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4-11-18 22:37:59
每經記者 張壽林 每經編輯 張益銘
近日,金融監管總局發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業務,引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立足主責主業,增強收購處置專業能力,發揮金融救助和逆周期調節功能。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指出,考慮到當前金融機構資產風險特征發生較大變化,為與相關政策做好銜接,有序拓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收購范圍,助力金融機構盤活存量,金融監管總局制定發布該《辦法》。
《辦法》明確細化可收購的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標準,并對盡職調查、處置定價、處置公告等關鍵環節進一步明確監管要求,同時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開展圍繞不良資產相關的咨詢顧問、受托處置等輕資產業務,培育差異化核心競爭力,在發揮逆周期救助性功能,特別是在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化險中發揮積極作用。
拓寬可以收購的資產范圍
《辦法》要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聚焦主責主業。有序拓寬金融不良資產收購范圍,明確細化可收購的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標準,引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堅守不良資產主陣地,提高收購、管理、處置專業能力,加快不良資產出清,更好發揮金融風險“防火墻”和維護金融安全“穩定器”的功能作用。
《辦法》第六條拓寬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收購的資產范圍,對象包括金融機構持有風險分類為次級、可疑、損失類的資產;雖未分類為次級、可疑、損失類,但符合《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定義的重組資產;其他已發生信用減值的資產等。
第十一條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對擬收購的不良資產進行獨立、客觀、充分的盡職調查,確保資產權屬真實有效且符合本辦法可收購資產范圍的要求,形成真實、全面反映資產價值和風險的結論。盡職調查應嚴格落實“雙人原則”,并視情況聘請法律、評估、審計等中介機構協助開展工作,但不得將可行性研究、抵質押物現場核查等盡職調查的實質性職責交由第三方機構承擔。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指出,《辦法》有序拓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收購的金融不良資產范圍,允許其收購金融機構所持有的重組資產、其他已發生信用減值的資產等,助力金融機構盤活存量,釋放更多信貸資源投入國家政策方針重點支持領域。同時,為引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進一步支持服務實體經濟發展,《辦法》明確界定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收購標準,鼓勵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切實發揮金融救助和逆周期調節功能作用。
加強各流程環節內部風控
《辦法》強化風險防控。要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建立健全審批決策機制,加強對不良資產收購、管理、處置各流程環節的內部風控和監督制約,切實防范道德風險。
第三十九條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擬處置不良資產進行評估應堅持“評處分離”原則,保證資產評估和資產處置環節相互獨立,根據不同形態資產的特點采用科學合理的估值方法,確定資產價值。
以債權轉股權、出售股權資產或出售不動產的方式處置資產時,除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權外,原則上由外部獨立評估機構對資產進行評估,對于評估工作受到嚴重限制、無法履行現場調查程序、無法取得評估必備資料的資產,采取公開方式交易的,應充分利用市場機制發掘資產的公允價值。
《辦法》還要求提高綜合化服務水平。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結合自身資源稟賦和比較競爭優勢,開展圍繞不良資產相關的咨詢顧問、受托處置等輕資產業務,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助力金融和實體經濟風險出清,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當前,我國不良資產市場對咨詢顧問、受托處置等服務存在需求,為充分發揮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專業知識、人才隊伍、處置經驗等方面的比較競爭優勢,《辦法》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結合自身資源稟賦,開展圍繞不良資產主業的咨詢顧問、受托處置等輕資產、高附加值業務,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助力金融和實體經濟風險出清,提高化解處置金融風險的質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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