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新聞 2023-10-16 15:45:29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六件涉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家人格權保護典型案例。
涉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家人格權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1 網絡自媒體蹭熱點,編造虛假信息,侵害民營企業聲譽,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
——某科技公司訴某文化公司、某傳媒公司名譽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螞蟻森林”項目系原告某科技公司發起、推動的綠色、低碳公益項目。2021年5月6日,被告某文化公司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發布文章,稱原告利用全國用戶積攢碳排放指標,再將排放指標賣給重污染企業,幫助重污染企業污染環境等。該文章發布后,閱讀量超7萬余次,不少讀者留言質疑、否定“螞蟻森林”項目。此后,某文化公司又將案涉文章轉發于其在今日頭條號等運營的多個自媒體平臺賬號中。2021年5月8日,網絡自媒體某傳媒公司也在其微信公眾號等多個自媒體賬號中轉發了案涉文章。
某科技公司曾就案涉事件發布澄清說明,并向某文化公司、某傳媒公司發送律所函,但收效不佳,遂以兩公司侵犯名譽權,損害“螞蟻森林”綠色公益項目聲譽為由提起本案訴訟。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某文化公司發布案涉文章的前述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社會公眾在“螞蟻森林”小程序中種下的虛擬樹,原告將通過捐贈款項方式交由合作方中國綠化基金會等公益組織進行實際種植,原告對“螞蟻森林”項目種下的綠植不享有財產性權利,更不因此獲得碳排放指標,且從未以此進行過碳匯交易。某文化公司發布不實信息的行為,已導致原告及“螞蟻森林”綠色公益項目社會評價顯著降低,對原告名譽權構成了侵害。兩被告公司的網絡自媒體賬號存在長期固定的轉載、引流關系,有共同開展廣告推廣等商業行為,且自媒體賬號經營者存在相互出資及人員任職交叉等情形,可以認定兩被告在主觀上對于侵權文章的撰寫、轉載和擴散具有共同的意思聯絡,客觀上實施了具有協同性的侵權行為,結果上共同導致了虛假信息在網絡空間的廣泛傳播,造成原告社會評價降低,符合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遂判決兩被告停止侵權、刪除案涉文章、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
【典型意義】
數字時代人們習慣淺閱讀、快閱讀,自媒體數量劇增,輿論影響力大。部分網絡自媒體為博取眼球,對熱點事件進行惡意消費,有些甚至形成“蹭熱度-引流量-漲粉絲-變現”的灰色流量營銷產業鏈,并通過搭建自媒體矩陣在不同自媒體平臺同時發布虛假、不實信息,對企業和企業家的聲譽造成嚴重沖擊,極大損害了企業通過大量投入和長期經營打造的良好形象。本案對網絡自媒體惡意侵害知名企業名譽權的認定標準以及網絡自媒體賬號之間相互引流的共同侵權行為認定進行了有益探索,有利于依法懲治對民營企業的誹謗、污蔑等侵權行為,有利于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積極投身社會綠色公益事業、為經濟社會發展作出貢獻。
案例2 基于不當目的注冊包含他人姓名的商標構成對他人姓名權和人格尊嚴的侵害
——謝某訴陳某人格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謝某系某上市公司董事長,其本人及名下公司有較高知名度。被告陳某與原告謝某系老鄉,兩人早年間曾有經濟糾紛。2014年至2022年間,陳某陸續申請注冊多個與謝某姓名及其名下公司名稱同音同字或同音不同字或諧音的商標,以及將謝某姓名與其公司名稱或老家地址相關聯的商標,注冊商標所涉商品類別包含了骨灰盒、棺材、壽衣等殯葬用品,部分商標已獲注冊并使用在骨灰盒等商品上。在謝某對上述商標提起撤銷申請后,陳某仍以謝某名字提交同類別的注冊商標申請。2022年,陳某注冊登記與謝某同名的喪葬用品經營部,經營范圍為殯儀用品銷售、殯葬服務等。
謝某認為陳某在未經其允許的情況下擅自以侮辱方式使用其姓名和公司名稱,違反社會道德和公序良俗,嚴重損害其本人及名下公司形象,致使其社會評價降低,并造成其本人及親屬極大精神壓力,故起訴要求陳某不得使用相關商標,并要求陳某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陳某以謝某姓名及其名下公司名稱申請注冊商標并使用在殯葬用品上,系基于不當目的針對謝某的行為,主觀惡意明顯。陳某的行為即便從普通社會認知角度看也明顯超出了合理的范疇,有違社會公序良俗,已侵犯謝某的姓名權和人格尊嚴,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判決陳某停止使用相關商標、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典型意義】
