于蹭熱點或跨行業重組并購,甚至造假賬等違法違規行為,而個別公司控股股東違法占用上市公司資金、違規擔保,或忙于控制權之爭等,精力沒有用在發展經營主業上。 為此,要狠抓基礎,深入實施新一輪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三年行動方案,引導上市公司做大做強主營業務。要強化對上市公司以及“關鍵少數”的監管,對違法違規行為要強化打擊和震懾力度。 二是設立股票頂板價制度。目前股價上不封頂,次新股、妖股推手肆意拉高股價“割韭菜”,嚴重損害市場三公(公開、公平、公正)。建議以上市公司頭一年經過審計的年報為基礎,規定公司股票當年的最高價格不得超過每股凈資產的一定倍率(比如5倍)。對每股凈資產小于0.2元甚至零以下的公司,最高限價一律為1元。每股凈資產雖然不能等同于股票內在價值,但內在價值與每股凈資產存在必然聯系。 實際操作中,對于新上市公司,一上市就可適用頂板價制度。對存量上市公司,若目前股價在頂板價之上,則以制度實行前一日股價作為頂板價,賦予一年過渡期,第二年再以頭一年凈資產計算頂板價;若目前股價低于頂板價,則直接適用頂板價制度。 三是實行強制分紅制度。總體來說,目前監管部門將分紅作為上市公司的自治事項,一些上市公司“寧使我負天下人”,甘做一毛不拔“鐵公雞”。股東作為投資人,其投資目的就是為了獲得公司利潤,股東按出資比例享有分紅權,是股東的一項固有民事權利,也是股東權利中最重要的權利。 建議對滬深上市公司,公司向股東支付股利應當不低于該年可分配利潤的30%,同時推行以股代息制度,也即投資者可根據自身情況來決定將紅利轉為股票投資或提現,那些希望獲得現金的股東可分得現金,那些愿將紅利留存上市公司繼續發展的股東可將分紅換成股票,兩不相干。 四是規范上市公司再融資。可以規定,該年上市公司再融資金額不得超過前一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30%。同時嚴格再融資資格制度,歷年公眾投資者所得分紅款超過此前上市公司向公眾投資者募集資金額,才有資格進行股權再融資(包括可轉債),如此循環。值得指出的是,一般上市公司分紅大部分被大股東等所享有,這部分分紅與公眾投資者無關,不應計入對公眾投資者的回報。 五是嚴格控制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行為。當前大股東等一般是趁題材炒作股價高位減持,可規定,大股東、董監高不得以50倍以上市盈率減持。同時進一步嚴格減持資格門檻。可規定,在公司上市后歷年凈利潤中,公眾投資者所占凈利潤金額之和大于公司向公眾投資者募資額,大股東、董監高所持首發股份方有資格減持;若某年度虧損,需抵扣盈利部分,凡由此導致公眾所能分享公司凈利潤之和小于向公眾投資者募資額,則來年大股東等不得減持首發股份。 六是嚴格股市入口、出口管理。適當優化提高公司上市標準,目前可考慮取消科創板第五套研發型公司上市標準,降低投資者的投資風險。嚴格退市出口,建立連續三年虧損即退市規則,包括科創板、創業板上市公司亦適用。有了上述制度,虧損企業即使上市了,沒有盈利之前大股東等沒有資格減持,連續虧損三年還需退市,這樣就可抑制部分主體上市減持套現致富的想法,進一步端正上市態度。 翻譯 搜索 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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