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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信托公司被要求暫停第三方代銷?多家公司稱未收到相關窗口指導,但有機構被要求排查與第三方代銷的合作情況

每日經濟新聞 2024-06-25 23:40:06

日前,市場傳出消息稱,“部分信托公司收到窗口指導,被要求暫停第三方代銷業務。”多家信托公司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并未收到相關通知。但有機構向記者透露,前段時間其屬地監管部門曾讓他們排查與第三方代銷的合作情況。

每經記者 宋欽章    每經編輯 馬子卿    

近日市場傳出消息,部分信托公司收到窗口指導,被要求暫停第三方代銷業務。多家信托公司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并未收到相關通知;也有信托公司表示“不知情”。

此外,有信托公司向記者透露,前段時間其屬地監管部門曾讓他們排查與第三方代銷的合作情況

有信托機構被要求排查與第三方代銷的合作情況

對于近日市場傳出“部分信托公司收到窗口指導,被要求暫停第三方代銷業務”的消息。有多家信托公司告訴每經記者,他們并沒有收到窗口指導;也有信托公司表示“不知情”。不過,有信托機構表示,前段時間屬地監管部門曾讓他們排查與三方代銷的合作情況

此外,西北地區某信托公司透露,“之前一直是有第三方代銷的,但是目前有沒有接到通知說暫停,我們還要去了解核實一下。”

據悉,信托業內所謂的“第三方代銷”,主要是通過互聯網平臺、財富管理公司等三方非金融機構代銷信托產品的行為,也有觀點將銀行等持牌金融機構代銷信托行為納入“第三方代銷”范疇內。不過在實際展業中,代銷所涉及的業務風險主要聚集在前者。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市場傳言的是“暫停”部分信托公司的三方代銷,而非“停止”,這或許意味著一些不確定性。

記者注意到,今年5月,大業信托發布的一則聲明稱,“從未授權任何第三方機構或個人在互聯網上公開發布我公司信托產品信息”“從未允許任何非金融機構或個人代理推介銷售我公司信托產品”。

圖片來源:大業信托公告

第三方代銷的是與非,業內:關鍵在于有效規范和有序引導

第三方非金融機構能否代銷信托產品?原銀保監會此前在發布的《信托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中提到,“信托公司應當自行銷售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或者委托其他信托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機構代理銷售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信托公司和代理銷售機構應當通過營業場所或者自有電子渠道銷售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用益信托研究員帥國讓在接受每經記者采訪時表示,第三方代銷機構為了利益,在銷售中可能存在誤導投資者、不專業等情形;或是出現產品信息不實情形,甚至偽造產品來欺騙客戶。如果第三方理財公司假借信托公司的名義非法募集資金,將會給投資者和信托公司帶來難以估量的損失。

金融信托領域的資深律師唐春林在接受每經記者采訪時表示:“信托公司通過第三方代銷產品,由于是外部合作,除了合同約束之外,難以對銷售機構的各類銷售行為或人員進行直接管理,難以控制三方機構為了銷售業績而進行夸大宣傳、誘導投資等違規行為,且投資者的基本情況信托公司不能及時掌握,不可避免會存在產品錯配,即向投資者銷售不符合其風險承受能力和投資目的的產品,從而增加爭議發生的風險。”

“并非代銷就一定會產生問題,關鍵在于有效規范和有序引導。”唐春林律師表示,信托投資是一種非常專業的投資管理行為,比如項目的盡職調查、風控措施的落實、投資標的選擇等,都需要大量的專業部門和金融、法律、財務、技術等各類專業人員的參與。而金融銷售人員的培養和渠道的建立,也需要大量的投入。所以很難要求信托公司既具有良好的投資管理能力,又在銷售上大量投入。