隨著社會發展的多元化,侵害人格權的行為方式呈現多樣化、隱蔽化,表現為形式上符合法律規定而實質上違反誠實守信、公平正義、公序良俗,對這類行為應當及時制止。本案中,被告與原告早年間曾產生經濟糾紛,后基于不當目的針對原告的行為主觀惡意明顯,審理法院通過對陳某惡意行使商標權的否定性評價,判令陳某停止使用注冊商標并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依法懲治了侵權行為,維護了企業家人格權益,有利于引導營造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法治環境。
案例3 懲治網絡侵權行為,維護民營企業名譽權
——某通訊器材公司訴閆某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9年,被告閆某在新浪微博發表文章,文章包含原告某通訊器材公司的產品系嚴重偽劣產品、原告高價購買檢驗合格報告、非法競標等內容。上述文章被多人瀏覽、轉載。原告某通訊器材公司認為閆某所傳播的不實信息使其商業信譽嚴重受損,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遂提起本案訴訟。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原告某通訊器材公司法人名譽權依法受法律保護。經對原告公司鍍鋅鋼絲產品抽樣檢查,證明該產品符合相關產品標準,質量合格,并無被告所稱質量問題,故此,被告在沒有證據證實原告產品質量不合格的情況下,發布感情色彩強烈的信息詆毀原告名譽,損害了公眾對原告的信賴,降低了原告產品的社會評價,對其商業信譽產生了影響,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遂判決閆某刪除所發布信息并公開賠禮道歉。
【典型意義】
企業名譽是企業賴以生存和發展的重要基礎,依法保護企業名譽權是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應有之義。通過互聯網詆毀企業名譽,具有受眾面廣、傳播速度快、言論表達便捷等特點,極大地損害了企業經過長期努力建立起來的企業形象和市場評價,影響惡劣。本案通過判令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維護企業名譽權,體現人民法院優化營商環境、保障民營企業正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司法導向。
案例4 在微信朋友圈及群聊中發布貶損性、侮辱性言論,構成侵害企業名譽權
——某文化創意公司訴王某某名譽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文化創意公司經營“某東居家”線下專營店,從事某東居家家裝的裝修建材一站式服務的經營。被告王某某原系原告的員工,離職后因勞動報酬問題與原告產生爭議。自2022年4月起,王某某在微信朋友圈以及微信群聊中多次發布原告經營的“某東居家”專營店是騙子公司等內容及其他貶損性、侮辱性信息。原告認為王某某侵犯其名譽權,遂提起本案訴訟。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被告王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聊中,對原告某創意文化公司經營的專營店連續發表貶損性、侮辱性的言論信息,且該不當言論信息為一定范圍內公眾所知悉,導致部分公眾(包含部分客戶在內)對原告所取得授權的品牌店產生負面認識,造成社會評價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判令由王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向原告道歉。
【典型意義】
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傳播信息速度快、范圍廣。本案被告因與原告發生糾紛后通過微信朋友圈等多次發表針對原告公司在當地專營的線下專賣店的侮辱性信息,導致了對原告公司專營業務的社會評價降低,嚴重影響企業聲譽。本案裁判規范懲治利用輿論侵害企業名譽權的侵權行為,對網絡用戶通過發布朋友圈、微信群聊等方式侵害企業名譽權的案件審理具有參考價值,引導網絡用戶依法使用微信等社交軟件。
案例5 規制短視頻帶貨行為,保護民營企業商譽
——某食品有限公司訴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商業詆毀糾紛案
【基本案情】
