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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刑辯律師朱勇輝解讀“馬樹山案”:控告本地官員涉罪案件,本地司法機關應回避

每日經濟新聞 2024-01-22 01:02:22

◎朱勇輝表示,這個辦案節奏本身不違法,因為刑事訴訟法只限定了最長的辦案期限。但是,從他作為辯護律師的辦案經歷來看,這個案子的辦案速度確實“顯得過快,非常少見”。

◎應該通過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定,把這種因控告當地較高級別黨政官員而涉嫌誣告陷害罪或者誹謗罪的特殊案件,明確規定為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情形之一,當地司法機關應予以回避。

每經記者 楊煜    每經實習記者 于怡朗    每經編輯 梁梟    

近期,河北省唐山市遷西縣馬樹山一案在法律界引發廣泛討論。從馬樹山因舉報當地領導干部而被逮捕、起訴,到最高人民檢察院介入,會同河北省檢察機關,指令遷西縣檢察院以不存在犯罪事實對馬樹山依法撤回起訴,在不到半個月的時間里,馬樹山一案快速反轉。

“此案教訓深刻,全國各級檢察機關都要引以為戒、舉一反三,切實防止此類案件發生。我們的檢察院是人民的檢察院,必須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這一面,確保檢察權為人民行使、讓人民滿意。”最高檢黨組書記、檢察長應勇指出。

那么,在這一案件中,有關機構在案件審查中可能存在哪些問題?被舉報人是否通過其職權和影響力干預了案件進程?當事人馬樹山能否申請國家賠償?對我國的法治建設和司法實踐有哪些啟示?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勇輝律師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電話采訪時表示,在談追責時,要看辦案機關是由于對法律理解和認識的偏差而辦錯案件,還是明知當事人馬樹山沒有犯罪事實而對他批捕和起訴,這兩種是無罪和有罪的追責。

朱勇輝表示,要避免類似情況發生,一方面,應在避免相關人員違法干預司法活動上進一步加強制度建設,另一方面,也要從制度上進一步保證司法機關能夠按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其司法權力。此外,從司法機關內部來講,如何既保證辦案機關本身對案件質量的把控,又避免辦案人員因“長官意志”而不顧法律,這也是需要考慮的地方。

如何理解“不存在犯罪事實”?

2024年1月2日,年逾75歲的遷西縣退休干部馬樹山因通過郵寄信件給河北省、唐山市及遷西縣黨政領導干部,反映、舉報現任遷西縣委書記李貴富等人用人、城市建設等方面存在的問題,而被遷西縣檢察院向遷西縣法院提起公訴。

據媒體報道,遷西縣公安局是以馬樹山涉嫌誣告陷害罪,向遷西縣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但在遷西縣檢察院向遷西縣法院提起公訴時,馬樹山的“罪名”已增加到兩項:其一,誣告陷害罪;其二,誹謗罪。

隨后,該案引起最高檢高度重視,專門派出院領導前往河北指導案件辦理;會同河北省檢察機關,在審查核實的基礎上,指令遷西縣檢察院以不存在犯罪事實對馬樹山依法撤回起訴,并將依法作出不起訴處理。

朱勇輝表示:“不存在犯罪事實”存在多種解讀的可能,第一,可能是指當事人有控告行為,但反映的信息都是真實的,無論是誣告陷害罪還是誹謗罪,其前提都是捏造不存在的虛假事實,如果有關機關迅速查明了馬樹山舉報屬實,那就不存在犯罪事實;第二,可能是指當事人“既告了,告的也不屬實(或待查)。”朱勇輝認為,馬樹山沒有使他人無端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故意,只是對控告信息掌握不全或者個人認識錯誤,在這種情況下即使馬樹山“錯告了”,從定性上也不構成犯罪,那也就不存在犯罪事實。

朱勇輝表示,在檢察機關對馬樹山作出不起訴決定以后,當事人可根據不起訴決定的具體情況來看是否具備申請國家賠償的條件。對于不起訴,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四種形式,即絕對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存疑不起訴和附條件不起訴,每一種不起訴在國家賠償法里對應的情況不太一樣。如果當事人具備申請條件,可以對他在被逮捕期間的羈押時間申請國家賠償,即在刑事司法活動中人身受到損害,申請國家賠償。

如何看待本案辦案節奏“過快”?

