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5-03-14 14:25:07
今年初,山東一位鄉(xiāng)鎮(zhèn)快遞員馬林(化名)因車輛出過事故,在投保時遭遇高額保費問題。保險公司給出的續(xù)保方案近1.6萬元,遠超其承受能力,且要求按“營運性質”投保,但馬林車輛行駛證標注為“非營運”。不過,馬林日前聯系記者稱,有“黃?!笨梢詭兔?,但對方說需要加價800元,且要求馬林先付錢到賬。
每經記者 涂穎浩 每經編輯 馬子卿
出過事故的車投保本就很難,如果再遇到宰人保險“黃牛”會是什么感受?山東一位鄉(xiāng)鎮(zhèn)快遞員馬林(化名)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講述了自己艱難的投保經歷。
馬林介紹道,自己是一名快遞員,平時用自家車送快遞,車輛出過事故,但卻因此難以買到合適的保險。其中有大公司給出的保險方案,報價高達上萬元,馬林坦言難以承受。幾經周折,馬林托人投保了一份三者險,保額100萬元的三者險保費大概是1500元。
給了“黃牛”800元的紅包,就能幫你把車險價格打到“一折”,馬林覺得自己撿了“大便宜”。緣何通過中介,保費就可以大“降價”,天上也有掉餡餅的好事?記者就此展開了調查。
馬林是一位鄉(xiāng)鎮(zhèn)快遞員,穿梭在物流站點之間風里來雨里去,難免有一些意外情況發(fā)生。去年送快遞路上,馬林出了一次交通事故,根據交警部門判定,馬林承擔50%的責任,此時車險正常出險。
今年初,馬林拿到了保險公司給出的續(xù)保方案,其中車險商業(yè)險包括3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6000多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50萬元/座)2000多元、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50萬元/座×2)近3000元、車上貨物責任險(11萬元)近3000元,報價共計近1.4萬元。如果加上交強險,保費接近1.6萬元。
對于這份報價,馬林坦言“高得離譜”。但因為有前車之鑒,馬林也知道自己難以承受類似的事故風險,保上三者險是當下頭等大事。多番交涉之下,此前承保公司的業(yè)務員依然表示,馬林的情況只能按合計價格(約1.6萬元)才能買得上。
除了要買全所有附加險,馬林告訴記者,保費難題還有另一個原因。保險公司表示,馬林需要提交一份“自愿按營運投保”的說明,否則無法出單。但這一點讓馬林表示自己難以接受,他對記者表示:“主要就是拉快遞,我的行駛證上寫的就是非營運。”
為了投保三者險,馬林說自己什么辦法都想了,但一直沒有結果。一個月之后,馬林聯系記者稱,有“黃牛”可以幫忙,但對方說需要加價800元,且要求馬林先付錢到賬。正當記者提醒要保持警惕避免上當之時,馬林發(fā)來了一張保險公司出具的商業(yè)險保單,保單顯示投保險別是新能源汽車第三者責任險,保額100萬元,保費約為1500元。使用性質一欄則明確寫著“非營業(yè)”。
馬林說,對方之前跟自己說能出個更高保額的保單,保費大概是5000元的,需要“加價”800元能買到。馬林覺得可以接受,但最后對方開出的保單三者險保額是100萬元,實際保費不到1500元。
即便需要“加價”800元,馬林也只能接受了這個結果。因為就在這之前,馬林多次托人買三者險可是都沒有結果,有銷售人員曾退回了預先收取他的費用,反饋的原因是馬林的車“評分不過”。
雖然自己的車上了險,但是馬林還是不免犯起了嘀咕,自己的車送快遞需按“營運車輛”投保,車主找“黃牛”加價成功以“非營業(yè)車輛”投保,那這份保險到底還保不保險?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據此采訪了多位保險業(yè)內人士,得到了較為一致的看法——此類快遞用車的確應被定義為營運車性質,而如果不按照實際使用性質投保,可能會對理賠產生影響。
“是否屬于營運車性質,取決于車主是否從車輛使用中獲益。以上情況的確屬于營運車。”一位在財險公司核保部門工作過的業(yè)內人士用“非常肯定”的語氣告訴記者。
至于馬林續(xù)保時,為何被保險公司要求寫說明“自愿按照營運車投保”,該人士指出,理論上快遞車型比較容易識別,但現在保險公司一般都會在投保時提醒客戶,確認是否營運性質。保險有最大誠信原則,投保書信息視為保險合同的一部分,如果發(fā)現客戶隱瞞投??梢跃苜r。他表示:“投保書一般有免責聲明,提醒誠信義務。保險司法解釋的關鍵點在于投保過程中保險公司是否盡到提醒義務。”
