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4-10-17 23:37:26
◎對于停車場運營委托協議是否應被“提前”終止,合眾思壯子公司京梁公司與梁溪區城市管理局各執一詞。真相究竟如何?暫未有定論。
每經記者 胥帥 程雅 每經編輯 張海妮
三年前,圍繞無錫市梁溪區轄區停車場業務的運營,無錫京梁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梁公司)與梁溪區城市管理局(以下簡稱梁溪區城管局)發生過爭執。京梁公司是合眾思壯(002383.SZ)和無錫市梁溪城市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梁溪城投)的合資公司,合眾思壯一方持股60%。
原本停車場運營期限的截止時間是2027年3月31日,而梁溪區城管局在2021年宣告收回對京梁公司的委托權。對于委托權是否應被“提前”收回,雙方各執一詞。今年,合眾思壯子公司京梁公司與梁溪區城管局之間的糾紛進入到訴訟層面。根據天眼查信息,該起訴訟案件的案件類型為行政案件,京梁公司為一審原告。
圍繞有關停車場的糾紛,矛盾還涉及京梁公司的股東。今年1月,合眾思壯公告披露了三起訴訟案件,梁溪城投與合眾思壯方【合眾思壯及其關聯基金寧波默樸霖景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及合眾思壯子公司】在訴訟案件中互為原被告。合眾思壯作為原告的兩起案件中,一起案件認為梁溪城投的違約行為觸發回購條款,另一起案件要求返還京梁公司公章等。而梁溪城投另案起訴解散京梁公司并申請財產保全,凍結雙方合資公司的銀行存款。
8月底,合眾思壯披露的2024年半年報顯示,雙方涉及的合同糾紛案處于一審結案狀態,法院駁回雙方訴訟請求。爭論焦點是梁溪城投是否違反競業協定等。京梁公司強調運營停車場前后投入了大量資金并取得良好的效果,但梁溪城投認為京梁公司運營結果遠遠不達預期。
9月以來,《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先后通過微信交流、電話采訪以及實地走訪,采訪到合眾思壯和寧波默樸霖景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默樸霖景)共同的代理律師、京梁公司代理律師、梁溪城投方、梁溪區城管局等多方,真相究竟如何?各方依然各執一詞,未有定論。
盡管京梁公司并未給合眾思壯的財務報表增添亮麗業績,但它對上市公司而言依然非常重要,其是合眾思壯智慧停車業務的重要承載平臺。
合眾思壯在2018年7月與梁溪城投合作,共同成立京梁公司(注冊資本1億元)。其中,合眾思壯直接持股21%,合眾思壯控制的產業基金默樸霖景持股39%,梁溪城投持股40%。京梁公司主要從事智慧城市平臺搭建及相關服務業務。
這一年,智慧停車業務也是資本市場的風口,一些上市公司借助智能制造、停車場資源、互聯網等方面的優勢,大力發展智能停車產業。目前已經上市且運營停車業務的公司包括捷順科技(002609.SZ)、五洋自控(300420.SZ)等。
從同行業上市公司的財報看,停車業務對其營收、凈利潤都有增益。比如,2018年到2023年,捷順科技的營業收入從9.04億元增長至16.45億元,扣非后凈利潤從7488.95萬元增長至8162.45萬元。
根據合眾思壯2021年年報,2020年及2021年,京梁公司的凈利潤為虧損,2021年營收為2205.4萬元,2020年營收甚至為負數。
然而,京梁公司尚未走出虧損境地,合資公司的兩大股東卻已鬧掰,以至于對簿公堂。
今年1月底,合眾思壯披露了子公司涉訴的多起案件,有案件的原告是合眾思壯和默樸霖景,也有案件的原告是梁溪城投。
合眾思壯和默樸霖景起訴梁溪城投,認為梁溪城投出現違約行為,觸發《投資框架協議》項下的回購條款,訴請梁溪城投向合眾思壯、默樸霖景支付股權回購款3600萬元并賠償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等。合眾思壯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訴請京梁公司董事、高管周某賠償京梁公司經濟損失(合計約489.33萬元)。
合眾思壯還起訴梁溪城投,要求返還京梁公司的公章證照。
梁溪城投起訴京梁公司,認為京梁公司治理陷入僵局,業務停滯。梁溪城投向法院起訴請求解散京梁公司。同時,梁溪城投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凍結京梁公司的銀行存款2800萬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的財產。
