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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搜!好意當“免費司機”載同學出行發生車禍,男子被索賠59萬!法院判了→

每日經濟新聞 2024-01-08 15:31:20

每經編輯 段煉    

三同學相約開車赴考,不慎車禍,一人傷重,開車的同學該負全責嗎?

1月7日,話題#3同學租車出車禍開車同學遭索賠59萬#,沖上熱搜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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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審結這起珠海首例“好意同乘”車禍致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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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當司機開車載同學出車禍

男子被索賠59萬

據香洲法院,小汪、小史和小陳是大學同學,三人報名參加同一場考試。因考點在校外,路程稍遠,三個考試“搭子”便盤算著租輛車,駕車前去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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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香洲法院

考試當天,小汪開著合租來的車,“兜”上小陳和小史,向目的地進發。可車輛開出沒多遠,因小汪駕駛不慎,車輛猛地撞上電燈柱,造成車內三人受傷,車輛和電燈柱亦受損。

小陳傷重,當即被送往中大五院救治。入院診斷小陳重型顱腦損傷、顱骨多發骨折、蛛網膜下腔出血、右側視神經管骨折、胸部損傷,還伴隨有多器官功能障礙等。出院后,小陳輾轉珠海、廣州兩地三家醫院繼續治療,累計住院98天,花費醫療費共計41.94萬余元。經鑒定,小陳手術治療后,顱腦及右眼兩處構成十級傷殘

小陳認為,本次交通事故對自己造成嚴重人身財產損害,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事故認定書》,認定司機小汪沒有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小汪應向其賠付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等共計59.26萬余元

面對小陳的索賠,小汪滿腹委屈。三人本是同學,因為關系好,為了方便,才想著租車一同赴考。“哥仨兒”高高興興出門,也沒料想會出車禍。自己當免費司機載同學,實屬好意,又不存在有意報復、陷害等情形,自己也已墊付了部分醫療費用,要自己一個人承擔全部責任,于理不合。更何況小陳傷勢重,主要是其自身原因所致。事故當天,小陳坐在后排,一上車就自顧玩手機,對系好安全帶的提醒充耳不聞,才遭受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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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形成好意同行關系

減輕40%賠償責任,賠28萬

香洲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小陳和被告小汪系同學,相約一起租車外出考試,共同負擔租車費用,對外與租車公司形成有償服務的合同關系,但對內,被告小汪駕駛車輛系基于三人之間的友情,無償履行該事務,并沒有額外向同學收取任何費用,故在沒有事先明確責任分配,且該行為存在較高風險的情況下,應當認定駕駛人被告小汪與搭乘人原告小陳之間形成好意同乘關系

《道路事故認定書》雖然認定被告小汪對事故承擔全責,但該責任認定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賠償責任,行為人的過錯程度,需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依據民事訴訟的歸責原則進行綜合認定。被告小汪在原告小陳受傷一事上,固然存在過錯,但并非故意或重大過失,原告小陳訴請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有違民事活動的公平及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根據民法典規定,應當減輕被告小汪的賠償責任。綜合考慮本案好意同乘時的具體情況、事故事實以及被告小汪主動承擔部分責任的行為等,酌情減輕其40%的賠償責任

經核算,原告小陳因案涉人身損傷產生的各項損失合計54.69萬余元,扣除保險已理賠和被告小汪已墊付的部分,被告小汪還需賠付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等28.71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小汪主動履行了支付賠償款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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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法官解釋,好意同乘是指駕駛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幫助,無償搭載他人或允許他人無償搭乘的情誼行為,對于維持人際關系和諧、促進形成互助友愛的社會風氣及倡導綠色出行均具有積極意義。

本案中,小汪與同學之間的互幫互助、團結友愛,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直觀體現,值得提倡。但無償幫助并非免責的理由,駕駛人對搭乘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仍負有保障義務,在駕駛全程中應審慎注意,保護好自己及乘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別讓好事成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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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并非所有“好意同行”

都能獲得這么大的責任減輕

對此,網友們紛紛表示,“真的不要隨意讓別人搭車,不是不熱情,不是不善良,出了事都是司機責任。”“以后車里要隨車攜帶免責協議了,或在車上寫‘坐車即默認免責’。”“開車盡可能不要搭其他人,尤其是對于那些看上去關系不錯但是很多事情不遵守規則也不聽勸阻的人來說,要學會果斷的拒絕。”

也有網友表示,“雖然好意同乘的行為是好意,這個值得鼓勵,體現了互相幫助,但無論是開車人還是乘車人,都應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識。”

據橙柿互動,浙江西湖律師事務所張澤誠律師表示,“并非所有好意同乘行為,都能在司法實踐中獲得如珠海的小汪這么大的責任減輕。”

張律師說,好意同乘在生活中其實非常普遍,上下班邀請同事搭便車,周末與好友相約同車自駕游,以及本案三人租車一人駕駛前往考點等,都屬于好意同乘行為。

好意同乘行為本身是建立在各方善意互助或者友情幫忙的基礎上的,可一但發生交通事故,形成損失后,卻往往又導致各方訴諸司法解決。

相關法條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除外

編輯|段煉?蓋源源

校對|孫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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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經濟新聞綜合自香洲法院、橙柿互動、公開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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