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4-04-26 20:58:05
4月26日,財政部發布《政府采購合作創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這是一種全新的政府采購方式。
每經記者 石雨昕 每經編輯 陳星
4月26日,財政部發布《政府采購合作創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這是一種全新的政府采購方式。
合作創新采購是指采購人邀請供應商合作研發,共擔研發風險,并按研發合同約定的數量或者金額購買研發成功的創新產品的采購方式。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財政稅務學院講師、碩士生導師武威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微信采訪時表示,政府采購合作創新采購方式的提出,明確了政策支持場景,并限定創新產品應具備“實質性技術創新”含量,回應了供應商在創新產品推廣前創新活動需求側的政策支持訴求,擴大了政府采購支持科技創新政策功能發揮范圍,強化了科技創新政策支持效能。
《辦法》明確,采購項目符合國家科技和相關產業發展規劃,有利于落實國家重大戰略目標任務,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合作創新采購方式采購:(一)市場現有產品或者技術不能滿足要求,需要進行技術突破的;(二)以研發創新產品為基礎,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決方案,能夠顯著改善功能性能,明顯提高績效的;(三)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記者注意到,圍繞科技創新和應用,政府采購合作創新采購方式為供應商開展科技創新提供了全方位、全過程的政策保障。
武威表示,在創新目標設定方面,政府采購合作創新采購圍繞需求所展開的市場調研、專家論證及創新概念交流等活動,可以有效規避供應商盲目開展創新活動所帶來的風險與不確定性,降低失敗成本、提高轉化效率。
在創新研發實施過程方面,政府采購合作創新采購圍繞研發合同的履行制定了周密的溝通互動、考核評價及監督要求,這在保障采購程序規范的同時,也為供應商開展創新提供了孵化平臺,加大了政府采購的創新風險分擔力度。
在創新產品市場推廣方面,通過制定訂購及首購實施標準、程序規則,政府采購合作創新采購可以為供應商提供穩定、可觀的市場份額,有效降低供應商所面臨的市場推廣風險,切實穩定創新動力與信心。
“此外,考慮到創新會受到技術能力、資金來源、市場環境等諸多因素影響,執行過程中可能存在偏離研發目標問題,政府采購合作創新采購管理制度有效融合了內部控制管理要求,在采購方案中明確研發風險分析和風險管控措施。同時,在研發合同履行中,針對市場已出現擬研發創新產品的同類產品,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因研發供應商違反合同約定致使研發工作發生重大延誤、停滯或者失敗等情形,政府采購合作創新采購管理制度就合同終止或解除及違約責任承擔情況作出了明確規定。”武威補充。
《辦法》規定,采購人開展合作創新采購應當落實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相關政策。采購人應當結合采購項目情況和中小企業承接能力設置采購包,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
“一方面,相比于大型公司及上市公司,中小企業數目龐大,其創新活力及可供挖掘的創新潛力更為突出。另一方面,以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為代表,因具備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新穎化發展優勢,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在產業鏈分工協作中處于樞紐地位,因此其創新活動及創新實力直接關乎產業鏈網絡耦合程度及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穩定問題。但不容忽視的是,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市場競爭及創新發展天然存在信息獲取能力、資質條件、技術水平、抗風險能力、履約能力等方面的劣勢。”武威表示,此次政府采購合作創新采購制度在各個環節均考慮了對中小企業的政策支持。
《辦法》規定,對于工作內容難以分割的綜合性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要求獲得采購合同的供應商將采購項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給中小企業,推動中小企業參與創新研發活動。
武威表示,政府采購合作創新采購制度對中小企業公平參與競爭及合理獲取創新政策支持給予保障,有效強化了政府采購支持科技創新政策效果的覆蓋范圍,對維護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封面圖片來源:每經記者 葉曉丹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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