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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媒看四川 | 全省涉物業糾紛案何以大幅下降——四川法院推動構建涉物業糾紛聯動化解機

法治日報 2024-11-19 13:35:40

物業公司上調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一批業主對此持有異議,自2017年7月起拒交物業費。近日,這起物業糾紛案經四川省自貢市貢井區人民法院法官的3次訴前調解,得以圓滿結案:物業公司撤訴,居民補交了物業費。

近年來,物業糾紛持續高位運轉。統計數據顯示,四川法院2022年、2023年一審新收各類涉物業糾紛案件分別為69100件和66919件,2024年1月至9月一審新收25440件,同比降幅達44.95%,下降幅度居全國首位。

前端發力“減增量”

“沒經過我們業主同意,他們憑什么漲價?”“物業公司說,漲價是業委會委托他們做的,我們懷疑有暗箱操作,不符合程序”“物業服務不到位,地下車庫灰塵好多”“為什么水費里要交加壓費”……

貢井區法院專委尹紅梅印象深刻:2月中旬,她和法官助理第一次來到上述案件的所在小區時,被二三十位大媽圍住,大家你一言我一語地訴說自己的困惑。

原來,2016年3月,物業公司與該小區業主委員會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高層電梯住宅物業服務費用為每月1.3元/平方米。后雙方于2017年8月根據業主大會表決結果簽訂《物業服務合同補充協議》,對原合同部分條款進行變更,自2017年9月起將案涉小區電梯住宅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上調為每月1.5元/平方米,并報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此次變更涉及整個小區23棟住宅樓、800多戶業主,部分業主不認可上調物業費,自2017年7月起拒絕支付物業費。2023年2月,因催收未果,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該小區22名業主按約支付物業費。

走進小區,了解了群眾的心聲,尹紅梅依托以自己名字命名的“紅梅”黨員法官工作室,積極推動召開由公安、住建、街道、社區等部門共同參與的工作聯席會議,面對業主對漲價投票的質疑,請相關職能部門和街道辦解封投票進行核實。

尹紅梅向業主耐心釋明業委會決定的法律效力,引導業主依照法定程序維權,理性表達訴求。考慮到該小區業委會之前已解散,為充分維護業主權益,貢井法院向社區提出盡快組織小區業主重新組建業委會的建議。

第二次來到該小區,結合業主提出的物業服務方面存在的問題,“紅梅”法官單獨與物業公司進行協調,告知關于物業服務人義務的法律規定,要求物業公司及時規范整改。同時,協調部分業主與物業公司開展調解,最終達成和解協議并及時履行完畢。

第三次來到該小區,尹紅梅到小區地下車庫核實業主反映灰塵多、設施陳舊不更新等現象。

“我們主動匯報,由各部門協同參與組織雙方調解,最終促成物業公司與其余業主均達成和解協議,矛盾得到有效化解。”尹紅梅說,針對小區業主反映的物業收費標準上調不合理、物業服務不到位等問題,貢井法院于2023年4月向當地住建局、街道辦事處發送了關于核實合同變更備案情況、加強物業服務行業監管、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矛盾預防和前端化解作用的司法建議,得到建議對象的積極回應,有效發揮了司法建議“防再病”的作用。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吳濤認為,貢井法院堅持以“辦案就是治理”的司法理念,將解紛工作的重心向前“推”,立足專業優勢凝聚基層治理合力,用好司法建議補足基層治理短板,為更好支撐和服務“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司法推動、社會參與”的綜合治理新格局提供了參考典范。

規則引領“穩預期”

物業交接問題是當下物業服務領域的一個熱點難點問題。實踐中,不少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采用“拒不退場”的方式強行提供物業服務,并要求業主支付物業費,進而引發糾紛。