9月上旬,《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默樸霖景上述案件的代理律師處獲悉,默樸霖景要求梁溪城投股權回購的案件一審敗訴,默樸霖景已提出上訴。
根據天眼查,梁溪城投起訴京梁公司的案件,7月8日的審理程序還在一審。至于梁溪城投申請的財產保全,已經進入執行階段。
10月10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聯系到合眾思壯負責信息披露的相關人員,對方表示已經通過公告披露過相關案件情況。至于案件的詳細情況,按照公司相關規定,由公司專門負責媒體對接的部門接受采訪。
隨后,記者聯系到合眾思壯對接媒體的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并向其發送了采訪提綱。對方表示:“會敦促下屬公司相關人員盡快跟您(記者)聯系。”不過截至發稿,記者暫未獲合眾思壯方面的回復。
盡管上述案件的判決結果尚未公告,但默樸霖景代理律師向記者透露了與上述案件相關的又一起案件,即合眾思壯以損害公司利益責任起訴周某和無錫市梁溪城市運營服務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無錫城運)。2021年3月17日至2023年7月27日期間,無錫城運是梁溪城投的控股子公司,周某曾是無錫城運的法定代表人。周某也即上述京梁公司董事、高管。該案件已結束了二審審理,法院判決合眾思壯敗訴。
京梁公司設立時,梁溪城投與合眾思壯簽訂了《投資框架協議》,在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一節約定,雙方在無錫市轄區域內互為唯一合作伙伴。在目標公司(京梁公司)經營的同類業務范圍內,雙方及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能自營或為第三方經營或與第三方合作經營與目標公司(京梁公司)同類的業務。若一方發生根本違約行為或出現嚴重損害另一方或目標公司利益的行為時,一方有權要求對方按照1.2倍收購己方持有的股權。“梁溪城投作為京梁公司的股東,違反《投資框架協議》第8.9條的約定。”默樸霖景代理律師表示。
2021年,梁溪城投在2021年3月17日到2023年7月27日持有的子公司無錫城運(曾用名“無錫梁溪物聯網科技有限公司”)在2021年4月13日變更經營范圍,增加了“停車場服務”項目,法定代表人則變為周某。而周某被梁溪城投委派到無錫城運擔任董事及副總經理。
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周某的行為違反了董事、高管的競業禁止義務。但根據周某提供的情況說明、銀行交易明細等證據,其在無錫城運任職期間并未獲得收入,法院認為將周某在無錫城運的收入歸入京梁公司缺乏相應依據,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原告的舉證無法證明京梁公司營業收入的減少與周某擔任無錫城運的法定代表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對于一審判決結果,默樸霖景代理律師表示不接受并已提出上訴。
然而,法院二審判決基本維持上述一審認定的事實,認為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競業禁止的規定,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該侵權行為應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動為之,周某的上述行為是受上級委派,并無主觀上的故意。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在合眾思壯與梁溪城投的訴訟中,法院認為周某的上述行為(被聘任為無錫城運法定代表人)不足以構成根本違約。如因此構成根本違約,觸發回購條款導致合作終止,明顯責任后果過重。
9月11日下午兩點,記者在匯智大廈4樓梁溪城投的402辦公室見到了周某。周某稱,需要通過梁溪區委宣傳部進行溝通,這不是私人的事情,是公職人員的事情,要公對公進行,這件事已經在走司法程序。
梁溪城投有關人士向記者表示,由于京梁公司的經營狀況遠未達到預期,雙方合作產生重大分歧和矛盾。梁溪城投作為京梁公司的股東之一,基于現狀,要求退出合作,目前也在訴訟過程中。考慮到相關證據的保密性和審判過程中法院的中立和公正性,故在此期間不便接受采訪。
記者注意到,涉及周某與梁溪城投的案件中,法院在判決中提到京梁公司停車場業務受到影響,系因梁溪區城管局終止對京梁公司對其轄區內停車資源建設和運營的委托,導致京梁公司失去了該部分的停車業務。
