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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寧王”公告:兩名實控人解除一致行動關系!公司實控人由曾毓群、李平變更為曾毓群

每日經濟新聞 2024-02-08 20:56:20

每經編輯 李澤東    

2月8日晚,寧德時代(300750.SZ,股價162.84元,市值7163.4億元)發布公告稱,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8日收到公司實際控制人曾毓群先生及李平先生的通知,雙方經協商一致簽署了《<一致行動人協議>之終止協議》,決定解除雙方于2015年10月23日簽署的《一致行動人協議》。

本次解除一致行動關系后,公司實際控制人由曾毓群先生、李平先生變更為曾毓群先生。

圖片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資料圖

公告稱,本次曾毓群先生及李平先生均不涉及股份減持事項。現將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動人協議簽署及履行情況

因共同看好動力電池業務的發展前景,曾毓群先生控制的廈門瑞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瑞庭”)及李平先生控制的寧德永佳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佳投資”)于2012年10月共同增資公司前身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德時代有限”)。

在公司發展前期,考慮到曾毓群先生作為鋰電池行業領軍人物,積累了豐富的鋰離子電池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方面的經驗,對鋰電池行業有深刻的了解;李平先生具有豐富的投資創業、管理和市場開拓方面經驗,積累了廣泛的人脈和深厚的行業資源,是可信賴的合作伙伴。在背景互補的情況下,雙方建立一致行動關系有利于充分發揮各自優勢,推動公司動力電池業務的發展,增強對公司的控制力和保證經營決策統一。

基于上述背景,曾毓群先生控制的廈門瑞庭和李平先生控制的永佳投資于2013年1月共同簽署了《一致行動人協議》。2015年10月,因永佳投資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轉讓給李平先生,曾毓群先生和李平先生于2015年10月23日共同簽署了《一致行動人協議》,約定雙方在公司日常生產經營及其他重大事宜決策等諸方面直接或間接向股東(大)會、董事會行使提案權、提名權、表決權等權利時保持一致意見,在雙方經過充分協商后如仍有不同意見的,雙方同意以曾毓群先生意見為準,該協議自雙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再直接或間接持公司股份之日起終止,不得為雙方任何一方單方解除或撤銷。該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訂書面補充協議。截至《<一致行動人協議>之終止協議》簽署日,曾毓群先生及李平先生均嚴格履行了《一致行動人協議》的約定,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協議約定的情形,亦未違反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以及后續信息披露中所做出的各項承諾。

二、解除一致行動關系情況

公司自2018年6月上市以來,經營業績穩步提升,公司治理結構和決策機制亦已逐漸成熟且穩定。為更好適應內外部環境變化,進一步完善公司決策機制,推動公司業務持續發展,曾毓群先生和李平先生經友好協商達成合意,于2024年2月8日簽署了《<一致行動人協議>之終止協議》,雙方確認自《<一致行動人協議>之終止協議》簽署之日起,雙方不再具有任何的一致行動關系或其他類似安排,雙方就一致行動關系的履行和終止不存在任何糾紛或潛在糾紛。

三、解除一致行動關系前后雙方任職及持有公司股份情況

本次解除一致行動關系前,曾毓群先生擔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職務,并通過廈門瑞庭間接持有公司1,024,704,949股股份,占公司當前總股本(即4,399,041,236股,下同)的23.29%、占公司當前總股本剔除回購專用賬戶中的股份數量后(即4,388,673,324股,下同)的23.35%;李平先生擔任公司副董事長職務,并直接持有公司201,510,277股股份,占公司當前總股本的4.58%、占公司當前總股本剔除回購專用賬戶中的股份數量后的4.59%。曾毓群先生及李平先生合計共同控制公司當前總股本的27.87%、當前總股本剔除回購專用賬戶中的股份數量后的27.94%,同為公司實際控制人。

本次解除一致行動關系后,曾毓群先生及李平先生在公司任職情況未發生變化,各自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數量亦未發生變化。本次解除一致行動關系,曾毓群先生和李平先生分別出具了《承諾函》:

1、雙方確認不存在任何分散減持、規避減持承諾及/或規避信息披露規定進行減持套現的主觀意圖,亦無意通過減少相應減持約束而獲益;

2、李平先生承諾:自本次一致行動關系解除之日起一年內,其減持公司股份時將繼續遵守本次解除一致行動關系前應遵守的關于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份減持的相關規定,其將繼續與曾毓群先生控制的廈門瑞庭合并計算減持額度,將參照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標準履行相應信息披露義務;自本次一致行動關系解除之日起一年內及之后時間,本人作為公司特定股東、副董事長,減持公司股份時都將繼續遵守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相關減持規則,并嚴格按照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履行相應信息披露義務;

3、曾毓群先生承諾:自本次一致行動關系解除之日起一年內,其控制的廈門瑞庭減持公司股份時將繼續與李平先生合并計算減持額度;自本次一致行動關系解除之日起一年內及之后時間,本人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總經理以及廈門瑞庭作為公司控股股東,減持公司股份時都將繼續遵守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相關減持規則,并嚴格按照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履行相應信息披露義務。

四、解除一致行動關系后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認定

本次解除一致行動關系后,公司實際控制人由曾毓群先生、李平先生變更為曾毓群先生。具體情況如下: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曾毓群先生通過廈門瑞庭間接持有公司23.29%的股份,其持股比例遠高于其余股東,為控制公司表決權比例最高的股東;

2、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其余股東對公司的持股比例較為分散,其中第二大股東黃世霖先生持股10.59%、第三大股東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持股9.62%(僅作為集合名義賬戶持股)、第四大股東寧波聯合創新新能源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持股6.46%,均與曾毓群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存在較大差距,曾毓群先生依其可實際支配的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3、曾毓群先生為公司創始人,在公司成立之初(2011年12月-2013年5月)擔任寧德時代有限執行董事、2017年6月起至今一直擔任公司董事長、2022年8月起至今一直擔任公司總經理,基于其在鋰離子電池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方面的豐富經驗和對鋰電池行業的深刻理解,對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發展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本次解除一致行動關系后,曾毓群先生仍將繼續擔任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其對公司經營方針、經營決策、日常運營及重大經營管理及人事任命等事項仍具有重大影響。本次一致行動關系的解除不會影響曾毓群先生在公司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影響力和對公司的實際控制地位。

綜上所述,本次解除一致行動關系后,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由曾毓群先生、李平先生變更為曾毓群先生。

五、解除一致行動關系對公司的影響

本次解除一致行動關系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亦不存在違反各自所作承諾的情形。本次解除一致行動關系后,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由曾毓群先生、李平先生變更為曾毓群先生,但本次實際控制人變動不會對公司主營業務和財務狀況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亦不會影響公司的人員獨立、財務獨立和資產完整,公司仍具有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不存在損害公司及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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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片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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