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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GF觀點|解讀美股氣候相關披露最終規則:對中概股企業影響及應對建議

2024-04-25 08:41:23

每經特約評論員 李欣宇 包婕 施懿宸

每經編輯 黃宗彥

歷時兩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在2024年3月6日宣布采納通過了《面向投資者的氣候相關信息披露的提升和標準化最終規則》正式文件,對在美上市公司披露其年度財務報告和非財務報告時需要涵蓋的氣候相關信息進行了規定。

SEC(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繼在2024年4月4日發布暫停令后,又在《聯邦公報》上公布《最終規則》的生效日期為2024年5月28日。本文對《最終規則》進行概覽解讀,為中概股企業開展ESG信息披露可能會受到的影響進行梳理,提供應對建議。

一、規則背景

2022年3月21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提出了一項為投資者加強和標準化規范氣候相關信息披露的規則(以下簡稱“擬議規則”),要求申報人在其注冊聲明文件和定期報告中涵蓋一定的氣候相關信息披露內容,包括氣候相關風險的信息可能對其業務、實施結果、財務狀況和在其經審計的財務報告中提到的某些氣候相關的財務指標產生的重大影響。其中,規定披露的氣候相關風險信息還包括申報人的溫室氣體排放。

歷經兩年,在收到24000多封關于擬議規則的意見函后,2024年3月6日,SEC宣布采納通過了長達886頁的《面向投資者的氣候相關信息披露的提升和標準化最終規則》正式文件(以下簡稱“規則”或“最終規則”)。規則制定了美股上市公司氣候相關披露的新標準,并為申報人提供明確的報告要求,以滿足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時需要考慮的有關氣候風險的信息,確保投資者能夠獲取一致、可比較且可靠的氣候相關金融影響信息。

自新規發布以來,反對聲浪居高不下,認為SEC要求企業報告溫室氣體排放及氣候風險信息超越了其權限,SEC目前正面臨多起挑戰該法規的訴訟。2024年4月4日周四,SEC同意暫停執行這一新規以面對司法審查,且同時發布了一份長達三頁的命令(order),表示盡管發布了暫停令,但SEC將繼續大力捍衛這些規則,并在《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上公布,將《最終規則》生效日期(Effective Date)定于2024年5月28日。

二、規則內容概覽

與擬議規則相比,SEC根據重要性(包括范圍1和2溫室氣體GHG排放的披露)對許多披露要求進行了限定,取消了擬議的范圍3排放報告要求,并縮小了擬議的財務報表披露范圍。

適用范圍與申報時間

表 SEC《最終規則》要求披露氣候相關信息的合規申報時間和適用范圍

中財大綠金院根據SEC《面向投資者的氣候相關信息披露的提升和標準化最終規則》文件內容整理

表 申報人類型劃定標準

中財大綠金院根據公開信息整理

具體披露細則

表 SEC《最終規則》要求在財務報告中披露的氣候相關信息

中財大綠金院根據SEC《面向投資者的氣候相關信息披露的提升和標準化最終規則》文件內容整理

表 SEC《最終規則》要求在非財務報告中披露的氣候相關信息

中財大綠金院根據SEC《面向投資者的氣候相關信息披露的提升和標準化最終規則》文件內容整理

二、對中概股的影響

盡管《最終規則》縮小了擬議規則的范圍,但仍然規定了廣泛的氣候相關披露,這將增加美股上市公司與公開報告相關的成本、合規挑戰和責任風險?!蹲罱K規則》的主要影響包括:

1. 公司必須考慮不同司法管轄區與氣候相關披露的多標準監管要求

國家管轄層面,《最終規則》只是必須報告氣候相關信息的幾個披露框架之一,受多項氣候相關披露要求約束的中概股公司將需要考慮每個相關司法管轄區的信息要求、報告時間表、格式和證明方面的要求、每個司法管轄區對重要性的處理方法以及適用于所提供披露的責任標準之間的重疊和差異。

交易所層面,如果公司在多地交易所上市,那么必然面對披露符合多套合規要求的可持續信息報告的要求。在設計符合所有相關要求的氣候相關披露計劃時,一個門檻問題是使用符合多個標準的單一氣候披露報告,還是準備范圍和內容不同的單獨報告。

