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4-11-12 22:23:00
每經評論員 吳澤鵬
近日,毅昌科技(SZ002420,股價6.34元,市值26.27億元)收到了交易所下發的監管函。該公司在今年7月提出收購高金富恒持有的合肥江淮毅昌40%的股權,交易金額預計不高于3989萬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8.44%。由于高金富恒是毅昌科技的關聯法人,此次交易構成了關聯交易。
根據監管函,毅昌科技在公告前述交易事項時,未依規披露合肥江淮毅昌的審計報告,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第6.3.7條第一款的規定。這條規定明確指出,上市公司與關聯人發生的成交金額超過3000萬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超過5%的,應當及時披露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同時應當披露符合規則第6.1.6條要求的審計報告或者評估報告。第6.1.6條進一步明確,交易標的為公司股權的,若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應當披露標的資產經審計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財務會計報告。
由此可見,對于此次收購,只要仔細對照相關法規要求,便可知悉如何進行合規的信息披露。然而,毅昌科技卻因此收到了監管函,這樣的“疏忽”令人遺憾。畢竟,毅昌科技是一家2010年上市的老牌企業,其董事會秘書自2001年加入公司,主導了公司的上市等工作,擁有豐富的資本運作、公司治理與財務管理經驗。
合法合規進行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基本義務。近年來,監管層對信息披露的要求和管理愈加嚴格,這要求上市公司在及時披露信息的基礎上,還要確保內容的準確性和完整性,杜絕虛假、隱瞞等不良行為。
為了確保信息披露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上市公司應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準確判斷強制性信息披露內容:上市公司首先應準確判斷哪些信息屬于強制性披露內容,并嚴格按照相關法規要求進行披露。例如,涉及關聯交易、重大投資等事項時,應逐一比對相關法規,確保披露內容的合規性。
第二,保持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對于自愿性信息披露內容,上市公司應保持前后一致的標準,并且做到有始有終。例如,連續簽署相同規模的訂單時,不應選擇性披露;對于此前已自愿披露的項目,后續應當有對應的進展公告。
第三,加強內部培訓和學習:上市公司應重視董監高等人員對信息披露相關制度法規的深入學習和理解,特別是要加強公司內部信息披露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避免因信息更新不及時等原因導致不必要的違規行為。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與投資者溝通的重要橋梁,合規的信息披露不僅能提升公司的透明度,還能增強投資者的信心。毅昌科技此次的疏忽提醒我們,即使是經驗豐富的上市公司,也應時刻保持警惕,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信息披露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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