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3-09-05 22:42:01
每經記者 吳澤鵬
每經評論員 吳澤鵬
湖南“光伏新兵”華民股份(SZ300345,股價9.09元,市值52.50億元)最近終止了一份簽訂已有8個月的框架協議,引起深交所下發關注函。9月4日晚間,華民股份發布了回復公告。
去年12月底,華民股份通過控股子公司與客戶簽署《采購框架協議》,原本約定在2023年期間向該客戶銷售單晶硅片5000萬片,全年實際完成數量不得低于計劃總數的80%。但在半年報披露前夕,華民股份稱終止協議,原因為“雙方在產品定位方面無法完全匹配,雖多次磋商終未能達成統一供貨方案,合同未履行”。
深交所關注函要求華民股份解釋說明歷次磋商時點及磋商過程、關于終止該協議的籌劃時點等。對于該問題,華民股份并未在關注函中進行披露,因此投資者無法知道詳情,這里暫且不去探究。就終止《采購框架協議》本身,筆者認為至少有三點值得說道。
第一,就該事項的披露,華民股份是否存在信披瑕疵?筆者查詢發現,自簽訂框架協議以來,華民股份分別在今年的5月10日、5月18日、7月6日、7月28日、8月17日發布的公告中表示,“公司不存在最近三年披露的相關協議或合同無后續進展或進展未達預期的情況”。但實際情況卻是“多次磋商”“未能達成”“合同未履行”,顯然,這些都與華民股份此前公告的說法相悖。
第二,筆者認為,對以往框架協議的執行效果回頭看,是為保護投資者知情權,在這一問題上,不僅華民股份,實際上,不少上市公司對框架合同的后續進展、變動都存在披露不足的情況,這也不符合交易所的要求規范。
據筆者查詢,2021年,深交所發布《創業板上市公司業務辦理指南第6號——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21年修訂)》,其中明確,披露框架協議時,應當列示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協議主要內容、截至目前的執行情況、是否和預期存在差異,如果存在重大差異,應披露無后續進展或未達預期的具體情況及原因,同時還要求“應及時以臨時報告形式披露合同的進展情況,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況”。這一要求在2023年修訂的新規中并未改變。
在華民股份的案例中,簽訂該框架協議8個多月來,該公司未通過臨時公告、定期報告等形式披露履行及變動進展。實際上,不少上市公司在簽訂“戰略合作框架協議”時廣而告之,但后續是深度合作還是終止合作往往成了謎。以至于在股吧中很容易看到這樣的留言——投資者在看到簽訂的是“框架協議”時,首先就冒出了“是不是忽悠”的疑問。
第三,回顧過去也能發現,每當市場出現熱點概念時,總有個別公司為蹭熱點、拉股價,利用框架協議進行炒作,這種看似對框架協議的“妙用”,實際是“鉆空子”,短期也許能獲益,但也容易“偷雞不成蝕把米”,最終損害的是上市公司及管理層的形象。對于此類現象,投資者也要擦亮眼睛,不盲目跟風炒熱點,以防成為擊鼓傳花的最后一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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