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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正式“接手”!下周一起,企業債券發行將有這些變化

每日經濟新聞 2023-10-20 21:46:19

每經記者 王硯丹    每經編輯 趙云    

10月20日晚間,證監會發布消息稱,企業債券發行審核職責劃轉過渡期至2023年10月20日結束。

自2023年10月23日9時起,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開始負責企業債券受理工作,同時取消企業債券原預約申報環節。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自2023年10月20日17時起,不再受理企業債券項目。

同日,證監會同步發布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4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文件》(以下簡稱《24號準則》),完善公司(企業)債券制度規則體系,進一步夯實債券市場防假打假、強化募集資金監管、防范非市場化發行的制度基礎,更好為企業債券過渡期后轉常規運行、促進債券市場高質量發展提供保障。

此外,在證監會指導下,中證協修訂發布了《公司債券承銷業務規則》《公司債券主承銷商盡職調查指引》《公司債券主承銷商和受托管理人工作底稿目錄細則》《公司債券受托管理人執業行為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受托管理協議必備條款》《公司債券受托管理人處置公司債券違約風險指引》等多項自律規則,促進公司債券(含企業債券)承銷機構與受托管理人提升執業質量。

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梳理,主要有如下看點。

要點一:提出項目銜接安排 發行人可自主選擇交易所申報

對于過渡期結束前已受理的企業債券項目,由中央結算公司、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平移至發行人申請文件所列的交易所,由交易所負責后續審核等工作。對于過渡期結束前未受理的企業債券項目,發行人可自主選擇一家交易所提交申請文件。

過渡期結束前已完成注冊的企業債券項目,由注冊批復文件所列的交易所負責發行備案。

轉常規后企業債券登記托管、交易結算等安排總體保持不變,在交易所債券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上市(掛牌)交易,由中國結算公司、中央結算公司提供登記托管結算等服務。企業債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按照相應交易場所的有關規定執行。

在監管和風險防控方面,證監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按照現行工作職責指導交易所、中國結算公司、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央結算公司、交易商協會、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等單位,繼續做好企業債券的交易組織、自律管理、風險監測等工作,加強監管協同與信息共享,保障企業債券市場平穩運行。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交易所、中國結算公司、中國證券業協會等將企業債券納入公司債券管理體系,依法履行公司(企業)債券監管和風險防控等職責。

要點二:不再將主承銷商和證券服務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被立案調查列為應當中止審核注冊的情形

同日,證監會發布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4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文件》。

《管理辦法》修訂內容主要有五個方面:一是落實黨和國家機構改革部署要求,將企業債券納入《管理辦法》規制范圍,更好促進公司債券和企業債券協同發展。二是強化防假打假要求,壓實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的義務,完善證監會系統開展現場檢查的機制。三是強化募集資金監管,進一步完善募集資金信息披露有關要求,提高信息披露針對性。四是強化對非市場化發行的監管,明確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不得參與非市場化發行。五是不再將主承銷商和證券服務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被立案調查列為應當中止審核注冊的情形,進一步提升行政許可實施規范性。

《24號準則》修訂內容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對于債券募集資金投向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要求提供募投項目土地、環評、規劃等合規合法性文件,強化募投項目合規性。二是明確部分債券發行人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發行人最近一年資產清單及相關說明文件的要求,進一步壓實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

同時,證監會要求壓實各方責任,共同促進債券市場高質量發展,提出了三點要求:

一是企業債券發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披露相關信息。企業債券發行人應當加強募集資金管理,切實落實償債保障措施,有效保護債券投資者合法權益。

二是企業債券承銷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職責的機構等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約定履職盡責,嚴格落實中介機構執業規范和監管要求,為債券市場健康發展提供專業優質服務。

三是企業債券相關各方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和行業自律規則,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堅持廉潔從業、誠實守信,共同營造良好市場生態。

要點三:中證協發布多項自律規則 強化承銷機構全流程執業規范

同日,中國證券業協會修訂發布《公司債券承銷業務規則》《公司債券主承銷商盡職調查指引》《公司債券主承銷商和受托管理人工作底稿目錄細則》《公司債券受托管理人執業行為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受托管理協議必備條款》《公司債券受托管理人處置公司債券違約風險指引》等六項規則,穩妥做好企業債券發行審核職責劃轉相關工作,促進公司債券(含企業債券)承銷機構與受托管理人提升執業質量。

修訂主要包括七方面內容:

一是調整優化證券公司債券承銷、盡職調查、受托管理等業務自律管理制度機制,將企業債券納入規制范圍,并作出適應性修訂,推動統籌監管和協同發展。

二是銜接修訂后的《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部門規章以及《關于深化債券注冊制改革的指導意見》《關于注冊制下提高中介機構債券業務執業質量的指導意見》等規范性文件要求,強化承銷機構全流程執業規范。

三是強化承銷機構內控要求,加強公司債券業務全過程質量和風險管控,提升主承銷商在督促發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債券簿記建檔等方面的履職要求,加強從業人員的廉潔自律管理。

四是進一步明確主承銷商盡調期間、盡調范圍、盡調內容和盡調方式,進一步區分證券公司的特別注意義務和普通注意義務,明確履行普通注意義務的程序和要求,厘清中介機構職責邊界。

五是調整優化盡職調查內容和方法,構建以發行人質量為導向的盡職調查體系,促進證券公司更好發揮債券市場“看門人”作用。

六是對于符合公司債券優化審核安排的發行人,主承銷商可以在滿足信息披露要求的基礎上,結合具體情況,采取公開市場查詢、請發行人出具說明等方式簡化和優化對發行人基本情況的盡職調查形式。

七是要求證券公司增強受托管理人員配置,加強公司債券存續期的持續跟蹤監測和主動管理,強化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VCG111312051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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