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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有這些行為的,金融機構不得合作!

每日經濟新聞 2023-09-14 09:19:00

每經編輯 杜宇

9月13日,上海證券報從業內獲悉,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近日向各監管局、銀行、保險公司等機構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產品廣告代言活動的通知》(下稱《通知》)。

記者獲悉,《通知》要求,金融機構不得與違法失德明星合作開展廣告代言等宣傳推廣活動,發現已開展合作的明星存在違法失德行為的,應當及時終止合作;金融機構不得聘請明星以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在有投資回報預期的金融產品或者服務廣告中作推薦、證明。

《通知》顯示,金融機構違反《通知》要求開展金融產品廣告代言活動的,各級監管部門可以視情節輕重采取監管談話、責令整改等監管措施,或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圖片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劉國梅 攝

金融機構不得與違法失德明星合作 應當完善金融廣告管理機制

據了解,《通知》主要針對的金融產品廣告代言活動,是指金融機構與代言人合作,在大眾傳播媒介、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等渠道,利用代言人知名度和影響力宣傳、推廣金融產品、服務或者金融機構品牌。

《通知》要求,金融機構應當審慎開展金融產品廣告代言活動,將廣告代言活動納入聲譽風險管理體系,通過背景調查、合同約束、內容審核、持續監測等措施,確保廣告代言活動遵循相關法律、規則以及本機構的風險管理要求。要制定廣告代言負面輿情應對預案,及時處置相關風險。

同時,金融機構不得與違法失德明星合作開展廣告代言等宣傳推廣活動,發現已開展合作的明星存在違法失德行為的,應當及時終止合作。明星是指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的人士,包括但不限于演藝人員、網絡紅人、體育名人等。

金融機構開展金融產品廣告代言活動,相關宣傳推廣行為應當明確廣告屬性。通過代言人在娛樂節目、訪談節目、社交媒體中介紹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等方式進行軟性宣傳推廣行為的,應當顯著提示其廣告屬性,并遵守《通知》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通知》明確,金融機構開展金融產品廣告代言活動,不得允許代言人及相關廣告發布者介入或者變相介入金融產品的銷售業務環節。金融機構不得聘請明星以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在有投資回報預期的金融產品或者服務廣告中作推薦、證明。

《通知》要求,金融機構應當完善金融廣告管理機制。由總行、總公司或者集團公司制定金融產品廣告代言管理制度。制度中應當明確本機構金融產品廣告代言管理牽頭部門、審核流程和責任、行為管理和監測、第三方合作管理、違法違規內部追責等管理要求。金融機構應當明確分支機構或者子公司開展金融產品廣告代言活動的權限,加強歸口管理。

在金融機構開展金融產品廣告代言活動過程中,《通知》要求,涉及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等合作方的,應當對其加強管理,不得允許合作方未經金融機構審核發布金融廣告。對于合作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損害金融消費者權益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響的,應當依法向合作方追究相關責任。

金融機構開展金融產品廣告代言活動,對涉及的金融產品或者服務基本信息,應當準確、清楚表示。廣告應當清晰、顯著提示風險,不得對金融產品或者服務作出虛假描述、不實承諾或者誤導性宣傳。

此外,《通知》還要求,金融機構開展金融產品廣告代言活動,不得面向未成年人推介無擔保個人貸款,不得在主要以未成年人、在校學生為參與或者收視對象的節目、視頻、游戲等場景中展示借貸類業務廣告,不得以在校學生為目標客戶定向宣傳信貸產品,助學貸款除外。

七部門聯合發文,抵制選用失德藝人

圖片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2年10月31日,市場監管總局會同中央網信辦、文化和旅游部、廣電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國家電影局等七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的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明確限制相關明星代言,包括不得為煙草及煙草制品(含電子煙)、校外培訓、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進行廣告代言。此外,要求企業自覺抵制選用違法失德明星作為廣告代言人。

《指導意見》提出,明星廣告代言“翻車”事件頻發,嚴重破壞市場秩序、污染社會風氣,亟待切實整治。希望明星廣告代言活動各方主體嚴格落實法律法規和《指導意見》有關要求,依法、合規開展廣告代言相關活動。

《指導意見》中明確,要規范明星廣告代言行為,各相關部門要進一步明確明星廣告代言行為規則,加強廣告導向監管,強化明星自我約束,規范明星廣告代言行為。具體包括堅持正確導向,做好事前把關,依法誠信代言。

《指導意見》強調,不得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對廣告宣傳的有關規定。廣告代言過程中,不得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不得夸大商品功效;不得引用無從考證的數據;不得對其他經營者進行商業詆毀;不得對產品的價格、優惠條件等作引人誤解的宣傳;不得對資產管理產品直接或者變相宣傳、承諾保本保收益或者以預測投資業績等方式暗示保本、無風險、保收益等;不得對借貸類金融產品一味宣傳低門檻、低利率、輕松貸,引發消費者誤解。

《指導意見》對于企業主相關明星代言也作出指引,以規范企業選用明星開展廣告活動。要求企業確保廣告內容真實,妥善選用明星代言,嚴格遵守禁止性規定。“企業選用代言明星前,應當對明星從業情況、個人信用等進行充分了解,注重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自覺抵制選用違法失德明星作為廣告代言人。嚴格遵守廣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選用因代言虛假廣告被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明星作為廣告代言人。”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上海證券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封面圖片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劉國梅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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