唐春林認為,“金融機構之間取長補短、優勢互補,是正常的,合理的市場行為。銀行代銷信托產品,有利于發揮信托公司的投資管理能力和銀行網點、銷售渠道優勢。”但他也進一步表示,銀行代理銷售,如果規范不清,容易導致權責不明,甚至銀行和信托各自追求自身利益,從而難以有效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此外,在發生問題時也容易相互推脫責任,投資者維權難度加大。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VCG41N926128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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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場傳出消息,部分信托公司收到窗口指導,被要求暫停第三方代銷業務。多家信托公司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并未收到相關通知;也有信托公司表示“不知情”。 此外,有信托公司向記者透露,前段時間其屬地監管部門曾讓他們排查與第三方代銷的合作情況。 有信托機構被要求排查與第三方代銷的合作情況 對于近日市場傳出“部分信托公司收到窗口指導,被要求暫停第三方代銷業務”的消息。有多家信托公司告訴每經記者,他們并沒有收到窗口指導;也有信托公司表示“不知情”。不過,有信托機構表示,前段時間屬地監管部門曾讓他們排查與三方代銷的合作情況。 此外,西北地區某信托公司透露,“之前一直是有第三方代銷的,但是目前有沒有接到通知說暫停,我們還要去了解核實一下。” 據悉,信托業內所謂的“第三方代銷”,主要是通過互聯網平臺、財富管理公司等三方非金融機構代銷信托產品的行為,也有觀點將銀行等持牌金融機構代銷信托行為納入“第三方代銷”范疇內。不過在實際展業中,代銷所涉及的業務風險主要聚集在前者。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市場傳言的是“暫停”部分信托公司的三方代銷,而非“停止”,這或許意味著一些不確定性。 記者注意到,今年5月,大業信托發布的一則聲明稱,“從未授權任何第三方機構或個人在互聯網上公開發布我公司信托產品信息”“從未允許任何非金融機構或個人代理推介銷售我公司信托產品”。 圖片來源:大業信托公告 第三方代銷的是與非,業內:關鍵在于有效規范和有序引導 第三方非金融機構能否代銷信托產品?原銀保監會此前在發布的《信托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中提到,“信托公司應當自行銷售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或者委托其他信托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機構代理銷售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信托公司和代理銷售機構應當通過營業場所或者自有電子渠道銷售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用益信托研究員帥國讓在接受每經記者采訪時表示,第三方代銷機構為了利益,在銷售中可能存在誤導投資者、不專業等情形;或是出現產品信息不實情形,甚至偽造產品來欺騙客戶。如果第三方理財公司假借信托公司的名義非法募集資金,將會給投資者和信托公司帶來難以估量的損失。 金融信托領域的資深律師唐春林在接受每經記者采訪時表示:“信托公司通過第三方代銷產品,由于是外部合作,除了合同約束之外,難以對銷售機構的各類銷售行為或人員進行直接管理,難以控制三方機構為了銷售業績而進行夸大宣傳、誘導投資等違規行為,且投資者的基本情況信托公司不能及時掌握,不可避免會存在產品錯配,即向投資者銷售不符合其風險承受能力和投資目的的產品,從而增加爭議發生的風險。” “并非代銷就一定會產生問題,關鍵在于有效規范和有序引導。”唐春林律師表示,信托投資是一種非常專業的投資管理行為,比如項目的盡職調查、風控措施的落實、投資標的選擇等,都需要大量的專業部門和金融、法律、財務、技術等各類專業人員的參與。而金融銷售人員的培養和渠道的建立,也需要大量的投入。所以很難要求信托公司既具有良好的投資管理能力,又在銷售上大量投入。 唐春林認為,“金融機構之間取長補短、優勢互補,是正常的,合理的市場行為。銀行代銷信托產品,有利于發揮信托公司的投資管理能力和銀行網點、銷售渠道優勢。”但他也進一步表示,銀行代理銷售,如果規范不清,容易導致權責不明,甚至銀行和信托各自追求自身利益,從而難以有效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此外,在發生問題時也容易相互推脫責任,投資者維權難度加大。
信托 投資 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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