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4-01-02 17:52:15
每經特約評論員 熊錦秋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2023年12月29日,證監會分別與紫金存儲案四家中介機構簽署了承諾認可協議,四家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交納承諾金、自查整改等承諾;證監會適用當事人承諾制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證監機構確定承諾金數額,應當綜合考慮“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依法可能被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金額;投資者因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所遭受的損失”等因素。本案投資者損失為10.97億元(測算值),中介機構已先行賠付10.86億元;證監會認為四家機構可能被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合計約1.77億元,四家中介機構應交納承諾金約12.75億元。
本案適用當事人承諾制度,當事中介機構主動繳納承諾金,甚至先行賠付投資者,且證監會還將視情況對其采取行政監管措施,中介機構為此付出沉重代價,而投資者也能更快獲得民事賠償。
按規定,保薦機構出現“向證監會、證交所提交的與保薦工作相關的文件存在虛假陳述”等情形的,證監會可視情節輕重暫停其保薦業務資格3到36個月,情節特別嚴重的撤銷其保薦業務資格;如果保薦機構被證監部門認定存在虛假陳述并被行政處罰,將可能影響其從業資格及業務招攬。因此,保薦等中介機構主動申請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從而讓證監部門終止案件調查,這對維護中介機構聲譽及繼續開展相關業務,無疑是非常有利的,在經濟上也應是合算的。
在筆者看來,如果對違法違規主體的民事追責制度能夠執行到位,包括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財產等強制措施,那么涉嫌違法違規主體將會更多申請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因為主動與被動解決問題,兩者承擔的民事責任或許差不多,而主動方式可以避免行政處罰。
因此,即便當事人申請適用當事人承諾制度,也并非就可來者不拒。《辦法》規定了“當事人涉嫌證券期貨犯罪,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六種情形,證監機構對當事人的申請不予受理,這些規定無疑是正確且必要的。此外,筆者認為,對于能較快查清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也應謹慎適用當事人承諾制度。
事實上,當事人承諾制度也即此前的行政和解制度。2015年《行政和解試點實施辦法》規定,適用行政和解程序的一個條件,是證監會經過了必要調查程序,但案件事實或者法律關系尚難完全明確。筆者認為這個條款或仍有一定現實意義,建議相關部門在執行當事人承諾制度時,對此予以適當借鑒。
發行人欺詐發行、虛假陳述,證券中介機構即使參與其中,充其量也只是打下手,但由于中介機構一般有一定經濟實力,且擔心案件影響從業資質,因此更愿意選擇申請適用當事人承諾制度。只是,其中最應承擔賠償責任的,應是造假首惡(一般是發行人控股股東、實控人),虛假陳述司法解釋也專門規定了“追首惡”的相關安排,明確投資者可直接向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控人要求賠償,發行人也有權向控股股東、實控人追償。
在不少案例中,發行人控股股東等往往違法情節嚴重,甚至可能構成犯罪,因此當事人承諾制度往往并不適用。筆者建議,保薦等中介機構在落實當事人承諾制度、賠償投資者之后,應盡快向首惡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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