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4-06-14 18:31:05
◎根據6月第二周收集到的數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發現,共有8家上市公司在近期暴露了環境風險。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梳理發現,8家上市公司背后有41.68萬戶的股東,投資標的登上環境風險榜,可能使他們面臨投資風險。
每經記者 劉志遠 每經編輯 楊夏
超標排放水污染物,ST世龍(002748.SZ,股價5.52元,市值13.25億元)被罰90萬元;危廢臺賬記錄與實際數據不一致,興化股份(002109.SZ,股價3.27元,市值41.73億元)控股公司收到30萬元罰單??
2024年6月第二周,哪些上市公司的環境保護與信披責任亮起了紅燈?且看A股綠色周報第164期。
每日經濟新聞聯合環保領域知名NGO公眾環境研究中心(IPE),自2020年9月起,基于31個省(區、市)、337個地級市政府發布的環境質量、環境排放和污染源監管記錄等權威數據來源,每周收集剖析中國數千家上市公司及其旗下數萬家公司(包括分公司、參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環境信息數據,發布“A股綠色周報”旨在借助環境數據庫及專業解析、傳播能力,讓資本市場的上市公司經營活動中的環境信息更加陽光透明。
根據6月第二周收集到的數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發現,共有8家上市公司在近期暴露了環境風險。
在企業管理能力、財務狀況、行業競爭等因素之外,環境風險日漸成為上市公司重要的經營風險之一。環境風險關乎企業發展,也關乎企業形象。
環境風險榜涉及上市公司分布情況(6月第二周)
本期數據顯示,生態環境領域違法違規等風險信息共關聯到8家上市公司。其中,5家屬于國資控制的企業。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梳理發現,8家上市公司背后有41.68萬戶的股東,投資標的登上環境風險榜,可能使他們面臨投資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ST世龍因超標排放水污染物,被景德鎮市生態環境局罰款90萬元。
景德鎮市生態環境局官網披露文號為“景環罰決﹝2024﹞2號”的處罰書顯示,4月7日,江西省生態環境廳執法局按照四聯動方案向景德鎮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移交問題線索,均指出江西世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涉嫌超標排放水污染物、在線監測數據明顯異常的問題。4月9日,景德鎮市生態環境局予以立案調查,經調查核實,ST世龍在2024年3月22日超標排放水污染物,2024年3月21日至2024年4月1日期間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未及時報告。5月30日,ST世龍提出申辯意見。同日,案件調查人員對ST世龍提出申辯意見進行了全面核實。6月3日,經景德鎮市生態環境局案審委員會一致確認,企業相關行為不應當認定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未及時報告,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故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部分予以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ST世龍被景德鎮市生態環境局罰款90萬元。
6月14日,記者致電ST世龍,接線人員表示,相關整改基本已經完成。同時,按以往的情況該處罰將會披露在半年報中。
本期數據中,興化股份控股子公司陜西延長石油榆神能源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榆神能源)被榆林市生態環境局罰款30萬元。榆神能源為當地重點排污單位。
榆林市生態環境局官網披露文號為“陜K環罰〔2024〕78號”的處罰書顯示,榆神能源“危廢臺賬記錄與實際庫存及出庫數據不一致,臺賬記錄2024年3月6日入庫5個塑料桶共3200kg廢油,實際入庫為4個塑料桶3200kg;2023年7月26日起至檢查時,臺賬上共記錄入庫并庫存30桶(鐵桶)廢油,實際庫存33桶(鐵桶)廢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項,榆神能源被榆林市生態環境局罰款30萬元,并被要求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規范記錄危廢臺賬,于2024年5月31日前上報整改報告。
6月13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通過興化股份公開電子信箱發送采訪函。6月14日,記者致電興化股份,接線人員表示將會去查收采訪函。截至發稿,記者未獲得進一步反饋。
此外,本期收錄的數據顯示,陜西建新煤化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建新煤化)因廢水未經處理即排放,被延安市生態環境局罰款15萬元。同時,建新煤化是當地重點排污單位。
延安市生態環境局官網披露文號為“陜J黃陵環罰〔2024〕7號”的處罰書顯示,“該公司檢修期間將打掃沖洗車間廢水未經處理,直接從礦井水排放口排入沮河南川支流,沖洗廢水排放約10立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三)項,建新煤化被延安市生態環境局罰款15萬元。
近年來,隨著ESG(環境、社會責任及管治)投資理念逐步升溫,投資者越來越注重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上市公司財務投資和戰略投資的環境責任也應受到重視,因此直接或間接參股企業環境數據被納入A股綠色報告項目數據庫。
需要說明的是,環境信息數據的公開均有賴于環境監管信息公開水平的不斷提升。從2008年《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到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章專章確立“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信息公開從制度建設上得到保障。
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公眾環境研究中心(IPE)及自然資源保護協會(NRDC)編寫的《2018—2019年度120城市污染源監管信息公開指數(PITI)報告》也指出,環境信息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逐漸成為政府和社會公認的原則。
如對本項目環境數據存在疑問,或需就榜單涉及環境問題進行溝通反饋,請聯系蔚藍地圖。
(實習生齊開顏、李敏、崔嘉豪對本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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