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5-02-26 11:48:20
每經編輯 段煉
現實生活中存在這樣的現象,一個人既沒有配偶、子女,也沒有兄弟姐妹,父母也已經離世,也就是說他并沒有法定繼承人。那這樣的孤寡居民一旦去世,他身后的遺產應該由誰來繼承呢?
2022年6月,41歲的趙女士因病去世,留下了價值不菲的遺產,包括位于北京市昌平區一套101平方米的房子,價值400余萬元,還有銀行存款、人壽保險金和身故后的喪葬費、撫恤金等共計110余萬元。趙女士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她去世時無配偶、子女,也沒有兄弟姐妹。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法官 杜春龍:她的爺爺奶奶,還有外婆外公也早于趙女士去世,所以趙女士目前沒有法律規定上的第一順序和第二順序繼承人。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生前未立遺囑且無法定繼承人
叔姑舅姨9人爭遺產
在無法定繼承人且趙女士生前也未訂立遺囑的情況下,趙女士父母雙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共9人對簿公堂要求分割趙女士的全部遺產,這里面包括趙女士父親一邊的叔叔、姑姑共5人,趙女士母親一邊的舅和姨共4人。
趙女士的這些叔姑舅姨們均稱對其盡了扶養義務,要求繼承遺產。北京市昌平區民政局作為第三人參加了訴訟。
法院走訪趙女士生前居住的社區居委會,了解到趙女士患有尿毒癥,自理能力尚可,能夠獨立完成飲食起居,有困難時趙女士的一位叔叔和社區工作人員會幫助她去醫院。
趙女士舅姨一方委托訴訟代理人:原被告雖然是在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旁系親屬,但卻是多病的她生前身后能依靠的不二人選,是對被繼承人幫扶較多的人,原被告雙方實際上都有適當分得或者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法院審理后,最終判決趙女士名下的銀行存款、人壽保險金和身故后的喪葬費、撫恤金共計110余萬元,由9名原被告共同繼承,根據他們各自對趙女士生前的幫扶情況,其中一位叔叔繼承20%份額,其余親屬分別繼承10%。房產則收歸國家所有,由北京市昌平區民政局管理。
法官:扶養較多的人可分適當遺產
房產被收歸國家用于公益事業
法官表示,北京趙女士的叔姑舅姨,雖然他們不是法定繼承人,但都能分得一定數額的遺產,主要是依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法官 杜春龍:由于趙女士生前是獨自居住,并沒有與其中一名親屬共同居住在一起,所以根據扶養的程度來看,并沒有達到完全意義上的依靠某一名親屬生活的程度,所以將遺產中的相對較少的部分,如銀行存款及保險權益由趙女士的親屬來繼承,而趙女士的房屋則收歸國家用于公益事業。
法官介紹,扶養人分得被繼承人的遺產,需要考慮扶養人對被繼承人扶養的具體情況,比如扶養時間的長短、扶養方式,以及扶養人與被繼承人的親情關系等。對被繼承人扶養時間長、付出多者應該多分給遺產。比如趙女士一案中,她的一位叔叔,是出租車司機,趙女士看病時,她經常開車帶她去,在趙女士去世前的病歷中,也有他作為近親屬的簽名,所以法院最終判決他繼承了趙女士110余萬現金遺產中的20%,其他親屬則是按10%平均分配。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法官 杜春龍:因為本案當中趙女士的親屬本身與趙女士之間就具備這種親緣上的關系,平時走親戚的行為,不能當然地被視為是對趙女士的扶養行為,而需要看他具體對趙女士的生活做過什么樣的貢獻,是否已經超過了一般意義上的走親戚的行為,只有在符合這樣的條件下才能參與到遺產的分配當中。
房產被收歸國有依據是什么?
那為什么當事人最主要的遺產——房產被收歸國有,法院這樣判決的法律依據又是什么呢?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法官表示,這起案件中,根據權利和義務對等原則,在旁系親屬扶養人獲得對等遺產繼承份額后,法院判決把房子收歸國家所有,依據的也就是這一條。
記者注意到,案件的判決是把收歸國家所有的房產交給了當地民政部門來管理,這是為什么呢?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法官 杜春龍:法律規定是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收歸國家,用于公益事業,那么在國家層面來說,需要有一個部門接管這項事務,我們國家由民政部門來管理公益事業,所以本案的房屋收歸由民政局管理了。
有人提出,對于這樣沒有法定繼承人的孤寡獨身人士,去世后的遺產能不能盡可能由他們的旁系親屬繼承,不收歸國有,法官也予以了解答。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法官 杜春龍:可以理解公眾的心情,但是事實上這個問題涉及法律的一個基本原則,也就是權利和義務相對等的原則。目前法律規定的贍養扶養的義務與遺產的繼承權利是相對的,只有你盡到了贍養扶養的義務才有權利繼承。法律規定贍養扶養的主體也是僅限于有血緣關系,或者說是有婚姻關系的主體之間,如果說隨意擴大被繼承的范圍,可能會導致權利與義務不對等的情況出現。
法官提醒,最好立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避免后續財產分配產生糾紛或者不符合本人的真實意愿。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法官張弢建議,當事人生前最好能立份遺囑,以避免身后發生各類的爭議,遺囑的形式很多,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公證遺囑等,最好的方式還是去公證處去辦理公證遺囑。遺囑的內容不僅是處分當事人去世后的遺產,比如房產、存款、股票、股權等,另外也涉及對當事人生前的監護、扶養安排等事項。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法官杜春龍表示,在立遺囑的時候也可以同時附上相關的條件,比如要求接受遺產的人要履行相應的扶養義務,如果說接受遺產的人沒有盡到相應的扶養義務,則可以撤銷他繼承遺產的資格。
編輯|段煉 蓋源源
校對|陳柯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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