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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訪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蔡樂渭:禁止網約車在浦東機場運營的通知不符合法律規定

每日經濟新聞 2024-02-06 00:00:59

◎蔡樂渭表示,此事件從發生發展而至收場,其表層原因首先在于相關部門沒有在決策過程中充分聽取公眾意見,其次也說明社會輿論的聲音對政府決策具有相當的影響,再次,它一定程度上也說明了上海市的相關部門當改則改,很有擔當。

每經記者 程雅    每經編輯 陳俊杰    

1月29日,上海市道路運輸管理局下發《關于禁止網約車在浦東機場運營的通知》,其中提到嚴禁網約車平臺、聚合平臺發布起點為浦東機場區域及涉及的邊界道路的召車信息。

2月4日凌晨,上海發布披露,根據廣大市民乘客的建議,上海市交通委決定,從2月4日起恢復浦東機場區域內網約車運營服務,市民乘客可通過各網約車平臺在浦東機場區域內預約用車。

目前來看,浦東機場的網約車禁令風波已告一段落,但輿論對此的討論并沒有停止。

上述通知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在網約車不能接單的情況下,“空港出行”仍能正常運營是否涉嫌壟斷?2月5日,就相關問題,《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以下簡稱NBD)專訪了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蔡樂渭。

網約車發展應“公平競爭”

NBD:《關于禁止網約車在浦東機場運營的通知》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蔡樂渭:有關此問題,首先應明確《關于禁止網約車在浦東機場運營的通知》的性質。從現有信息看,該“通知”應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具體而言,應是實施《上海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若干規定》相關內容的實施性文件。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勞動權、休息權等基本權利”。一個特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是否存在此種情況,需視其內容是否有上位法的合法依據。此次,《關于禁止網約車在浦東機場運營的通知》的內容在于重申并實施地方政府規章《上海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若干規定》中有關“網約車平臺不得發布機場、火車站巡游車營業站區域內的召車信息”;“網約車駕駛員不得在機場、火車站巡游車營業站區域內攬客”的規定。換言之,表面上看,該“通知”是有地方政府規章作為依據的。但問題在于,《上海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若干規定》的前述規定本身是與《立法法》的規定相抵觸的。《立法法》第93條第6款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上海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若干規定》恰恰在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依據的情形下,作出了有關網約車在機場、火車站運營的限制性規定。因此,本案所涉及的“通知”盡管在形式上有地方政府規章作為依據,但實質上并沒有合法的依據,故而該“通知”是違法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在程序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或者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上海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十七條也有類似規定。

NBD:該通知是否侵犯了公民的利益?是否保障了網約車“公平競爭”的機會?

蔡樂渭:從公平競爭的角度看,網約車作為出租汽車行業的新業態,只要不會對社會與公眾造成特定的傷害,則其發展就應該獲得公平競爭的環境,誰優誰劣、誰存誰汰,應該交由市場機制決定,不宜人為地加以干預,否則違背技術和市場發展的規律,最終會擾亂市場、阻礙社會的發展、損害公眾的權益。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后續有特定的網絡約車平臺在浦東機場獲取了運營機會,雖然該平臺并沒有獲得合法的網約車運營許可,其客服人員也強調自身系“高端商務接送”而非網約車,但其運營本質與合法的網約車并無二致。

決策應充分聽取公眾意見

NBD:是否有辦法更好地解決乘客出行需求并解決公平性問題?在城市治理中,相關部門應該扮演怎樣的角色?如何平衡好管理和服務的關系?

蔡樂渭:改革開放四十多年以來的歷史表明,市場機制是滿足社會需求、促進社會公平包括市場主體之間公平競爭的最好機制。在公眾出行領域,要更好地滿足乘客出行需求、解決公平性問題,也同樣應該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通過市場的功能滿足需求、促進公平。

當然,這不是說在這一領域內政府就應無所作為,在市場機制不能發揮作用的部分,或者說所謂市場失靈的情形下,政府仍然可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具體來看,就出租汽車行業而言,首先應該考慮盡可能地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允許各種出租汽車業態開展競爭。這樣,通過市場的優勝劣汰,乘客的需求將得到更好滿足,不同的出租汽車業態之間也可能更公平地進行競爭,讓更符合人們需要和社會發展趨勢的業態存續下來、發展起來。

換言之,政府在這一領域的作用,不是代替市場或違背規律進行干預,而在于當市場失靈的時候,去彌補市場的不足,維護公平競爭的環境,適度促進公平競爭,努力滿足市場的需求,讓市場為滿足人們的需求提供良好的服務。

NBD:目前,上海市交通委決定,從2月4日起恢復浦東機場區域內網約車運營服務,您認為上述通知短短幾天便被廢除,原因是什么?

蔡樂渭:從好的方面說,《關于禁止網約車在浦東機場運營的通知》在短短幾天內便被正式廢除或實質上廢除,說明了有關部門從善如流,較及時地聽取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并對自己的行為和決定進行了調整,值得肯定。但從另外一個角度,這也說明有關部門在作決策的時候,沒有依法充分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導致出臺了無法也不應實施的相關決定,最終黯然退場,浪費了行政資源,引發了社會紛擾。

此事件從發生發展而至收場,其表層原因首先在于相關部門沒有在決策過程中充分聽取公眾意見,其次也說明社會輿論的聲音對政府決策具有相當的影響,再次,它一定程度上也說明了上海市的相關部門當改則改,很有擔當。

但是,此事件之所以出現,更深層的原因恐怕在于《上海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若干規定》對網約車沒有真正做到公平對待。從發展方向上看,對網約車這樣的新事物,政府更宜將之與同行業其他業態平等看待,賦予其公平的地位,對于其是否可生存與發展,交由市場去決定;政府應做好的是公平競爭環境的維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市場失靈”的應對工作。

“空港出行”是否涉嫌壟斷經營?

NBD:“空港出行”的運營主體為航空港(上海)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但該公司并沒有網約車經營許可。在事情發酵后,“空港出行”的客服也曾對媒體表示,:“我們不是網約車,我們是機場服務管家。”那么,“空港出行”所從事的究竟是不是網約車服務?

蔡樂渭:《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按此界定,本次事件中的“空港出行”有以下特征: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了車輛和配備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

上述特征足以說明,“空港出行”本質上屬于網約車平臺,如果他們沒有依法取得許可,則屬于是違法運營網約車。

NBD:在網約車平臺被禁止于浦東機場提供服務時,“空港出行”卻仍舊能叫到車,這是否涉嫌壟斷?

蔡樂渭:正如剛才所說,無論“空港出行”是否取得網約車資質,但其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是事實。

在其他網約車平臺都不得運營的情形下,“空港出行”卻獨家運營,這是典型的壟斷,其在此期間的壟斷經營顯而易見。

封面圖片來源:每經記者 張韻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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