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5-01-15 21:14:39
1月15日,匯鴻集團公告稱,子公司中鼎公司因與泰國外貿廳、泰歐資本的侵權責任糾紛,向南京中院提起訴訟,索賠2.87億元。該糾紛源于2011年中鼎公司前身開元輕工與泰國外貿廳簽訂的木薯干買賣合同,后因質量問題產生爭議。泰國外貿廳稱交易前已提供檢查機會,合同未約定質量標準,不存在違約。2017年泰王國仲裁院裁決中鼎公司支付貨款,中鼎公司不服提起訴訟。匯鴻集團稱案件對公司無重大影響。
每經記者 趙李南 每經編輯 陳俊杰
1月15日,匯鴻集團(SH600981,股價2.7元,市值60.55億元)發布公告稱,其控股子公司江蘇匯鴻國際集團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鼎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南京中院)送達的《受理案件通知書》。
中鼎公司因與泰王國商業部外貿廳(以下簡稱泰國外貿廳)、泰歐資本有限公司(TH Capital Co., Ltd.以下簡稱泰歐資本)侵權責任糾紛,向南京中院提起訴訟。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上述訴訟牽扯了十余年的爭議糾葛,起因是匯鴻集團子公司向泰國外貿廳采購木薯干引發的質量糾紛,匯鴻集團此次索賠金額高達2.87億元人民幣。
這起糾紛要追溯至2011年。
2011年3月,匯鴻集團控股子公司中鼎公司前身江蘇開元國際集團輕工業品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元輕工)與泰國外貿廳簽訂《泰國木薯干買賣合同》,約定開元輕工向泰國外貿廳采購2008/2009年份的木薯干,數量約為25萬噸,總金額約15億元泰銖。
根據約定,開元輕工應當支付合同總價5%的保證金并開具不超過4份不可撤銷信用證用于支付全額貨款。
同時,開元輕工與泰歐資本簽訂《合作協議》,約定開元輕工授權泰歐資本為履行《泰國木薯干買賣合同》代理人,包括提取貨物、支付貨款等,如因履行該合同而給中鼎公司造成損失的,由泰歐資本全部承擔。
2011年11月,泰歐資本以中鼎公司的名義向泰國仲裁院申請仲裁,稱因已經提取的木薯干存在質量問題,泰國外貿廳已經違反合同,要求裁決賠償中鼎公司損失。
對于上述情況,泰國外貿廳認為,買賣合同涉及的木薯干是泰國政府剩余庫存產品,由2008/09木薯市場干預項目收購所得。2011年7月14日,內閣決定去除庫存,無需在成交之前檢查產品數量和擔保產品質量。因為本次交易是全數額交易或整倉交易,在提交購買申請之前泰國外貿廳已為有意購買者提供檢查數量和質量的機會。
泰國外貿廳認為,中鼎公司已檢查和篩選產品,因此,當泰國外貿廳決定出售庫存產品,并與中鼎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后,視為中鼎公司決定購買合同附件所述所有倉庫產品,買賣合同沒有對質量標準做任何約定,因此不存在違約的情形。
對于泰歐資本發起的仲裁,2016年,泰國外貿廳提起的反請求要求中鼎公司支付已提取貨物的貨款及賠償相應的費用,后兩案合并審理。
2017年12月,泰王國仲裁院裁決中鼎公司應當向泰國外貿廳支付11.3萬噸貨物貨款,共計約6.8億元泰銖以及相應利息。
隨后,泰歐資本向泰國外貿與知識產權中央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撤銷仲裁裁決,但被駁回。
匯鴻集團稱,因上述仲裁裁決系由泰王國仲裁院作出的(外國仲裁裁決),根據《紐約公約》規定,應先行由我國法院對是否承認該外國仲裁裁決予以審查。
去年11月,中鼎公司收到南京中院《裁定書》,裁定承認泰王國仲裁院的仲裁裁決。
隨后,中鼎公司提起了訴訟。
匯鴻集團在公告中稱,相關證據顯示,泰歐資本在提貨前已經通過銀行以中鼎公司名義向泰國外貿廳開立履約保函和三份不可撤銷信用證,足以支付《泰國木薯干買賣合同》項下的全部貨款。泰國外貿廳在信用證到期前未議付信用證,導致信用證失效。
中鼎公司據上述情況,對泰歐資本和泰國外貿廳提起訴訟。中鼎公司訴訟請求泰歐資本和泰國外貿廳向中鼎公司連帶賠償貨款損失約2.87億元人民幣。
此外,匯鴻集團表示,江蘇蘇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在2015年吸收合并期間曾承諾,匯鴻集團下屬公司存在尚未了結的訴訟事宜,如導致新增損失將由江蘇蘇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承擔。
匯鴻集團稱,根據以上承諾,本案件對公司的經營、財務狀況及經營狀況等不存在重大影響。
封面圖片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劉國梅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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