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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強案”二審改判2年半!曾幫地方政府高息融資3.5億并拿3055萬服務費,一審因行賄罪等被判12年

每日經濟新聞 2024-01-06 19:48:58

每經編輯 王月龍    

曾引發輿論高度關注的貴州興仁地方債“救火隊長”樊強案于1月5日進行了二審宣判。

今年6月19日,他被貴州省興仁市人民法院一審判犯行賄罪,處有期徒刑11年半,罰金150萬元;同時,他還被判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處有期徒刑1年半,罰金2萬元。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并罰金人民幣152萬元。針對這一判決,樊強不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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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據第一財經,1月5日下午三點,貴州省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在興義市看守所宣讀判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樊強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2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2萬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據經濟觀察報,此前興仁市人民法院認為,樊強的行賄造成了“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即興仁市政府平臺公司給予了高額的融資服務費。而根據《刑法》規定:“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樊強辯護律師沈亞川對第一財經表示:“我5日中午趕到興義,參加了二審法院在興義市看守所的宣判。二審判決采納了我們兩點辯護意見,一是本案融資利率不是樊強或資金方決定的,上訴人的行賄行為和國家利益損失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二是一審認定的三千多萬中介費判決沒收于法無據,決定將行賄罪由一審的11年6個月改為1年零2個月,罰金從152萬元改為12萬元,我們認為是基本公正的。”

辯護人提出的“受賄對象中三人系索賄”“樊強并未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應認定為行賄“等辯護意見,法院未予采納。

據大皖新聞此前報道,1975年出生的樊強是貴州興仁人,2015年成立貴州興仁坤靈汽車銷售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下文簡稱坤靈汽車公司)。

根據興仁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在2019年3月至2021年6月間,興仁市政府為解決政府債務問題,找樊強幫助解決借款融資,并商議通過興仁市的政府平臺公司東湖城投公司、恒創投資公司、放馬坪旅投公司接收借款并支付利息。

據悉,2019年4月,東湖城投公司通過樊強,借款5500萬元,期限12天,日利率3‰。2019年9月,貴州恒創公司通過樊強借款6000萬元,期限20天,日利率3‰(年利率為108%),并沒有按借款合同約定收取利息,出借人通過簽訂融資服務費合同的方式,以融資服務費代替收取利息,按照日利率5‰(年利率為180%)收取。

本案樊強二審辯護人北京澤博律師事務所周澤律師認為,本案中的融資服務費屬于當地政府在解決特定問題時應當付出的成本而且也是由市場決定的。

一審判決中,樊強被判罰行賄罪處有期徒刑11年半,興仁市人民法院認為:“樊強與興仁市政府平臺公司開展多次高息融資業務,融資金額3.477億元,為出資方謀取高額融資服務費人民幣1.3772億元,其中樊強個人分得人民幣3055.43萬元。興仁市政府平臺公司支付高額的融資服務費,導致了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周澤律師表示,據樊強自述,興仁市政府有關領導系主動聯系樊強,希望他協助政府融資,幫助政府渡過難關避免政府債務爆雷,“樊強純粹是應政府領導這個要求幫助政府。”

此外在融資過程中與資金出借方就融資成本、期限等條件的制定均由興仁市政府有關領導決策完成,是與資金出借方商議確定的,而非樊強個人決定,在融資過程中樊強僅充當中間人身份。

據周澤律師描述,樊強在協助興仁市政府融資過程中一直為能夠幫助政府渡過難關而感到自豪和欣慰,“在接觸他的過程中一直很懊惱為什么幫了政府的忙反而被追訴重判。”

興仁市人民檢察院指控,樊強“為在融資過程中順利開展融資業務,多次向時任貴州放馬坪文化旅游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譚林波,時任貴州東湖新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田茂勝、副總經理楊雯、貴州恒創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融資部負責人蘭君等人行賄共計24.6萬元及2瓶飛天茅臺。

此案受賄人員4人中,目前公開僅見田茂勝被司法追責。

據黔西南州人民檢察院2022年8月17日消息,貴州東湖新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原董事會成員、投融資部經理田茂勝涉嫌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一案,由興仁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興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興仁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田茂勝利用擔任貴州東湖新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原董事會成員、投融資部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田茂勝在擔任貴州東湖新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投融資部經理期間,因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依法應以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而公開信息顯示,時至2024年1月6日,譚林波仍然是放馬坪旅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

編輯|王月龍 杜恒峰

校對|孫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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