根據京梁公司提供的一份材料,京梁公司自成立之后參與了“智慧梁溪”建設多個重點項目。梁溪區城管局與京梁公司簽訂《梁溪區智慧停車項目建設及運營委托協議》(以下簡稱《運營委托協議》),約定梁溪區城管局將梁溪區公共停車泊位的智能化建設及運營“智慧停車”項目委托給京梁公司,委托運營期自2019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止,為期8年。根據《運營委托協議》,“智慧停車”項目是2018年“智慧梁溪”重點建設項目。委托經營涉及收費車位5555個,定向出租車位791個,免費或暫未收費車位524個。
到了2021年3月9日,梁溪區城管局向梁溪城投和京梁公司發函,定于2021年3月31日終止《梁溪區智慧停車項目建設及運營委托協議》,收回梁溪區城管局委托京梁公司建設運營管理的所有停車資源。同時,梁溪區城管局委托梁溪城投做好京梁公司停車資源的交接工作并保持交接期間的平穩運行。
既然雙方協議商定的委托時間為8年,為何梁溪區城管局要“提前”收回對京梁公司的停車場運營委托?《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京梁公司代理律師處了解到,京梁公司和梁溪區城管局的案件訴訟正在審理中。根據天眼查信息,該起訴訟案件的案件類型為行政案件,京梁公司為一審原告。
9月中旬,《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了梁溪區城管局相關人士。對方認為:在合作期間京梁公司存在未按規定上交區財政足額費用,且遠低于約定最低數字的情況。其次是智慧停車建設效果差,京梁公司開展的智慧停車業務用戶體驗感差,市民群眾投訴眾多。最后是違規遷移數據。該公司在未取得主管部門許可的情況下私自將部分停車數據存儲至未指定的服務器內,存在公共信息數據泄露隱患。最后經綜合多方因素考量,梁溪區城管局于2021年3月31日與其終止合作。
梁溪區城管局法務表示,委托合同從合約的角度而言,委托方就有任意解除權,但城管局并不是基于任意解除權而解除合同,而是基于以上三個重大違約行為,這三點精準地踩在了“紅線”上。
梁溪區城管局的相關負責人稱,在與京梁公司解除合作前,就對方出現的問題,已經進行多次溝通,下發解除合作的通知并不突然。
京梁公司代理律師則表示異議并給出反駁意見,提到涉及付款條件未成就(繳納金額要第三方審計報告,對方未及時提供有效審計報告),默樸霖景代理律師表示,京梁公司已投入一定的資金。
不過,梁溪區城管局方面表示,當時曾向對方提供審計報告,但是對方不認。
京梁公司代理律師認為,梁溪區城管局委托京梁公司進行建設及運營的行為系行政法上的特許經營協議。協議中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及義務,京梁公司沒有違反乙方義務條款中的任何一條。至于市民投訴最多的是小程序注冊使用相關的問題,這正是建設期內手工收費轉為電子收費這一過程中必然產生的,也正是“智慧停車”項目所必然伴隨的。即使是解除行政協議,也應當依法履行賠償或補償義務,但京梁公司未獲得任何補償或賠償。
雙方爭議激烈的還有“數據泄露隱患”。
在合眾思壯起訴周某的案件中,法院認定的事實中提到:2021年3月9日,梁溪區城管局向梁溪城投和京梁公司發送終止停車場協議的函件,定于3月31日終止合作。
上述“數據泄露隱患”發生的時間是在2021年3月30日晚,也就是梁溪區城管局發送函件的時間到終止委托的時間之間的這個階段。
默樸霖景代理律師表示,2021年3月30日晚上,因雙方并未就“解除合同”協商一致,京梁公司仍在進行系統平臺運營維護工作,外聘技術團隊在例行檢查時,被對方帶到了城管大隊,理由是公司員工盜竊數據,手機、電腦全部被沒收。
梁溪區城管局方面的回應是上文提到的對方違規遷移數據。
“所謂的竊取數據從何而來?我維護的數據就在我的服務器上,我還跑到現場去竊取數據?”京梁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某稱。至于為何選擇晚上進行數據維護,趙某表示,正是為了顧及白天的收費系統不間斷,不影響白天的收費工作,所以才選擇在晚上進行系統的測試、調測。
無錫市梁溪區城管局法務表示,案件還在審理中,為了不妨礙司法公正,以判決為準。
對于上述合同解除事項和“數據泄露隱患”的過程,雙方仍然是各執一詞。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VCG41N1133373485
如需轉載請與《每日經濟新聞》報社聯系。
未經《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違者必究。
讀者熱線:4008890008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