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4-07-28 16:24:24
每經評論員 趙李南
7月26日,深交所對中青寶(SZ300052,股價11.79元,市值30.87億元)出具《監管函》。同日,深圳證監局也對中青寶出具《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事情起因是,中青寶的實際控制人張云霞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于2023年12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采取取保候審措施,而中青寶在知悉張云霞被采取強制措施后未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直至2024年7月26日才予以披露。
深交所提醒中青寶,上市公司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認真和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的責任。
筆者認為,中青寶及其信息披露的相關責任人在該事件上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中青寶不能如此蒙蔽投資者。
首先,信息披露的及時和透明是對上市公司最基本的要求。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中青寶在實控人被取保候審長達半年多之后才披露相關信息,明顯違反了這條規定。
其次,上市公司應當對投資者的信任高度負責。投資者將資金投入公司,信任公司能夠公平、公正、透明地運作,并為投資者帶來回報。然而,中青寶未能及時披露實控人被取保候審的情況,嚴重損害了投資者的信任。這顯然涉及到了另外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及其他重要人員實際上代表的是實控人的利益,而并非上市公司整體股東的利益。近年來,伴隨著監管的逐步完善,違法違規的責任落實到個人,這一現象大幅減少。也希望中青寶的董監高時刻牢記自己的責任,這是為全體股東負責,更是為自己負責。
第三,中青寶應認真梳理內部工作流程,建立保護信息披露的制度機制。此事件反映出中青寶內部治理存在一定的問題,即當上市公司獲悉關于實控人的不利信息時,并不能有效披露,這顯然是公司沒有相應的流程或制度保障能夠實現這樣的信息對外披露。因此,中青寶被責令整改,其內部治理是重要方面,保障信息披露的通道客觀獨立,才能杜絕類似問題的再次發生。
筆者呼吁所有的上市公司,進一步加強、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培訓,提高合規管理水平。相關的信披責任人也要推動上市公司信披通道的暢通,進行相應的合規和制度建設,保障投資者權益也是保障自己的權益。
如需轉載請與《每日經濟新聞》報社聯系。
未經《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違者必究。
讀者熱線:4008890008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