國際機構準則層面,值得注意的是,SEC拒絕了對于可替代披露準則的認可提議,即SEC當前不認可在美上市公司用遵循其他披露標準的報告的合規性,而必須采用SEC氣候相關披露準則的要求。這一要求將直接影響到例如受歐盟《企業可持續發展報告指令》(CSRD)約束的公司,以及那些在預計將采用與國際可持續發展標準委員會(ISSB)制定的標準相一致的披露要求的司法管轄區進行報告的公司。SEC表示“將來可能會考慮這種調整”,取決于國際氣候報告實踐的發展情況以及SEC根據其規則進行披露的經驗,但沒有提供重新審視此事的時間表。

美國州級地區層面,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開展業務的中概股公司還要注意遵守加州立法者已經頒布或提出的與氣候相關的披露要求,例如,加州廣泛的氣候相關披露法將要求所有在加州開展業務并達到特定年度總收入門檻的美國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和私營公司)披露與TCFD一致的氣候相關財務風險和范圍1、2和3排放報告。雖然很明顯加州與氣候相關的披露法律將與《最終規則》中的法律相交,但目前尚不清楚它們將如何相互作用。同樣還有包括紐約州和伊利諾伊州等其他州也提出了類似的要求實施尚未制定且面臨未決訴訟的法規。

2. 范圍內的公司需要在相對較短的初始合規時間內做好嚴格準備

公司需要在適用的初始合規日期之前準備好遵守這些規則。對于尚未建立健全氣候報告流程的公司來說,需要付出大量努力和資源來建立確保合規準備所需的基礎設施。即使公司已經在其可持續發展報告中發布了符合TCFD標準的氣候披露內容,也需要花費大量額外的努力來使披露內容符合SEC文件中的嚴格要求。此外,新的財務報表披露將接受審計,并符合內部控制要求,對于公司來說,及時審查其數據收集和內控基礎設施,評估當前為捕獲、準備和驗證《最終規則》要求的信息而實施的控制和程序,并在初始報告之前采用和實施新的控制和程序至關重要。例如,對于大型加速申報者,2025年1月發生的SWEs可能會觸發《最終規則》下的披露,此類申報者需要確保他們已提前建立和測試流程,以識別SWEs并跟蹤相關的財務影響。

3. 《最終規則》提出的重要性解釋性挑戰增加了報告的復雜性

溫室氣體排放指標的重要性。評估溫室氣體排放指標的重要性可能會帶來特別重大的解釋挑戰。SEC表示,溫室氣體排放指標的重要性應根據最高法院在TSC Industries, Inc. v. Northway, Inc.案中的標準進行評估,并暗示此類評估可能要求公司對其范圍1和范圍2排放進行定性和定量評估。因此,即使在公司最終確定不需要披露,也還是需要跟蹤和監控其范圍1和2的排放以評估重要性,這會極大增加公司做出重要性確定的成本,尤其當公司還沒有出于內部目的跟蹤這些信息的情況下。除此之外,溫室氣體排放重要性確定的標準化方法尚未出現,雖然《最終規則》列出了一系列可能表明范圍1和/或2排放對公司具有重大影響的因素,但這些因素并非詳盡無遺,利益相關者可能會對如何應用這些因素持不同意見。在缺乏標準化方法的情況下,公司需要考慮建立內部工作流程,協調整個組織,包括董事會、管理層和風險、法律、財務、技術、可持續性和會計職能等內部的不同利益相關者,以及鑒證和其他外部服務提供商,以在重要性確定上保持一致。

確定SWEs的分類財務影響?!蹲罱K規則》將財務報表披露要求與“惡劣天氣事件”(severe weather events)和“其他自然條件”聯系起來,但沒有定義這些術語。這將要求公司自行決定哪些SWEs觸發披露,并且這些決定的證實將作為審計過程的一部分。此外,公司還需要對SWEs的財務影響進行分類,由于通常很難確定財務影響是由SWEs還是其他周圍環境引起的,從而帶來了進一步的解釋挑戰。綜合來看,公司將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以使其符合財務報告健全內部控制的原則性方式做出這些解釋并在初始合規日期之前用足夠的時間進行必要的測試,以識別SWEs并跟蹤相關的財務影響。

