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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承銷成IPO監管重點 新“國九條”要求整治高價超募等市場亂象

每日經濟新聞 2024-04-13 00:04:48

◎新“國九條”中,提出要“整治高價超募、抱團壓價等市場亂象”,“嚴厲打擊違規代持、以異常價格突擊入股、利益輸送等行為”。

每經記者 王琳    每經編輯 文多    

中國證監會官網顯示,國務院近日印發《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這次出臺的意見共9個部分,是繼2004年、2014年兩個“國九條”之后,國務院再次出臺的資本市場指導性文件,也被稱為資本市場的第三個“國九條”、新“國九條”。

在新“國九條”披露的同時,滬深交易所也修訂了相關配套業務規則。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今年以來,加大發行承銷階段的監管力度,成為了監管層關注的重點之一。

在新“國九條”中,就提出要“整治高價超募、抱團壓價等市場亂象”,“嚴厲打擊違規代持、以異常價格突擊入股、利益輸送等行為”。

IPO監管進一步加碼

相較于今年3月15日發布的《關于嚴把發行上市準入關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試行意見”),新“國九條”以及滬深交易所的相關配套業務規則在有些方面的監管將進一步加碼,或是給出了具體的監管處罰依據。

例如,新“國九條”繼續強調,要將上市前突擊“清倉式”分紅等情形納入發行上市負面清單。

4月12日,回答“交易所對于IPO企業分紅的監管有什么考慮”時,滬深交易所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時提到:初步考慮,對于報告期三年累計分紅金額占同期凈利潤比例超過80%的;或者報告期三年累計分紅金額占同期凈利潤比例超過50%且累計分紅金額超過3億元,同時募集資金中補流和還貸合計比例高于20%的,將不允許其發行上市。

再比如,“試行意見”中提出:要建立對中介機構的常態化滾動式現場監管機制,督導檢查保薦機構、律師和注冊會計師履職盡責情況,三年一周期,原則上實現全覆蓋,抓好責任追究和跟蹤整改,涉嫌違法違規的堅決立案稽查。新“國九條”則提出要建立中介機構“黑名單”制度。

此外,滬深交易所修訂了相關配套業務規則,就修訂《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公開征求意見,修改內容涉及板塊定位、發行人責任、“關鍵少數”責任、中介機構責任、現場督導等。

據報道,在強化自律監管方面,交易所增加了對中介機構惡劣違規情形的處罰依據,并將存在累計兩次不予受理情形的保薦人申報間隔期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且新增規定現場檢查、督導情形下主動撤回的申報間隔期為6個月。

發行承銷逐漸成為IPO監管重點

新“國九條”還提出,要“加大發行承銷監管力度”。具體包括:強化新股發行詢價定價配售各環節監管,整治高價超募、抱團壓價等市場亂象;從嚴加強募投項目信息披露監管;依法規范和引導資本健康發展,加強穿透式監管和監管協同,嚴厲打擊違規代持、以異常價格突擊入股、利益輸送等行為。

高價超募成為此前一個階段新股發行中存在的突出現象,尤其是在科創板,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新股上市時其股價就處于歷史性高價位置,給二級市場帶來了壓力。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得的一份聯儲證券的報告顯示,2023年8月到今年2月,A股二級市場處于低迷期間,但新股發行的市盈率仍然很高,平均值為38.56倍,遠遠高于同期的二級市場平均市盈率水平。

發行承銷階段也已成為今年以來監管不斷強化的重點。

在“試行意見”中,提出要“優化發行承銷制度,強化新股發行詢價定價配售各環節監管,從嚴監管高定價超募,提升中小投資者獲得感”。

就在4月7日,深交所官網還發布了4份監管函,對4家新股報價機構采取了書面警示的監管措施。交易所發現的問題涉及內控制度、估值定價依據、新股研究不深入等。

高價超募根源何在?

對于新股發行階段高價超募的情況,在資深投行人士王驥躍看來,其根源在于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新股供求關系問題,二是新股上市初期的流通比例問題,三是報價機構權責不對等的問題。

王驥躍進一步表示,監管層對于機構的不規范性報價,要形成有震懾力的處罰。

但與此同時,“高價超募”以及隨后的“新股不敗”問題,更多是由于新股市場本身的扭曲所造成的。“新股供應少,極少出現破發;(機構)報價的目標是入圍,定價再謹慎認真負責,入圍不了就不能掙到打新的錢,那為啥要認真定價呢?”王驥躍表示。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得的一份聯儲證券報告,則給出了一個更為宏觀的解釋。該報告認為,A股市場投資者對于新股發行無法準確定價的根源在于,二級市場上小盤股、績差股長期處于不合理的高估值狀態。“很多沒有任何盈利能力的小盤ST公司依然可以獲得20億元,甚至更高的估值水平。那么沒有任何歷史負擔、盈利能力看起來還不錯的中小盤新股的目標估值自然就要超過這些小盤ST公司。”

