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4-03-04 15:31:09
張奎建議在商業銀行展業原則中增加有關“服務實體經濟”的表述,使之上升為法律規范,形成法治硬約束;建議明確區域性商業銀行未經批準不得跨區域展業,強化本地化、專業化、差異化發展導向。
每經記者|肖世清 每經編輯|張益銘
3月4日,在2024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行長張奎接受《每日經濟新聞》專訪時表示,今年兩會他帶來2份提案,分別關于加快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下簡稱《商業銀行法》)以及完善存款保險風險監測預警機制。
數據顯示,2023年四季度末,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本外幣資產總額417.3萬億元,同比增長9.9%,此項數據較2015年末的199.3萬億元翻了一倍,且金融機構數量也快速增長。張奎認為,近年來,創新性、交叉性金融業務不斷涌現,甚至夾雜一些非法金融活動,影響了正常金融秩序。另外,金融風險事件暴露出中小銀行公司治理機制不健全、金融風險處置機制不完善等問題。
為此,他建議,要落實全面監管要求,將所有商業銀行業務納入《商業銀行法》適用范圍;落實金融監管“長牙帶刺”要求,加大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等。
張奎認為,存款保險制度作為我國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風險早期識別和校正的作用,建議加快完善存款保險風險監測預警機制。他舉例指出,如明確賦予存款保險機構風險監測預警職能,擴展直接收集投保機構信息職責等。
全國政協委員、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行長張奎 圖片來源:受訪者
記者注意到,張奎對金融法的完善修改頗為關注。去年兩會期間,在其中一份提案中,張奎就曾建議加快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彼時他表示,建立現代中央銀行制度,統籌金融發展和安全的迫切需要;也是保障人民銀行依法全面履職的迫切需要;更是加強金融強監管,整治金融亂象的迫切需要。
據悉,我國有全球最大的銀行體系,2023年末銀行業總資產為417.3萬億元,較2015年末的199.3萬億元翻了一番,機構數量增長約4%。今年兩會,張奎再次建議加快修改《商業銀行法》。
談及提出此項建議的原因,張奎對記者表示,這是深入貫徹中央關于加快建設金融強國的決策部署,為打造現代金融機構和市場體系提供法律支撐。
他進一步指出:“近年來,創新性、交叉性金融業務不斷涌現,甚至夾雜一些非法金融活動,影響了正常金融秩序。要加快修改《商業銀行法》,強化持牌經營原則,全面落實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
另外,張奎還提到,近年來的金融風險事件暴露出中小銀行公司治理機制不健全、金融風險處置機制不完善等問題。要加快修改《商業銀行法》,明確公司治理、資本管理等要求,規范處置程序,健全退出安排,并做好與即將出臺的《金融穩定法》的銜接。
當記者問及對修改《商業銀行法》有無具體建議時,張奎表示,他有四項建議。一是要落實全面監管要求,將所有商業銀行業務納入《商業銀行法》適用范圍。建議明確辦理商業銀行業務的均應納入《商業銀行法》適用范圍,特別是不屬于商業銀行性質機構但開展商業銀行業務的,應明確適用《商業銀行法》,依法強化持牌經營原則,并以此加大對非法金融活動的打擊力度。
二是落實服務實體經濟要求,完善商業銀行業務經營規則。建議在商業銀行展業原則中增加有關“服務實體經濟”的表述,使之上升為法律規范,形成法治硬約束;建議明確區域性商業銀行未經批準不得跨區域展業,強化本地化、專業化、差異化發展導向;建議順應營商環境優化提升需要,取消第三十六條“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取消第三十一條“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等規定,強化市場化法治化經營原則。
三是落實防范化解金融風險要求,完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機制及金融風險處置機制。針對前期金融風險事件暴露出的問題,建議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主要股東、控股股東或者實控人的資質要求和禁入情形及變更要求,防止實控人侵害其他股東或者金融消費者權益;針對金融風險處置機制不健全的問題,建議明確商業銀行風險評級和預警、早期糾正、重組、接管、破產等有序處置和退出機制,并對結算最終性、終止凈額結算、過橋商業銀行作出規定。
四是落實金融監管“長牙帶刺”要求,加大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商業銀行違法行為將嚴重影響金融秩序、金融穩定及金融消費者權益。建議增設商業銀行主要股東、控股股東或者實控人違反《商業銀行法》的處罰條款;增設違反商業銀行公司治理、資本與風險管理規定的直接責任人的處罰條款;增設違反商業銀行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的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條款。四是建議提高相關違法行為的罰款上限,強化懲戒和震懾作用。
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強調,要強化風險監測預警,對風險早識別、早預警、早暴露、早處置。
張奎表示,存款保險制度作為我國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風險早期識別和校正的作用。他的另外一份提案正是關于完善《存款保險條例》。
他對記者表示,《存款保險條例》明確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簡稱存款保險機構)通過金融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和向投保機構收集信息進行風險監測,并根據風險情況開展風險警示的職責。但監測信息首先要通過信息共享機制獲取,共享所獲信息不能滿足履行償付、差別費率等職責需要時,才能向投保機構收集。
“實踐中,由于存在信息共享不足,且受限于《存款保險條例》規定,存款保險機構可直接收取的信息較少,制約其在風險警示、早期糾正和風險處置中作用的充分發揮。”張奎表示,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確存款保險機構建立投保機構風險監測預警機制,完善常態化金融風險相關信息共享機制,建立存款保險特色的風險監測預警信息系統,及時識別和預警投保機構風險。
對此,他建議,明確賦予存款保險機構風險監測預警職能,擴展直接收集投保機構信息職責。在《金融穩定法》制定、《存款保險條例》修訂或升格為《存款保險法》等立法中,明確存款保險機構建立投保機構風險監測預警機制,并擴展其信息收集權,存款保險機構可以要求投保機構按要求及時報送相關信息,及時識別和預警投保機構風險。
另外,他認為,要完善常態化金融風險信息共享機制。盡快建立健全金融管理部門、存款保險機構間及時有效的常態化信息共享機制,明確信息共享的范圍和時效,并按照標準統一、口徑一致的統計體系,加快構建金融監管大數據共享平臺,提升風險信息共享的時效性和便利化程度。
最后,張奎還表示,建立存款保險特色的風險監測預警信息系統。借鑒國際經驗,探索運用區塊鏈、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手段,研究建立預測正常機構劣變為問題機構的風險趨勢模型和預警信息系統,逐步搭建系統、全面的存款保險特色風險監測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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