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4-03-04 19:45:43
全國人大代表,人民銀行遼寧省分行黨委書記、行長付喜國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專訪時表示,建議在《金融穩定法》中強化存款保險機構專業化、常態化處置職能,賦予其必要的處置措施;強化存款保險早期糾正職責,建立具有硬約束的早期糾正制度等。
每經記者 肖世清 每經編輯 馬子卿
3月4日,在2024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人民銀行遼寧省分行黨委書記、行長付喜國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專訪時表示,今年全國兩會,他帶去了多份議案,分別是關于優化已故存款人存款提取制度、在《金融穩定法》中完善存款保險制度等方面的建議。
近年來,不少用戶反映在銀行遇到過取現難、取現額度下調等問題。其中,已故存款人存款提取問題,更是讓銀行頻頻登上熱搜且廣受詬病。付喜國向記者表示:“從銀行角度看,銀行審查義務過重且缺乏清晰界定。問題癥結在于銀行承擔的審查義務與其能力定位不相匹配,而社會公眾因程序繁瑣、材料難以開具等認為銀行推諉不擔當,產生對立情緒。”
對此,他建議,區分不同情形,逐步解決已故存款人存款提取困境。如條件成熟時,取消免公證、免訴訟提取限額等;建議推進各方共識,合理界定銀行審查義務和責任邊界。如明確銀行的審查義務邊界,統一審查標準等。
記者注意到,付喜國頗為關注金融法的完善,去年全國兩會期間,他在一份提案中建議,為更好守住老百姓的“錢袋子”,要以金融穩定法為契機,“多法聯動”完善存款保險制度。本次采訪中,他再次提出,建議在《金融穩定法》中強化存款保險機構專業化、常態化處置職能,賦予其必要的處置措施;強化存款保險早期糾正職責,建立具有硬約束的早期糾正制度等。
2021年,原銀保監會、人民銀行共同印發了《關于簡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相關事宜的通知》,部分取消了小額存款提取的公證和訴訟要求,提升了小額存款提取的便捷性,減輕了人民群眾負擔。
但簡化流程僅適用于特定身份的提取人提取小額存款,適用范圍有限,且對于簡化流程適用范圍外的情況,辦理流程仍較復雜,仍有部分群眾的存款因各種原因無法提取。
記者注意到,一直以來,銀行因為已故存款人存款取現困難頻頻登上新聞熱搜,已故存款人存款取現問題依舊飽受爭議。何為此類問題癥結?付喜國表示,從銀行角度看,銀行審查義務過重且缺乏清晰界定。問題癥結在于銀行承擔的審查義務與其能力定位不相匹配,而社會公眾因程序繁瑣、材料難以開具等認為銀行推諉不擔當,產生對立情緒。
“從社會公眾角度看,開具證明材料和辦理相關手續存在各種現實困難。”付喜國指出,一方面,公安、民政等部門聯網信息不完善,部分證明材料獲取困難。另一方面,辦理公證等手續存在障礙。公證機構通常要求全部繼承人到場才可辦理公證,這在實踐中存在現實困難。
此外,付喜國認為,從查詢方面看,已故存款人存款查詢機制不暢,查詢不同銀行賬戶、生前交易記錄和全類金融產品缺乏制度安排,也是導致問題出現原因之一。
針對上述問題,他建議,區分不同情形,逐步解決已故存款人存款提取困境。包括適當提高簡化提取限額,滿足絕大多數需求;條件成熟時,取消免公證、免訴訟提取限額。三是配套實施“承諾+公示”提取模式。
此外,他認為要推進各方共識,合理界定銀行審查義務和責任邊界。如明確銀行的審查義務邊界,統一審查標準;推動監管與司法形成共識,明確銀行法律責任;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打破信息壁壘。
他還建議,完善配套制度設計,從源頭上降低取款難度。探索建立聯名賬戶或提名人制度,建立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暢通已故人員金融資產查詢路徑,提升查詢便利度。暢通已故人員金融資產查詢路徑,提升查詢便利度等。
記者注意到,付喜國的另一份提案則是聚焦金融法完善、化解處置金融風險。他表示,存款保險制度作為金融安全網的三大支柱之一,是防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制度安排。以法律形式,明確界定存款保險在金融穩定中的重要定位,實現有關制度的有效銜接,是落實黨中央有關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
關于此項建議的另一個必要性,他表示:“目前存款保險制度面臨法律供給不足的問題,嚴重制約了存款保險在實踐中化解處置金融風險的效果。”
在付喜國看來,總體上,我國金融風險整體收斂,但仍面臨諸多挑戰,仍存在一些苗頭性、傾向性和潛在性風險,一些中小銀行特別是高風險機構資產負債結構失衡,股東股權管理和公司治理仍有缺陷,風險防控機制不健全,對金融行業的穩健運行產生負面影響,對于這些“壞蘋果”,應及時發揮存款保險專業化、常態化處置作用,對其進行市場出清,阻斷風險傳染,避免風險累積。
他認為:“從處置實踐看,我國金融領域行政處置理念仍然沒有得到根本改變,存款保險專業化處置作用未能充分發揮,常態化的風險處置也難以完全落地,制約經濟金融高質量發展。”
為此,付喜國提出四方面的建議,一是在《金融穩定法》中強化存款保險機構專業化、常態化處置職能,賦予其必要的處置措施。他對記者表示,目前,風險處置由監管機構啟動。《存款保險條例》規定存款保險機構可建議銀行業監管機構啟動接管、撤銷等處置程序,但該建議無任何約束力。有必要賦予存款保險機構風險處置啟動強建議權。
另外,他指出,《存款保險條例》僅規定了存款保險機構促成收購承接、存款償付兩項處置措施,措施工具有限,建議增加其行使被處置金融機構經營管理權、設立過橋銀行、責令更換董監高和追回績效薪酬等履職所必需的處置措施。
二是在《金融穩定法》中強化存款保險早期糾正職責,建立具有硬約束的早期糾正制度。付喜國稱,強化存款保險早期糾正職責,增加存款保險機構限制高風險業務、限制股東分紅和董監高績效薪酬收入等強制性措施,并可建議監管機構采取相關處置措施;明確“非糾正即處置”機制,對于資本根本不足的機構,經早期糾正等風險化解措施后,在規定時限內仍無法達到風險化解要求的,應采取接管等方式進行處置。
三是在《金融穩定法》明確存款保險監測預警機制,促進風險早識別、早發現、早暴露、早處置。他指出:“明確存款保險機構建立有存款保險特色的風險監測和評估預警機制,對風險早識別、早預警;明確投保機構真實報送風險信息的義務,拓展存款保險機構直接收集投保機構信息的范圍等。”
四是“多法聯動”完善存款保險制度。付喜國指出,要在《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企業破產法》等立法中,完善存款保險制度。體現存款保險專業化、常態化處置職能,做好存款保險制度與企業破產制度的銜接,明確存款保險機構申請破產、集中管轄、“三中止”等職責和擔任破產管理人等角色,健全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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