在聯儲證券的分析報告看來,如果小盤股、績差股逐步回歸其內在價值,甚至趨近于0,則中小盤新股也就失去了價值參照系,投資者的風險意識也將顯著提升,新股發行價格的合理回歸也將是時間早晚的問題,我國資本市場長期失靈的新股發行市場化約束機制也有望確立起來。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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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官網顯示,國務院近日印發《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這次出臺的意見共9個部分,是繼2004年、2014年兩個“國九條”之后,國務院再次出臺的資本市場指導性文件,也被稱為資本市場的第三個“國九條”、新“國九條”。 在新“國九條”披露的同時,滬深交易所也修訂了相關配套業務規則。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今年以來,加大發行承銷階段的監管力度,成為了監管層關注的重點之一。 在新“國九條”中,就提出要“整治高價超募、抱團壓價等市場亂象”,“嚴厲打擊違規代持、以異常價格突擊入股、利益輸送等行為”。 IPO監管進一步加碼 相較于今年3月15日發布的《關于嚴把發行上市準入關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試行意見”),新“國九條”以及滬深交易所的相關配套業務規則在有些方面的監管將進一步加碼,或是給出了具體的監管處罰依據。 例如,新“國九條”繼續強調,要將上市前突擊“清倉式”分紅等情形納入發行上市負面清單。 4月12日,回答“交易所對于IPO企業分紅的監管有什么考慮”時,滬深交易所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時提到:初步考慮,對于報告期三年累計分紅金額占同期凈利潤比例超過80%的;或者報告期三年累計分紅金額占同期凈利潤比例超過50%且累計分紅金額超過3億元,同時募集資金中補流和還貸合計比例高于20%的,將不允許其發行上市。 再比如,“試行意見”中提出:要建立對中介機構的常態化滾動式現場監管機制,督導檢查保薦機構、律師和注冊會計師履職盡責情況,三年一周期,原則上實現全覆蓋,抓好責任追究和跟蹤整改,涉嫌違法違規的堅決立案稽查。新“國九條”則提出要建立中介機構“黑名單”制度。 此外,滬深交易所修訂了相關配套業務規則,就修訂《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公開征求意見,修改內容涉及板塊定位、發行人責任、“關鍵少數”責任、中介機構責任、現場督導等。 據報道,在強化自律監管方面,交易所增加了對中介機構惡劣違規情形的處罰依據,并將存在累計兩次不予受理情形的保薦人申報間隔期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且新增規定現場檢查、督導情形下主動撤回的申報間隔期為6個月。 發行承銷逐漸成為IPO監管重點 新“國九條”還提出,要“加大發行承銷監管力度”。具體包括:強化新股發行詢價定價配售各環節監管,整治高價超募、抱團壓價等市場亂象;從嚴加強募投項目信息披露監管;依法規范和引導資本健康發展,加強穿透式監管和監管協同,嚴厲打擊違規代持、以異常價格突擊入股、利益輸送等行為。 高價超募成為此前一個階段新股發行中存在的突出現象,尤其是在科創板,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新股上市時其股價就處于歷史性高價位置,給二級市場帶來了壓力。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得的一份聯儲證券的報告顯示,2023年8月到今年2月,A股二級市場處于低迷期間,但新股發行的市盈率仍然很高,平均值為38.56倍,遠遠高于同期的二級市場平均市盈率水平。 發行承銷階段也已成為今年以來監管不斷強化的重點。 在“試行意見”中,提出要“優化發行承銷制度,強化新股發行詢價定價配售各環節監管,從嚴監管高定價超募,提升中小投資者獲得感”。 就在4月7日,深交所官網還發布了4份監管函,對4家新股報價機構采取了書面警示的監管措施。交易所發現的問題涉及內控制度、估值定價依據、新股研究不深入等。 高價超募根源何在? 對于新股發行階段高價超募的情況,在資深投行人士王驥躍看來,其根源在于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新股供求關系問題,二是新股上市初期的流通比例問題,三是報價機構權責不對等的問題。 王驥躍進一步表示,監管層對于機構的不規范性報價,要形成有震懾力的處罰。 但與此同時,“高價超募”以及隨后的“新股不敗”問題,更多是由于新股市場本身的扭曲所造成的。“新股供應少,極少出現破發;(機構)報價的目標是入圍,定價再謹慎認真負責,入圍不了就不能掙到打新的錢,那為啥要認真定價呢?”王驥躍表示。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得的一份聯儲證券報告,則給出了一個更為宏觀的解釋。該報告認為,A股市場投資者對于新股發行無法準確定價的根源在于,二級市場上小盤股、績差股長期處于不合理的高估值狀態。“很多沒有任何盈利能力的小盤ST公司依然可以獲得20億元,甚至更高的估值水平。那么沒有任何歷史負擔、盈利能力看起來還不錯的中小盤新股的目標估值自然就要超過這些小盤ST公司。” 在聯儲證券的分析報告看來,如果小盤股、績差股逐步回歸其內在價值,甚至趨近于0,則中小盤新股也就失去了價值參照系,投資者的風險意識也將顯著提升,新股發行價格的合理回歸也將是時間早晚的問題,我國資本市場長期失靈的新股發行市場化約束機制也有望確立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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