四川省廣安市武勝縣某物業公司系某小區的前期物業服務人。2017年3月,該小區業委會向該公司函告將重新選定物業服務人,并邀請該公司積極參與競標。該公司于2017年4月回函收悉,并表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于2017年6月10日自行終止。業委會按程序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人后,于2017年6月28日告知該公司及時辦理交接事宜。2017年6月30日,業委會與新物業服務人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此后,該物業公司長期滯留案涉小區,致使新物業服務人無法進場服務。2023年7月,該公司因向業主收取物業費未果,向法院提起訴訟。

武勝縣人民法院認為,某物業公司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未按業委會要求向新物業服務人履行交接義務,經明確告知法律后果后拒不退出物業服務區域,按照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條規定,其不得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的物業服務費用。對該公司訴求不予支持。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四川法院貼合涉物業糾紛批量化、流程化、標準化的特點,優化案件審理模式,規范訴訟指引、風險提示與訴調分流,推動涉物業糾紛解紛渠道暢通有序。同時,強化示范裁判作用。多地基層法院針對同一小區的涉物業糾紛,選擇具有示范意義的代表性案件,通過精審形成判例或調解方案,促推批量類案快速化解,達到“以判促調、以教促治”。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精煉物業類案件審理指南與規則要點,將同小區、同類型的個案辦成示范案件,為后續產生的大量類案糾紛“打樣”“打板”。2023年以來,以267件各類“首案”示范審理帶動化解了同類型案件7515件,幫助糾紛當事人明確訴訟風險和穩定預期,達到“判決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此外,多地基層法院加大巡回審判力度,挑選一些鄰里糾紛等群眾感興趣、具有典型教育意義的案件深入小區,巡回開庭、調解,并當庭宣判,就近開展以案說法。南充市嘉陵區人民法院推行“小區開庭+庭審直播+庭后宣講”的訴中解紛模式,將庭審搬到群眾的“家門口”,使轄區上百件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止于訴前。

激活治理“謀長效”

在新能源汽車迅速發展的背景下,因安裝汽車充電樁引發的涉物業糾紛呈高發態勢。

程某某為成都某小區業主,購得該小區一地下停車位。2021年6月,因購入一輛新能源電動汽車,其擬在自購車位安裝充電樁。小區物業公司同意了程某某的安裝申請,要求支付“電力增容費”5500元,繳費說明記載有“車輛充電樁線路維護”字樣。

程某某支付后認為,物業公司以收取該費用為同意其安裝充電樁的前提條件,致使其不得不同意支付該費用,該費用的收取缺乏法律依據,遂要求該公司返還。經協商無果,程某某訴至法院。

審理法院認為,案涉充電樁安裝過程中,物業公司并未實際對變壓器進行增容,其收取的“電力增容費”實為車輛充電樁線路維護費用。而充電樁線路維護涉及對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護,有關權利義務應由小區全體業主共同確認。鑒于該物業公司的收費行為既缺乏行政部門的規定依據,亦未經業主大會決議或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判令物業公司向程某某返還上述費用。

法院認為,業主合理使用產權車位安裝汽車充電樁,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規定或影響小區其他業主的共同利益,其有權合理利用小區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包括公共配電容量、公共管道井等。物業服務人對此應予以積極配合、協助,不得主觀地以“電容量不足”“存在安全隱患”等為理由拒絕業主的安裝申請。

針對涉物業糾紛高發易發的特性,四川全省各級法院堅持主動服務,做到對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不“一判了之”“案結了事”。針對審判中發現的問題以及案件背后反映的社會治理問題,就提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服務水平、加強業主反饋問題整治、做好信息公示公開等方面向物業服務企業、社區以及住建部門等單位發出司法建議108份,真正達到以個案促進良法善治,促推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源頭防治。

“一體推進糾紛源頭減量與審判提質增效工作,將服務‘小物業’落到實處,切實回應好新時代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吳濤說,四川法院將繼續強化源頭治理和關口把控,秉持預防在先的工作理念,將解紛觸角延伸到每個小區,實現“橫向有協同、縱向有聯動”。以“求極致”精神將訴前調解工作做到位,把矛盾糾紛在訴訟更前端化解掉。

責編 胡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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