一位上海財險公司人士稱,就上海地區(qū)的情況,快遞派送車行駛證上的使用性質明確是“營運性質”,馬林的情況可能需要由屬地方面來明確。
杭經律師事務所律師壽寶金在受訪時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營運車”按照“非營業(yè)”投保,發(fā)生事故后確實存在拒賠風險,公司可能以投保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為由,按照《保險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解除保險合同并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據悉,《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對于車主馬林來說,拿到了“保單就算是吃下了一顆定心丸”,但他就不擔心出險后無法理賠嗎?
對于記者的疑問,馬林坦言,他并非不知道保險公司有拒賠的風險,但他堅信送快遞的車不屬于營運車,這個信心來源于自己看到過的相關案例——“(因為)保險公司拒賠,打過官司。(法院)認定快遞送件車輛屬于非營運車,只要不是結算運費就是非營運”。那么,所謂的法院判賠案例,到底是什么情況?
記者了解到,今年2月,商河縣人民法院發(fā)布的一則案例顯示,小于(化名)的貨車在運送貨物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以貨車投保時,車輛行駛證載明車輛性質為非營運,車輛使用性質改變危險程度增加為由拒賠。
經法院審理認為,車主使用被保險車輛從事水產品個體經營,雖然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車主給客戶運送蔬菜,但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小于使用案涉車輛長期專門從事貨物運輸收取運費,從而改變車輛使用性質,致使被保險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對保險公司的辯解意見,法院不予采信,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法官認為,若車輛僅運輸車主自有貨物(如個體戶運輸自己的商品),未對外承攬運輸業(yè)務、未收取運費,法院可能認定為“非營運”。若車輛頻繁運輸、以營利為目的(如為關聯企業(yè)運輸貨物并間接獲利),則可能被認定為“營運”性質,在車主投保險種為非營運類車輛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可據此拒賠。相關保險公司有舉證責任——需證明車輛實際用途超出“非營運”范圍(如運輸合同、行車記錄、貨物單據等)。
據悉,相關保險公司有舉證責任——需證明車輛實際用途超出“非營運”范圍(如運輸合同、行車記錄、貨物單據等)。壽寶金告訴記者,在司法實踐活動中,法院支持保險公司拒賠的,通常需要證明投保人在投保當時故意或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被保險車輛在營運過程中發(fā)生事故,以及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或者不應知道被保險人車輛屬于營運性質等。如承保當時,保險人已經知道是營運車輛,仍然按照非運營車輛承保的,發(fā)生事故后則不能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解除合同,如發(fā)生事故的,仍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不過,在保險公司拒賠后,車主訴諸法院,司法判決就一定會判保險公司賠付嗎?《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部分相關案例發(fā)現,這類案件的判決結果不盡相同。
據悉,法院判保險公司不予賠付的案例,主要考慮以下三種情況。一是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營運車輛使用頻率、范圍、環(huán)境等遠超非營運車輛,保費與風險不匹配;二是未履行通知義務:投保人未主動告知用途變更,導致保險公司無法調整保費或解除合同;三是保險條款有效性:若保險公司已明確提示免責條款(如改變用途),法院通常認可其效力。
