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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財險業務監管文件出臺:提高保險公司、中介機構準入要求,給予過渡期至年底

每日經濟新聞 2024-08-09 19:50:41

8月9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下發《關于加強和改進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據悉,《通知》對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提出更高要求:最近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最近連續四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為B類及以上;金融監管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每經記者 涂穎浩    每經編輯 馬子卿    

8月9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下發《關于加強和改進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財產保險公司(含相互保險組織和互聯網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提出監管要求。

具體而言,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需滿足以下條件:最近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最近連續四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為B類及以上;金融監管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通知》要求,對于已經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的財產保險公司給予過渡期。財產保險公司應在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基礎上推進整改,于2024年12月31日前全面符合本通知各項要求。

對償付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多家公司未達到

《通知》所稱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是指財產保險公司通過設立自營網絡平臺或委托保險中介機構在其自營網絡平臺,銷售財產保險產品、訂立財產保險合同、提供財產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

2020年12月下發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規定,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銷售,應符合監管關于償付能力、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等相關規定。按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保險公司需滿足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風險綜合評級在B級及以上。

此次《通知》對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提出更高要求:最近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最近連續四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為B類及以上;金融監管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多家公司未達到新的監管要求。例如,截至2024年第二季度末,前海財險核心、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均為106.1%,未能達到“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的要求。前海財險官網顯示,公司當前有退貨運費險,食品安全責任險(放心吃)、外賣延誤險(準時保)、航意險、雇主責任險等19款互聯網保險產品在售。

前海財險部分互聯網保險產品 圖片來源:前海財險官網

根據《通知》要求,財產保險公司不滿足本通知上述規定的經營條件的,應立即停止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新業務。在停止開展新業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負責日常監管的金融監管總局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并在官方網站、自營網絡平臺以及受托保險中介機構自營網絡平臺披露相關信息。對于已生效的保險合同,應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并做好理賠等后續服務。

此外,互聯網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應符合《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有關條件,且上季度末償付能力、風險綜合評級滿足前款要求的指標。具體來看,安心財險償付能力不達標,目前業務發展處于停滯狀態。

建立合作對象準入和退出機制,給予過渡期至年底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2021年9月監管曾向業內下發《關于加強和改進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規定是“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可不設分支機構在全國范圍內開展除機動車輛保險、農業保險以外的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

此次下發的《通知》要求,符合本通知條件的財產保險公司,原則上可將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的經營區域拓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并及時向拓展地的派出機構報告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拓展情況。財產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船舶保險、特殊風險保險等險種,原則上不得通過互聯網方式拓展經營區域。

此外,《通知》還要求,嚴禁財產保險公司將線下業務通過互聯網方式拓展經營區域,規避屬地監管。

對于開展相關業務的保險中介,《通知》除了要求“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為全國性機構”之外,還必須滿足“具有三年以上財產保險業務經營經驗”“銷售管理、保單管理、客戶服務等信息系統完備,業務流程管理滿足業務需要,機構自身符合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可回溯管理的相關要求”等條件。

《通知》還要求,財產保險公司與互聯網平臺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合作,應審慎選擇合作對象。建立合作對象準入和退出機制,明確相應標準和程序,對合作對象進行充分評估和盡職調查,并實施名單制管理。

根據《通知》要求,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違反本通知相關規定的,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依照法律法規提出整改要求,采取相關監管措施或者進行行政處罰。對于已經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的財產保險公司給予過渡期。財產保險公司應在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基礎上推進整改,于2024年12月31日前全面符合本通知各項要求。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VCG41N1309760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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