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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預付式消費中無效的“霸王條款” 最高法公開征求意見

央視新聞 2024-06-06 10:08:16

不少消費者曾遇到過這樣的煩惱:購買商品和服務預付充值,實際消費時卻發(fā)現服務“縮水”;商家承諾預付卡“退款自由”,消費者申請時卻被以各種理由拒絕。為正確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最高法今天(6月6日)發(fā)布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4年6月20日

最高法介紹,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規(guī)范的預付式消費是指,在零售、住宿、餐飲、健身、出行、理發(fā)、美容、教育培訓等生活消費領域,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續(xù)向消費者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交易方式。

明確預付式消費中幾種無效的“霸王條款”

預付式消費中,收款不退、過期作廢、限制轉卡、丟卡不補等“霸王條款”讓消費者深惡痛絕,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對此問題進行了規(guī)定,明確了幾種無效的霸王條款。

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人民法院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典等法律規(guī)定,認定下列格式條款無效:

一是排除消費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請求返還預付款的權利的格式條款。

二是不合理地限制消費者轉讓預付式消費合同權利的格式條款。

三是約定消費者遺失記名預付卡后不補辦的格式條款。

四是約定經營者有權單方變更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格式條款。

五是免除經營者瑕疵擔保責任和損失賠償責任的格式條款。

六是排除消費者住所地法院管轄,不合理增加消費者維權成本的格式條款。

針對“卷款跑路”“套路營銷” 征求意見稿作出回應

實踐中,有的經營者“卷款跑路”“套路營銷”或者“惡意逃債”的行為時有發(fā)生,以至于部分消費者“談卡色變”,排斥預付式消費形式,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對此類問題也作出了回應。

針對“套路營銷”和“卷款跑路”行為,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

經營者存在虛構或者夸大宣傳商品的質量、功能,服務的內容、功效,誤導消費者進行預付式消費;

通過虛假折價、減價、價格比較等方式誤導消費者進行預付式消費;

收取預付款后,終止經營,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等行為的,經營者構成欺詐,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消費者不了解商品和服務信息的 預付款后7日內可申請無理由退款

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消費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內請求經營者返還預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消費者系在充分了解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后支付預付款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法官謝勇表示,針對“套路營銷”,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消費者支付預付款后七天內可無理由退款,經營者誤導消費者支付預付款,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經營者支付給員工等人員的預付款提成,不屬于消費者應當賠償的合理費用,目的就是防止經營者過度勸誘、有意誤導消費者進行預付式消費。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規(guī)定:租賃商場場地的經營者收取消費者預付款后,終止經營,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場地出租者不能提供租賃商場場地的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消費者請求場地出租者承擔償還剩余預付款本息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法官謝勇指出,針對“惡意逃債”,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經營者面臨經營困難時應當及時通知消費者退款,清算義務人未及時清算應承擔民事責任,第三人幫助經營者逃避債務,應與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保護預付式消費經營模式 鼓勵誠實守信

法官介紹,預付式消費既有利于降低經營者融資成本,促進投資,又有利于降低消費者消費成本,促進消費。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對不誠信經營行為進行規(guī)范,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增強消費者對預付式消費的信心,引導經營者將競爭的重心轉移到提供價低質優(yōu)的商品和服務上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法官謝勇表示,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鼓勵消費者和經營者通過協(xié)商延長合同履行期限、轉讓合同權利、變更合同內容等方式繼續(xù)開展交易,以保護和鼓勵交易為目標。同時也針對“遷店”“轉店”“變更店員導致信賴基礎喪失”等損害消費者權益情形規(guī)定了消費者的解除權。

謝勇法官介紹,退款還息是最常見的預付式消費合同糾紛。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在確定退款還息規(guī)則時,注重維護預付式消費交易模式的優(yōu)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法官謝勇指出,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非因消費者原因退款的,按折扣價或者優(yōu)惠比例,計算已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款,讓消費者享受優(yōu)惠;在確定退款利息的起算點時,保護經營者在合同履行期間享有免費使用預付款的權利,這樣雙方當事人均能實現交易目的。

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鼓勵當事人遵守合同、誠實守信,區(qū)分因消費者原因退款和非因消費者原因退款,分別規(guī)定了對經營者有利和對消費者有利的退款規(guī)則,引導雙方依照合同約定履行權利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法官謝勇說,舉個例子,充值理發(fā)打五折。如果因為理發(fā)店原因退款,按折扣價計算已經提供的理發(fā)服務,消費者獲得的退款就多;如果因消費者原因退款,按原價計算已經提供的理發(fā)服務,消費者獲得的退款就少,甚至不能獲得退款。

法官介紹,征求意見稿還對消費者因健康原因等合理原因解除合同進行了規(guī)定。有的消費者在支付預付款后,由于身體健康等客觀原因,不再需要合同約定的商品或者服務。例如,消費者傷殘后不再需要健身服務,老年消費者向養(yǎng)老機構支付預付款后病重,需要更換療養(yǎng)場所等等。這些情況下,應當允許消費者解除合同。

此外,針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的情況,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與經營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向經營者支付預付款,法定代理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經營者返還預付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責編 張喜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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