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4-06-06 12:24:39
每經編輯 程鵬
據潮新聞6月5日報道,杭州一家名為躍動客體育的老牌籃球培訓機構,在暑假來臨之際,突然宣告停業。好幾百位家長都急眼了:“還有很多剩余課程沒上完!”
近段時間以來,健身房、美發店、培訓機構等預付式消費領域頻頻出現跑路的現象,引發人們對預付費式消費的廣泛關注。
6月6日,最高法發布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4年6月20日。
最高法介紹,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規范的預付式消費是指,在零售、住宿、餐飲、健身、出行、理發、美容、教育培訓等生活消費領域,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續向消費者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交易方式。
剛搞大促銷 多年老店突然停業
有人一節課都沒上過
據潮新聞報道,躍動客體育,專注于青少年籃球足球培訓,在杭州有多家門店。其中,西湖文化廣場店經營多年,一節2小時的籃球課,費用要200多元。
俞女士說,兒子在西湖文化廣場店參加籃球培訓已經七八年了。“我兒子比較喜歡籃球,基本每周都去,去年花1萬多買了大課包,今年剛續過費。”
上周六,她還送孩子去正常上課。本周一晚上,她就收到了兒子教練發來的通知,說培訓學校要停業整頓。停業通知是這么寫的——即日起,躍動客體育西湖文化廣場校區停業整頓,預計最新公告時間為2024年7月1日前,給各位家長們帶來的不便敬請諒解。通知上還留了一個總部客服的號碼。
停業整頓通知 圖片來源:潮新聞 受訪者供圖?
買的課包還有28節課沒上,折合價值5000多元,這可怎么辦?俞女士聯系了其他一些家長,發現大家也都接到了通知。
“這家培訓機構在杭州做的還是比較好的,真的太突然了。”另一位家長郭女士說。
于是,有家長牽頭拉起了維權群,一夜之間群成員就突破了500人上限。大家在群里發起接龍,統計自己的剩余課程。截至目前,已有400多位家長參與,最少的剩下六七節課,最多的剩下將近200節。
還有一些家長反映,這家培訓機構在停業整頓前,剛搞了一波“520定金福利課包”活動,不少家長都花錢買了課程。張女士就是其中一位,“花4540元買了24節課,到現在一節課都還沒上,機構就關了。”
躍動客體育培訓機構 圖片來源:潮新聞記者 黃玉環 攝
一名教練說,他們也是周一下午開會時,突然收到老板通知門店要停業整頓,許多員工都“被離職”了,不僅工資沒拿到手,在公司投的幾萬塊的干股也要不回來。“公司明確和我們說,沒錢付工資了,我們打算去勞動仲裁。”
卷款跑路構成欺詐! 最高法明確幾種無效的“霸王條款”為正確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最高法今天(6月6日)發布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4年6月20日。
明確預付式消費中幾種無效的“霸王條款”
預付式消費中,收款不退、過期作廢、限制轉卡、丟卡不補等“霸王條款”讓消費者深惡痛絕,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對此問題進行了規定,明確了幾種無效的霸王條款。
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規定,人民法院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典等法律規定,認定下列格式條款無效:
一是排除消費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請求返還預付款的權利的格式條款。
二是不合理地限制消費者轉讓預付式消費合同權利的格式條款。
三是約定消費者遺失記名預付卡后不補辦的格式條款。
四是約定經營者有權單方變更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格式條款。
五是免除經營者瑕疵擔保責任和損失賠償責任的格式條款。
六是排除消費者住所地法院管轄,不合理增加消費者維權成本的格式條款。
針對“卷款跑路”“套路營銷” 征求意見稿作出回應
實踐中,有的經營者“卷款跑路”“套路營銷”或者“惡意逃債”的行為時有發生,以至于部分消費者“談卡色變”,排斥預付式消費形式,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對此類問題也作出了回應。
針對“套路營銷”和“卷款跑路”行為,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規定:
經營者存在虛構或者夸大宣傳商品的質量、功能,服務的內容、功效,誤導消費者進行預付式消費;
通過虛假折價、減價、價格比較等方式誤導消費者進行預付式消費;
收取預付款后,終止經營,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等行為的,經營者構成欺詐,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消費者不了解商品和服務信息的 預付款后7日內可申請無理由退款
征求意見稿規定:消費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內請求經營者返還預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消費者系在充分了解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后支付預付款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法官謝勇表示,針對“套路營銷”,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規定消費者支付預付款后七天內可無理由退款,經營者誤導消費者支付預付款,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經營者支付給員工等人員的預付款提成,不屬于消費者應當賠償的合理費用,目的就是防止經營者過度勸誘、有意誤導消費者進行預付式消費。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規定:租賃商場場地的經營者收取消費者預付款后,終止經營,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場地出租者不能提供租賃商場場地的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消費者請求場地出租者承擔償還剩余預付款本息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法官謝勇指出,針對“惡意逃債”,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規定,經營者面臨經營困難時應當及時通知消費者退款,清算義務人未及時清算應承擔民事責任,第三人幫助經營者逃避債務,應與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保護預付式消費經營模式
鼓勵誠實守信
法官介紹,預付式消費既有利于降低經營者融資成本,促進投資,又有利于降低消費者消費成本,促進消費。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對不誠信經營行為進行規范,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增強消費者對預付式消費的信心,引導經營者將競爭的重心轉移到提供價低質優的商品和服務上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法官謝勇表示,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鼓勵消費者和經營者通過協商延長合同履行期限、轉讓合同權利、變更合同內容等方式繼續開展交易,以保護和鼓勵交易為目標。同時也針對“遷店”“轉店”“變更店員導致信賴基礎喪失”等損害消費者權益情形規定了消費者的解除權。
謝勇法官介紹,退款還息是最常見的預付式消費合同糾紛。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在確定退款還息規則時,注重維護預付式消費交易模式的優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法官謝勇指出,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規定,非因消費者原因退款的,按折扣價或者優惠比例,計算已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款,讓消費者享受優惠;在確定退款利息的起算點時,保護經營者在合同履行期間享有免費使用預付款的權利,這樣雙方當事人均能實現交易目的。
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鼓勵當事人遵守合同、誠實守信,區分因消費者原因退款和非因消費者原因退款,分別規定了對經營者有利和對消費者有利的退款規則,引導雙方依照合同約定履行權利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法官謝勇說,舉個例子,充值理發打五折。如果因為理發店原因退款,按折扣價計算已經提供的理發服務,消費者獲得的退款就多;如果因消費者原因退款,按原價計算已經提供的理發服務,消費者獲得的退款就少,甚至不能獲得退款。
法官介紹,征求意見稿還對消費者因健康原因等合理原因解除合同進行了規定。有的消費者在支付預付款后,由于身體健康等客觀原因,不再需要合同約定的商品或者服務。例如,消費者傷殘后不再需要健身服務,老年消費者向養老機構支付預付款后病重,需要更換療養場所等等。這些情況下,應當允許消費者解除合同。
此外,針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的情況,征求意見稿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與經營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向經營者支付預付款,法定代理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經營者返還預付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編輯|程鵬?杜恒峰
校對|盧祥勇
封面圖來源:潮新聞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自潮新聞(記者:黃玉環)、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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