被告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制作并在其某短視頻平臺賬戶上發布了短視頻《三招挑選優質列巴》,視頻中對包括被告經營的列巴和原告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數款列巴產品進行比對評測。對比中,主播在指向原告產品時使用“他不是純的黑小麥”“他的顏色實際上是染出來的”“用的只是普通的黃油”等內容,在指向被告產品時使用“只有黑麥粉沒有其他的小麥粉”“用的是最好的黃油”等內容。被告在某短視頻平臺的自營賬號粉絲量較大,有一定影響力。原告認為被告損害了原告商業信譽與商品聲譽,遂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刪除涉案視頻、公開發布道歉聲明、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等。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依托短視頻平臺,利用大數據算法,通過傳播短視頻推銷旗下經營的列巴產品,以同類商品的橫向測評,彰顯自身商品競爭優勢,影響消費者評價、購買決策,是針對競爭對手發布比較廣告的行為。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在制作與發布涉案視頻時,未盡到應有的謹慎注意義務,無視國家、行業有關標準,采取片面的、以凸顯自身優勢、散布競爭對手劣勢為主的直接比較方式,使相關公眾對競爭對手產品的實際品質產生誤解,損害其商業信譽與商品聲譽,該行為構成商業詆毀。遂判決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刪除涉案短視頻、公開發布道歉聲明,并賠償經濟損失。
【典型意義】
對于民營企業,一副好口碑就是最大的流量。近年來,短視頻App異軍突起,平臺準入門檻低、信息傳播快、輿論影響力大,已成為企業擴大知名度、提高競爭力的“新陣地”。但一些市場主體違反商業道德和誠實信用原則,發布不實或誤導性短視頻,以測評之名行營銷之實,不僅誤導消費者,破壞了互聯網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更嚴重損害了其他民營企業的商譽。本案的審理,明確了市場主體發布測評短視頻的性質,對以不實短視頻損害民營企業形象和名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否定性評價,對澄澈天朗氣清、生態良好的網絡空間,打造公平競爭、健康有序的民營經濟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6 同業競爭者虛假投訴造成對方損失,構成商業詆毀
——某網絡公司與某生物公司商業詆毀糾紛案
【基本案情】
被告某生物公司是某品牌手撕風干牛肉的生產商,因不滿原告某網絡公司網絡店鋪內售賣的該品牌手撕風干牛肉價格比被告官方旗艦店售賣的同類商品價格低3元,多次要求對方調整價格未果后,于2020年12月29日以“權利人從未在全球范圍內生產也未授權他人生產該樣式或型號的產品”為由向原、被告網絡店鋪所在的電商平臺發起知識產權侵權投訴,導致電商平臺將某網絡公司網絡店鋪內的涉案商品刪除,并給予該店扣除2分的處罰。后某網絡公司以某生物公司行為構成商業詆毀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生物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并道歉。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某生物公司雖系某品牌手撕風干牛肉生產商,但其與某網絡公司均在同一電商平臺開設店鋪銷售案涉品牌手撕風干牛肉,二者之間具有直接競爭關系。某生物公司在明知原告網絡店鋪內所銷售相關產品為正品以及發起知識產權侵權投訴將給商家造成嚴重影響的情況下,為提升自己網絡店鋪價格競爭優勢,惡意捏造事實,以該品牌商標權利人的身份向電商平臺進行惡意投訴,有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誠信、友善”等原則的要求,并導致原告店鋪相關產品被迫下架,被電商平臺給予扣分處罰,已構成商業誹謗。遂判決某生物公司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
【典型意義】
對假冒偽劣商品投訴舉報雖是權利人的權利及維護正當商業競爭秩序的需要,但投訴舉報應有基本的事實依據,并采取適當的方式,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作為商品生產者,相較于其他經營者,在投訴舉報時負有更高的審慎注意義務。本案系一起網絡環境下惡意利用權利人身份及電商平臺投訴規則虛假投訴損害同業競爭者權益、變相獲取價格競爭優勢的典型案例,通過從投訴成因、投訴方式及事由、投訴目的、投訴后補救措施等方面對侵權人具有不正當競爭的主觀故意以及其行為符合商業詆毀構成要件逐一進行分析,綜合認定本案構成商業詆毀,對于類似案件的處理具有示范意義和參考價值,有利于維護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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