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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協助他人騙取出口退稅 江蘇吳中子公司被起訴

每日經濟新聞 2025-03-10 22:04:36

每經記者 黃鑫磊    每經編輯 陳俊杰    

2025年3月7日,江蘇吳中(SH600200,股價6.29元,市值44.87億元)公告稱,近日,全資子公司江蘇吳中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吳中進出口)收到湖南省衡東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衡東檢察院)起訴書。

衡東檢察院認為,吳中進出口及時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楊鋒在2011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間,協助林錫欽等人實施騙取出口退稅,衡東檢察院以騙取出口退稅罪(從犯)追究吳中進出口及楊鋒刑事責任。

3月8日,江蘇吳中有關負責人在微信中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目前沒有可以對外披露的(信息)。”

子公司涉嫌協助騙取退稅

據江蘇吳中公告披露,相關案件的核心人物林錫欽(已判決)自2012年起,在內地先后成立了多家境內公司,在香港先后成立了數家境外公司,林錫欽為前述境內、境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2016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間,林錫欽伙同張澤偉、張景城、鄧勝波(均已判決)等人利用前述林錫欽實際控制的境內公司,一方面以票面額4%~5.5%不等的開票費,向丘世亮(另案處理)控制的長沙市龍巖數碼科技有限公司、袁浩(另案處理)控制的長沙新愛好者數碼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非法購買數碼相機類產品增值稅專用發票;另一方面將前述境內公司含稅采購的絕大部分數碼相機類產品以低于市場價0.5%~1%的價格(不含稅)分銷至零售終端,從而讓前述境內公司形成大量富余銷項增值稅專用發票。

同時,林錫欽安排張澤偉將大量的人民幣轉至林壯元、鄧米加(另案處理)等人的銀行賬戶用于購買美元,由林壯元、鄧米加等人將美元匯入前述林錫欽實際控制的境外公司賬戶。

此時,吳中進出口正式登場。林錫欽安排張景城等人利用前述境外公司分別與吳中進出口、湖南新長海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蘇州開天物資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開天)三家進出口公司簽訂數碼相機類產品出口合同,并在前述進出口公司允許下,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行報關,以少量限制出口數碼相機類產品更換包裝,用低價運動相機、低價數碼相機類產品頂替高價數碼相機類產品等出口貨物與報關貨物不一致的虛假方式從廣州、深圳等地海關申報出口,前述數碼類產品出口到香港后又由鄧海偉等人走私入境,由鄧勝波等人開車從鄧海偉處將相機運回前述境內公司倉庫重新打包,又以同樣方式循環申報出口。

再由前述林錫欽實際控制的境外公司將購買的美元分別匯入前述進出口公司賬戶,由進出口公司結匯,扣除雙方約定的由進出口公司收取的服務費、墊付的貨運、報關等費用后,加上進出口公司先行墊付的出口應退稅款,一并轉入林錫欽、張澤偉、張景城等人控制的境內公司賬戶。

林錫欽再根據進出口公司提供的上述情況安排張景城等人制作前述境內公司與進出口公司的數碼相機類產品銷售合同等資料,并向進出口公司開出相應的銷項增值稅專用發票,連同報關單等單證由進出口公司向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從而騙取國家大量的出口退稅。

案件目前尚未開庭審理

作為協助方,2011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間,楊鋒擔任吳中進出口法定代表人,并系該公司董事長,負責公司業務具體流程,把控業務各個程序。

據江蘇吳中公告,檢察院經依法審查查明:楊鋒代表吳中進出口與林錫欽實際控制的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由林錫欽控制的公司聯系國外客戶,簽訂外銷合同,安排貨源,收回貨款。吳中進出口辦理出運手續,辦理銀行結匯、出口退稅等事項,收取服務費用0.1元/1美元(每出口1美元收取0.1元服務費)。

合作期間,吳中進出口為牟取提成、服務費,將代理林錫欽控制公司的出口業務偽裝成自營出口業務,明知林錫欽的出口相機業務存在諸多不合理之處,仍協助林錫欽等人實施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

經會計師事務所鑒定,吳中進出口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共收到林錫欽控制公司開具發票14875份,價稅合計金額15.24億元,吳中進出口關于相機、鏡頭類商品出口的外匯收匯共1.98億美元(能通過銀行流水印證金額為1.83億美元,結匯后金額為12.15億元),共取得關于相機、鏡頭類出口退稅額共計2.42億元,通過收取平臺服務費形式非法獲利1600萬余元。

2021年10月28日,楊鋒在江蘇省蘇州市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案發后,吳中進出口自愿退繳非法所得至衡東縣公安局(該款項由公司2018年實控人變更前的蘇州吳中投資控股有限公司7位原股東承擔),楊鋒自愿退繳非法所得12.3萬元至衡東縣公安局。

另據江蘇吳中歷年財報,2016年至2018年,吳中進出口的凈利潤僅分別為89.14萬元、0.18萬元和266.43萬元。

對此,衡東檢察院認為,吳中進出口、楊鋒協助林錫欽以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騙取出口退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共同犯罪中,吳中進出口、楊鋒均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楊鋒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應當分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處罰。吳中進出口、楊鋒自愿退繳非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

江蘇吳中稱,截至公告日,上述訴訟案件尚未開庭審理。最終判決及后續執行結果存在不確定性,在訴訟審結之前,尚不能確定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目前公司日常業務經營正常開展,公司將密切關注和高度重視上述案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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