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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兒童案怎么追償?高空拋物如何定責?民法典司法解釋來了

央視新聞 2024-09-26 10:12:06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司法解釋,聚焦民法典施行后,社會廣泛關注、審判實踐中遇到的新情況、亟須解決的爭議問題,明晰責任,定分止爭。

拐賣兒童案件家屬如何追償?

明確支持賠償監護人尋親的合理費用

近年來,拐賣、拐騙兒童及智障婦女的行為受到社會廣泛關注,這些犯罪行為不僅嚴重侵犯了兒童的人身權益,也給受害者家庭帶來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經濟負擔。親屬往往耗費了大量時間和金錢來尋親,那么尋親產生的支出能否獲得賠償?

此次司法解釋進行了明確,規定: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監護人請求賠償為恢復監護狀態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等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明確嚴重精神損害的認定標準

此外,司法解釋還明確了嚴重精神損害的認定標準。規定,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父母子女關系或者其他近親屬關系受到嚴重損害的,應當認定為民法典規定的嚴重精神損害。

被監護人侵權如何定責?

一直以來,農村留守兒童、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權益保護、“校園欺凌”等問題,受到社會廣泛關注。今天發布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司法解釋進一步規范了被監護人侵權的責任承擔問題,為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提供了更加明確的法律指引。

實踐中,也有非近親屬擔任監護人且被監護人本人有財產的情況,這時完全由監護人擔責可能導致非近親屬不愿擔任監護人,這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長。

為解決這個問題,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在判令監護人擔責的同時,應當在判決中明確“賠償費用可以先從被監護人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監護人支付”。同時,為保證被監護人健康成長,司法解釋對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作出限定,規定“應當保留被監護人所必需的生活費和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費用”。

夫妻離異后孩子闖禍誰來擔責?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侵權由誰來擔責呢?實踐中,離異夫妻一方往往以未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為由,主張自己不承擔責任或者少承擔責任。針對這種“誰出力就誰擔責”的不公平情形,司法解釋進行了回應。

明確未成年子女侵權離異夫妻共同擔責

司法解釋明確,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離異夫妻共同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方以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為由主張不承擔或者少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未與未成年人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不承擔監護人的侵權責任,由該子女的生父母承擔責任。

這不僅能更好保障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促使離異父母更加關注子女的成長和教育,避免因離婚而疏忽對子女的監護職責。

受托監護人在過錯范圍內承擔責任

司法解釋還明確了被監護人侵權,受托履行監護職責的人在過錯范圍內與承擔全部責任的監護人共同承擔責任。

懲治校園欺凌合理確定教育機構責任

近年來,校園欺凌等違法犯罪時有發生,司法解釋在懲治校園欺凌、合理確定教育機構責任方面也作出了規定。明確:學生在校內遭受校外人員人身損害的,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為第一責任主體,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教育機構承擔順位在后的補充責任。

法官介紹,第三人和教育機構作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在判決中應體現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的在后執行順位。

出借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發生事故車主是否擔責?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機動車必須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才能上路,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交強險。但生活中,總有部分車主抱有僥幸心理,選擇不購買交強險。那么將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交給他人使用,發生了事故車主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對此,司法解釋進行了明確: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投保義務人和交通事故責任人不是同一人的,投保義務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與交通事故責任人共同承擔責任。

下車后自己的車溜車把自己撞了誰來賠?

“自己的車撞了自己”說起來似乎不太可能,不過現實生活中,這樣的案例并不鮮見,例如駕駛員中途未停穩車輛就下車,車輛發生溜滑導致其傷亡,車輛駕駛人或者其家屬往往會因為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付問題,與保險公司產生糾紛。對于此類案件,保險公司賠不賠,存在一定爭議。

對此,司法解釋進行了明確,統一裁判標準,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離開本車后,因未采取制動措施等自身過錯受到本車碰撞、碾壓造成損害的,駕駛人因對機動車有實際控制力,不可“自己對自己侵權”,駕駛人不屬于三者險的理賠對象,不應依照交強險和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獲得理賠。

據介紹,這樣規定也是想通過這種方式,督促駕駛員在離開車輛前檢查好車輛,保障車輛合法停放、安全停放。

拼裝車報廢車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誰承擔?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禁養的烈性犬傷人由誰擔責?

近年來,烈性犬傷人事件時有發生,為了規范養犬行為,確保公眾安全,司法解釋明確,禁止飼養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損害,無論受害人有無過錯,飼養人均應承擔全部責任。

司法解釋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主張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比如,某市養犬管理規定禁止飼養藏獒。飼養人違反該規定,飼養了一只藏獒。當藏獒咬傷他人時,不論飼養人采取了何種管理措施,也不論受害人是否存在逗弄藏獒等行為,飼養人都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高空拋物造成損害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后果,找不到拋物人如何定責?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司法解釋,對高空拋物的責任承擔問題進一步細化,明確了高空拋墜物致害責任主體及責任劃分。

高空拋物罪是2021年3月1日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設的罪名,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此外依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如果高空拋物或者墜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而生活中有些高空拋物或者墜物造成的侵害案件,最終沒有找到真正的侵權人,那這種情況下應該誰來承擔責任呢?

司法解釋明確,高空拋擲物、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具體侵權人是第一責任主體,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順位在后的補充責任。

明確找不到具體拋物人時物業和可能侵權人的責任順位

實踐中,高空拋物事件發生后,找不到具體侵權人的情況也不少見,這時為了保證受害人得到救濟,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物業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那么二者之間如何劃分責任、誰先承擔責任呢?此前法律并未明確規定,此次司法解釋也進行了明確和細化。

規定:無法確定高空拋擲物、墜落物致害的具體侵權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被侵權人其余部分的損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適當補償。上述責任主體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將來確定的具體侵權人追償。

據介紹:前提是已經在窮盡各種調查手段,找不到具體侵權人的情況下,才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來承擔補償責任,這是一個大前提。

責編 胡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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