1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座談會,會上,最高檢黨組書記、檢察長應勇特別提到了馬樹山一案。

應勇表示,檢察機關履職辦案必須堅持嚴格依法辦案、公正司法,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決不能出現沒有犯罪事實予以逮捕、起訴的案件。對檢察機關在此案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強制措施適用、監督履職等方面存在的嚴重問題,要在查清事實、準確定責的基礎上,按照司法責任制規定,嚴肅追責。

對此,朱勇輝認為,在談追責時,要看辦案機關是由于對法律理解和認識的偏差而辦錯案件,還是此前明知當事人馬樹山沒有犯罪事實卻對他批捕和起訴,這兩種是無罪和有罪的追責。

如果僅僅是辦案人員因為業務不精、法律認識錯誤等業務水平上的問題,那應該依法依規依紀追究責任。但是,如果是明知當事人不構成犯罪還去批捕起訴,可能涉嫌徇私枉法罪。關于本案的追責人員范圍,首先案件的偵查人員和審查起訴人員有可能涉及相應責任,其次辦案機關的相關領導如果錯誤指揮,根據具體情況也可能被追究責任,此外,被馬樹山控告的人如果對案件的辦理存在不當干預,也必須被追責。當然,本案具體是什么情況,對各責任人追究何種責任,還得以調查組最后查清的事實來進行認定。

另一個引起廣泛討論的問題在于該案件的辦案節奏之快。據媒體報道,僅用了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就完成了偵查和起訴。

對此,朱勇輝表示,這個辦案節奏本身不違法,因為刑事訴訟法只限定了最長的辦案期限,并沒有限定最短的辦案期限,因此不能從直接違法的角度來評判這個辦案速度。但是,從他作為辯護律師的辦案經歷來看,這個案子的辦案速度確實“顯得過快,非常少見”,“這里面到底有什么原因,是否受到不當干預甚至非法推進,現在還沒有更多的事實依據,目前只能說似乎是一種不太正常的辦案節奏,有待官方調查以后再通過進一步的事實來說明問題。”

如何“引以為戒”,防范此類案件再發?

朱勇輝表示,要避免類似情況發生,一方面,應在避免相關人員違法干預司法活動上進一步加強制度建設,另一方面,也要從制度上進一步保證司法機關能夠按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其司法權力。此外,從司法機關內部來講,如何既保證辦案機關本身對案件質量的把控,又避免辦案人員因“長官意志”而不顧法律,這也是需要考慮的地方。

從具體措施來看,朱勇輝指出,司法機關和辦案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客觀上可能會受制于一些法外因素干擾,他建議在回避問題的制度建設上或可做一些更明確的規定。

目前,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都應當自行回避。不過,朱勇輝指出,這一規定是兜底條款,實踐中往往因規定不明確而不被適用。

在馬樹山一案中,當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縣委書記之間沒有直接的隸屬關系,如果要引用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實際上很難明確地講他們之間有什么“關系”,這種“關系”是否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但從社會現實和生活經驗來講,顯然公眾都會認為這種機關之間存在相互影響的關系,盡管不是直接管理和指揮的關系。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辯護人引用該條款要求當地的辦案人員和司法機關回避,一些辦案機關則往往以“這種關系不足以或者不能夠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為由,拒絕辯護人、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

因此,朱勇輝建議,應該通過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定,把這種因控告當地較高級別黨政官員而涉嫌誣告陷害罪或者誹謗罪的特殊案件,明確規定為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情形之一,當地司法機關應予以回避。

也就是說,對于公民控告本地一定級別的官員犯罪,因控告行為而涉嫌誣告陷害罪、誹謗罪時,對于該控告人涉嫌犯罪的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應當移交被控告人所在地之外的其他地方司法機關辦理,這也許能從一定程度上避免類似馬樹山案件再次發生。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VCG41N87670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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