例如,2024年11月,禹州市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則案例顯示,車輛投保時性質為“非營運”,車主使用時卻用于拉貨營運,并張貼貨運標識。法官認為,投保車輛的使用性質分為“營運”和“非營運”,兩種性質的車輛在使用頻率、使用范圍、所處環(huán)境均存在不同,故商業(yè)保險費率設置亦有顯著區(qū)別。車輛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如實說明車輛使用性質,向保險公司故意隱瞞車輛的真實用途,擅自改變車輛的使用性質,會導致被保險車輛危險程度明顯大于投保時的情形,違背了保險對價平衡原則。
記者還注意到,部分法院判賠的案例集中為“非營運車輛偶爾運送貨物”。如何認定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山東高院認為,應當綜合考慮機動車用途的改變、使用范圍的改變、所處環(huán)境的變化、因改裝等原因引起的變化、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變、危險程度增加持續(xù)的時間等因素。
根據法官說法,如果登記為非營運的車輛,長期主要從事營運活動,應當認定為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保險公司可以在三者險范圍內免責;但是從事營運活動只是偶爾為之,其行為并未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保險公司不能在三者險范圍內免責。
受訪律師認為:“投保人應無條件按照實際使用性質投保,以避免事故發(fā)生后產生糾紛。法官提醒車輛投保人,車輛使用不可存在僥幸心理,要嚴格按照車輛性質駕駛上路,否則一旦出事故要自己承擔不必要的損失。”
有受訪業(yè)內人士直指,車險一直以來都是“黃牛”泛濫的“重災區(qū)”。一些自稱“中介”的“黃牛”兩頭賺錢、旱澇保收,卻給車主留下了巨大的理賠隱患。更有部分車險“黃牛”并未實際投保,而是給投保人制作假保單,直接侵吞保費。
據悉,對于此類“黃牛”帶來的風險隱患,相關保險公司也有自己的“黑名單”。比如,對一些含“科技”“工程”等關鍵字的渠道會給予重點關注,同時在保單合同中約定“如果營運按非營運投保,可能被拒賠或限額降低”等內容。
記者注意到,還有不少案例顯示,車主在出險后才發(fā)現是“假保單”。如2021年12月,王先生(化名)的車出了交通事故,他拿著保單去辦理保險公司理賠時,卻被告知保單是假的。4年前,王先生通過中介董某(化名),在二手車市場購買了一輛城市越野車,此后四年間,他一直委托董某辦理車輛保險等手續(xù)。王先生本來想通過私了解決問題,哪知董某拒不賠償,最終選擇報警。
在這起“微聚廬江”官微披露的案例中,對于偽造車輛保單騙錢的犯罪事實,董某供認不諱。經保險公司查詢確認,王先生此前3年購買的保單均系偽造。對此,有保險公司提示車主,可通過保險公司官方客服電話、官網等渠道查詢業(yè)務員資質和產品信息,確認無誤后再進行購買。此外,明顯低于市場價的“車險”可能是統(tǒng)籌服務,勿輕信“返現”“分次付款”等話術。
今年2月,中國消費者協會曝光“車輛統(tǒng)籌保險”投訴激增。案例顯示,業(yè)務員冒充知名保險公司,將“統(tǒng)籌保險”包裝成正規(guī)商業(yè)保險,消費者付款后才發(fā)現保單并非由正規(guī)保險公司出具。中國消費者協會提示,消費者購買“安全統(tǒng)籌名義的保險”存在理賠難度大、統(tǒng)籌公司跑路風險高、不受政府監(jiān)管等多重風險。在購買汽車商業(yè)險時謹慎識別,避免選擇此類產品。此外,多家保險公司提示消費者,交易時保存聊天記錄、付款憑證,遭遇欺詐及時向當地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投訴、報警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
封面圖片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程鵬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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