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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意外身亡,家屬要求公司給近70萬!買了雇主責任險能否沖抵工傷賠償?高院一錘定音!

每日經濟新聞 2023-10-29 15:04:47

每經編輯 畢陸名

一名武漢公司的駕駛員因工外出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其家屬與公司、保險公司之間發生了多輪訴訟,爭議的焦點是雇主責任險的保險金是否應抵扣工傷賠償。經過一審、二審和再審,法院最終維持了二審判決,認定保險金應從工傷賠償中扣減。這一案例引發了社會對工傷保險和責任保險的關注和討論。

公司要求雇主責任險沖抵工傷賠償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民事判決書顯示,段某某系武漢某公司員工,從事駕駛員工作。公司未參加工傷保險,但向保險公司購買了雇主責任險。

2015年5月20日13時50分,段某某駕駛公司牽引車發生交通事故,并致死亡。

2016年,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段某某家屬訴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該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500,000元。隨后,武漢市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段某某在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所致,認定為工傷。

2017年9月,段某某家屬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令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672320元、喪葬費26729元,合計近70萬元。

2017年10月底,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576880元,喪葬補助金25989.60元。

公司不服該裁決,法定期間訴至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請求依訴予判。公司認為無需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576,880元,喪葬補助金25,989.60元。公司認為家屬通過雇主責任保險獲得的保險金500,000元應當抵扣工傷賠償款項。

一審判決:家屬所獲保險金與本案無關

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認為,段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工亡,2014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家屬有權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獲得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補助金、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公司未依法為段某某參加工傷保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應由公司按照該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家屬支付段某某工亡費用即喪葬補助金25,989.60元(4,331.60×6)、一次性工亡補助金576,880元(28,844×20)。

關于保險金是否抵扣,家屬向公司主張段某某工亡待遇經過仲裁前置程序,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審理范圍僅限于公司是否應向家屬支付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家屬通過雇主責任保險獲得的保險金500,000元是否抵扣不屬于此次訴訟的審理范圍,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不予處理。

綜上,法院判決公司支付喪葬補助金25,989.60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576,880元。

然而,公司還是不服,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資料圖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二審判決:應從工傷賠償中扣減50萬元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本案中,公司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包括雇員段某某在內的雇主責任險,該保險條款第三條明確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雇傭的員工在受雇過程中因下列情形造成傷殘、死亡,依照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即該雇主責任險為轉移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風險而進行投保的保險,該險種具有針對性,是以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被保險人對員工的死亡或傷害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是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的前提條件,保險獲益人在保險合同無特殊約定的情況下,應歸屬于被保險人。

本案所涉雇主責任險的正常理賠程序應為段某某發生工亡事故后,其親屬先申請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再由公司按照工傷保險的法律法規進行賠償,最后由保險公司基于保險合同向公司進行賠付。

現家屬已經通過訴訟先行領取了保險公司基于公司的工傷保險賠償責任而應向公司賠付的保險賠償款500,000元,因此該筆款項應從公司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賠償金額中扣減。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之規定,公司應向家屬支付段某某喪葬補助金25,989.60元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576,880元,扣減已支付的500,000元,公司還應向家屬支付102,869.60元。

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實體處理不當,法院依法予以糾正。二審判決如下:1、撤銷一審判決;2、公司向家屬支付102,869.60元。

家屬不服,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理由如下:雇主責任險與工傷保險屬于不同的保險性質,不是同一法律關系,不可以互相沖抵,二審判決將雇主責任險從工傷保險賠償中扣減,適用法律錯誤。

高院裁定:公司應向家屬支付工亡費用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段某某因工死亡,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其參加工傷保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之規定,公司應向家屬支付工亡費用。

鑒于公司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包括雇員段某某在內的雇主責任險,該險種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公司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在保險合同無特殊約定的情況下,保險利益應歸屬于被保險人。

現家屬已先行通過行使代為求償權獲得了保險公司應向公司賠付的保險賠償款500,000元,故原判決認定該筆款項應從公司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賠償金額中扣減并無不當,亦不存在超出當事人訴訟請求的情形。

綜上,高院裁定如下:駁回家屬的再審申請。

(注: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中國裁判文書網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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