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4-04-11 00:43:47
每經編輯 孫志成
近期,婦女權益保護的地方立法又有新動作。
據微信公眾號“福建人大”4月9日發文顯示,2024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福建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該《條例》第四十五條明確,婦女持身份證、戶口本和結婚證等證明夫妻關系的有效證件,可以依法向房地產行政管理、車輛管理等單位申請查詢配偶的財產狀況,有關單位應當受理,并且為其出具相應的書面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在婚姻家庭糾紛中,離婚時往往存在一方對另一方財產情況不明晰的情況,常見的有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共同財產等情形,導致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困難。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明確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在夫妻共同財產、家庭共有財產關系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有地方發布規定,允許夫妻一方持有效證件查詢另一方部分財產狀況。
據濟南市人民政府官網顯示,2011年1月發布的《濟南市婦女權益保障若干規定》第二十四條顯示:夫妻一方持身份證、戶口本和結婚證等證明夫妻關系的有效證件,可以向工商行政、住房保障、車輛管理等部門申請查詢另一方的財產狀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受理,并為其出具相應的書面材料。該《規定》第三十五條表示:《規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并未寫明有效期。
2012年,廣東省江門市曾發布《江門市婦女權益保障規定》,其中第二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可以持身份證和結婚證等證明夫妻關系的有效證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車輛管理部門等機構申請查詢另一方的財產狀況,有關單位依法為其提供相關情況。
該《規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江門市婦女權益保障若干規定》(江府[1996]56號)同時廢止。
編輯|孫志成 杜波
校對|程鵬
封面圖自視覺中國(圖文無關)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自公開資料、福建人大
如需轉載請與《每日經濟新聞》報社聯系。
未經《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違者必究。
讀者熱線:4008890008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