4. 《最終規則》將增加公司整體面臨的訴訟和監管風險,但僅提供有限的“安全港”

由于需要向SEC提交的氣候相關披露數量增加且面臨解釋性挑戰,《最終規則》將增加上市公司的責任敞口,同時《最終規則》提供的“安全港”有限,會大幅增加公司整體面臨的訴訟和監管風險。

責任“安全港”不適用歷史事實事項。鑒于一些氣候相關披露存在內在不確定性,以及要面臨不斷發展的科學、標準、方法和行業慣例,許多擬議規則的建議者要求SEC提供強有力的“安全港”,涵蓋根據新的氣候相關披露要求提供的前瞻性和某些歷史信息。SEC選擇在《最終規則》第1507項中明確規定PSLRA“安全港”涵蓋與過渡計劃、情景分析、內部碳價格以及目標和目標相關的必要披露,但明確表示“安全港”不適用于歷史事實事項。對歷史事實的明確排除大大限制了“安全港”提供的保護,因為這些計劃、分析、價格、指標和目標的許多輸入將包括事實和前瞻性信息的復雜組合,使披露的關鍵方面超出了“安全港”條款。此外,如上所述,范圍1和2溫室氣體排放或新的財務報表披露不存在責任“安全港”,其中存在重大的解釋挑戰。

“歸檔”(Filed)而不僅是“提供披露”。《最終規則》將要求將新的披露記錄在注冊聲明和定期報告中提交,這些報告將自動納入注冊聲明。因此,根據《最終規則》提交的氣候相關披露可能會受到《證券法》規定的更高責任的約束。

三、中概股應對建議

面對SEC氣候信息披露最終規則帶來的監管合規壓力,本文對中概股或擬出海赴美上市中資企業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積極開展多重地區主流標準研究。大部分中概股公司存在在多地區交易所上市的情況,因此也面臨多標準監管的多重披露要求,中概股公司應該主動學習和對比例如歐盟ESRS、ISSB、TCFD、聯交所、A股交易所、SEC《最終規則》等適用自身情況的氣候相關披露準則,厘清規則之間的互操作性、定量和定性披露指標和披露時間要求,避免監管的合規處罰及公眾的負面輿論影響。

二是盡快組建ESG+法律+財務+管理+行業專業領域復合型人才團隊。未來的氣候相關信息披露愈發嚴格,報告將承載集合企業內部組織架構管理、行業經驗、碳排放測算、氣候風險分析、財務影響測算、ESG信息披露等在內的交叉內容,并將歸檔受法律約束,跨職能復合型人才團隊可以在報告過程的早期進行整合檢驗,以避免或減輕潛在的法律訴訟風險。

三是建立健全內部數據報送和控制審查程序。未來無論是對于財務報表還是非財務報告,都要求對數據進行審計鑒證并符合內部控制要求,尤其是范圍1&2碳排放,中概股公司應盡早將披露內容拆分融入日常業務管理,在內部建立跟蹤、監控、評估其重要性的相關程序,方便非財務報告的數據歸集與審核鑒證。在SWEs的分類財務影響方面,中概股公司需要及時審查數據收集和內控基礎設施,評估當前為捕獲、準備和驗證《最終規則》要求的信息而實施的控制和程序,最終保證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健全。

四是建立健全與各利益相關方的溝通機制。在氣候相關問題上,可能會面臨不同利益相關方的兩極分化意見,因此中概股公司需要考慮監管機構、其他政府官員、股東、客戶、員工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等各利益相關方對此類披露的潛在反應,建立健全與各利益相關方的溝通機制,增加溝通收集反饋,在報告合規日期前調整氣候相關信息的披露內容以做好符合各利益相關方角度的預期管理,從而避免或減輕可能產生的法律、聲譽、運營和財務影響。 

作者李欣宇系中財大綠金院研究員;包婕系中財大綠金院ESG中心聯合主任;施懿宸系中財大綠金院高級學術顧問、中財綠指首席經濟學家

責編 黃宗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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