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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銀支付條例細則正式實施,細化支付業務規則,規定過渡期安排

每日經濟新聞 2024-07-27 11:51:09

《實施細則》明確了新舊支付業務類型的“一一對應”關系,各類舊業務類型均可歸入新業務分類中,不改變支付機構原有的經營范圍。

每經記者 張壽林    每經編輯 張益銘

7月26日,據央行消息,近日,中國人民銀行出臺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2023年12月,國務院公布《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落實《條例》,切實保護用戶合法權益,更好發揮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服務實體經濟作用,央行近日出臺《實施細則》。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0〕第17號)同時廢止。

當日,中國人民銀行舉行“推動支付行業高質量發展”媒體吹風會,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司長嚴芳現場介紹,人民銀行正在根據新的業務分類方式,抓緊修訂和完善現行制度,后續將按照立法程序有關規定,充分征求、吸收各方意見之后再推動出臺。

規定過渡期安排

據悉,《實施細則》共六章、七十七條,包括總則,設立、變更與終止,支付業務規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將為支付機構規范健康發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包括四個方面。一是明確行政許可要求。按照《條例》設置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細化支付機構設立、變更及終止等事項的申請材料、許可條件和審批程序,持續提升監管規則透明度,優化營商環境。

二是細化支付業務規則。明確支付業務具體分類方式和新舊業務許可銜接關系,實現平穩過渡。規定用戶權益保障機制和收費標準調整要求,充分保護用戶知情權、選擇權。

三是細化監管職責和法律責任。明確重大事項和風險事件報告、執法檢查等適用的程序要求。強化支付機構股權穿透式管理,防范非主要股東或受益所有人通過一致行動安排等方式規避監管。此外,還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及分支機構的處罰權限和措施。

四是規定過渡期安排。明確已設立支付機構應在過渡期結束前,達到有關設立條件、凈資產與備付金日均余額比例等要求。過渡期為《實施細則》施行日至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截止日,不滿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

細化支付業務分類方式和新舊分類銜接關系

根據《實施細則》,儲值賬戶運營分為儲值賬戶運營Ⅰ類和儲值賬戶運營Ⅱ類;支付交易處理分為支付交易處理Ⅰ類和支付交易處理Ⅱ類。

僅從事儲值賬戶運營Ⅰ類業務的,非銀行支付機構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在人民幣1億元基礎上,按下列規則附加提高: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附加值為人民幣1億元。

僅在住所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儲值賬戶運營Ⅱ類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無需附加。經營地域范圍在其住所所在地以外每增加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附加值增加人民幣500萬元。經營地域范圍超過2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附加值為人民幣1億元。但是,僅從事儲值賬戶運營Ⅱ類(僅限于線上實名支付賬戶充值)或者儲值賬戶運營Ⅱ類(僅限于經營地域范圍預付卡受理)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無需附加。

僅在住所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支付交易處理Ⅰ類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無需附加。經營地域范圍在其住所所在地以外每增加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附加值增加人民幣500萬元。經營地域范圍超過2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附加值為人民幣1億元。

僅從事支付交易處理Ⅱ類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無需附加。

同時從事上述兩種以上業務類型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附加值根據業務類型和經營地域范圍,按照對應規定加總計算。

嚴芳在媒體吹風會上介紹,《條例》堅持功能監管理念,從業務實質出發,根據能否接收付款人預付資金,將支付業務重新劃分為儲值賬戶運營和支付交易處理兩類,并分別從保障資金和信息安全兩方面提出監管要求。新的分類方式具有更好的擴展性,為支付行業的發展和技術迭代提供了更大的空間,無論支付業務外在表現形式如何,均可按照實質進行歸類和管理,有利于實現“同業務、同監管”,促進公平競爭。

嚴芳介紹,《實施細則》明確了新舊支付業務類型的“一一對應”關系,各類舊業務類型均可歸入新業務分類中,不改變支付機構原有的經營范圍。同時,各種新業務類型也可以根據《條例》和《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找到適用的業務規則,確保“有法可依”。人民銀行正在根據新的業務分類方式,抓緊修訂和完善現行制度,后續將按照立法程序有關規定,充分征求、吸收各方意見之后再推動出臺。

封面圖片來源:601988.SH)\中國人民銀行 加息 降息 降準 央行 人民幣中間價 中國央行 人民銀行 金融支持 人民幣匯率 貨幣政策 在岸人民幣 人民幣貶值 人民幣升值(每經記者 彭斐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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