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3-09-22 20:58:41
每經編輯 孫志成
被安置到糧食局的兒子因盜竊罪被判刑,母親居然隱瞞兒子在監獄中服刑的情況,謊稱兒子外在務工暫時回不來,給他請假,繼續給他領工資。
后來,因為長期不上班,兒子的工資被停發。但更令人驚訝的是,在糧食局換了局長后,繼任的局長又相信了母親“兒子生病”的說法,安排繼續給兒子發工資,并且還在發現“吃空餉”行為后知情不報....
9月19日,12309中國檢察網公布一篇起訴書,披露了這樣一起案件。
兒子被判刑
母親謊稱其生病
起訴書顯示,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0年2月25日唐某某的兒子宋某某被正寧縣人社局安置在正寧縣糧食局下屬的永盛糧油購銷有限責任公司湫頭分公司工作,工資由正寧縣財政全額撥付,正寧縣糧食局統一造發,從2010年3月1日起薪,要求宋某于2010年3月5日到崗工作。
因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09年4月16日被正寧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正寧縣公安局上網追逃。2010年3月12日宋某某在正寧縣山河鎮董莊村被抓獲,羈押于正寧縣看守所。
唐某某隱瞞了宋某被逮捕的事實,前去正寧縣糧食局替兒子報道,謊稱宋某某在外務工,暫時回不來,并替宋某某請假。
2010年3月17日,唐某某替宋某某在中國農業銀行正寧縣支行營業部辦理了一個存折,將賬號提供給正寧縣糧食局用于給宋某造發工資,工資存折由其保管。
2010年9月1日宋某某因犯盜竊罪被正寧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2011年4月,時任正寧縣糧食局局長范某某因宋某某長期不上班,安排扣發了宋某某的工資,一直扣發到2013年12月份,共扣發84119.1元,由糧食局會計張某甲保管。
繼任局長挪用工資
發現吃空餉后知情不報
2013年9月任某某任糧食局局長后于2014年5月和11月先后兩次挪用73441元歸個人使用,案發后于2019年1月13日安排會計張某甲將74000元存入唐某某中國農業銀行尾號3870賬戶中,會計張某甲也挪用10700元,于2017年6月轉入唐某某賬戶中。
2014年初唐某某向時任正寧縣糧食局局長任某某謊稱宋某某在外地看病,隱瞞宋某某被判處刑罰的事實,編造看病等虛假事由替宋某某請假,后任某某安排張某甲給宋某某正常發放工資。
2014年7月正寧縣開展了“吃空餉”專項清理活動,同年8月任某某在已知宋某某在監獄服刑的情況下仍安排糧食局“零報告”,繼續給宋某某造發工資。2015年9月宋某某刑滿釋放回家后,唐某某才告知宋某某被安置在正寧縣糧食局工作并領取工資的事情,并將其代領的宋某某工資存折及6萬余元工資交給了宋某某。
2015年11月,正寧縣糧食局打電話通知宋某某到正寧縣糧食局上班。2018年9月19日,宋某又因犯信用卡詐騙罪被正寧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2018年11月,正寧縣人社局以宋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被判處刑罰,要求糧食局從2018年12月起暫停宋某某工資,2019年1月21日,正寧縣糧食局給予宋某某開除處分。
自2010年2月宋某被安置3月1日起薪至2019年1月21日宋某某被開除,唐某某共騙領國家財政工資416413.1元,全部進入宋某某個人賬戶(其中包括住房公積金賬戶、養老保險賬戶、醫療保險賬戶),唐某某將宋某某工資卡中的36000元借予正寧縣糧食局支付了業務招待費用,剩余的錢全部交給了宋某某,宋某某將錢全部揮霍。
放任吃空餉局長已被判刑
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某采用編造虛假事由、隱瞞事實真相的方式替宋某某到單位報到、請假,騙領國家財政工資416413.1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涉嫌詐騙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
本案被告人唐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主動上繳犯罪所得151762元,可以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9月22日,據紅星新聞從正寧縣紀委獲悉,涉案的糧食局局長任某某因多項違法違紀行為,于2022年被雙開,并移送司法機關。鎮原縣檢方公開信息顯示,以濫用職權罪、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追究任某某刑事責任。鎮原縣法院工作人員表示,任某某已于2023年上半年獲刑,具體刑期不方便透露。
編輯|孫志成 杜恒峰
校對|程鵬
封面圖自視覺中國(圖文無關)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12309中國檢查網、紅星新聞(記者朱必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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