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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手必看!送外賣撞車了,合同約定限額賠付5萬元,法官卻說保險公司必須全額賠付9.7萬元!為啥?

每日經濟新聞 2025-03-17 22:31:36

近日,上海金融監管局、上海金融法院聯合發布多件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其中“某網絡科技公司訴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備受關注。該公司旗下外賣騎手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以新增的第三者物損限額條款為由只賠5萬元,雙方產生爭議。法院認定該格式免責條款對公司不發生法律效力,判決保險公司全額支付保險金97000元。

每經記者 涂穎浩    每經編輯 廖丹    

“提示說明義務”針對的是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它要求保險人必須主動提示投保人注意,并且主動將該條款的含義向投保人進行解釋說明。對于不履行“提示說明義務”的,該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

數字經濟發展背景下,平臺投保作為一種保險新業態快速興起。新模式下,平臺居于核心地位,使得保險人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的方式發生了重大變化。

為了深化落實金融監管與金融司法常態化協同機制,規范金融市場主體經營行為,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促進金融市場健康穩定運行,近日,上海金融監管局、上海金融法院聯合發布了多件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某網絡科技公司訴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值得關注。

保通社注意到,在不少線上投保的案件中,保險人是否完全、適當履行法定的提示說明義務成為爭議焦點。

保險公司變更條款,平臺先迭代后公告

某網絡科技公司為某外賣平臺的物流服務商,雙方協議約定,某科技公司須通過平臺系統為旗下所有的外賣騎手購買雇主責任險,保險條款由平臺和某保險公司協商確定,物流服務商不參與磋商。

某網絡科技公司于2021年首次投保后,旗下騎手每天接首單時自動參保,默認復用首次投保時的保險條款,并生成當天的日保單。某網絡科技公司購買的雇主責任險產品附加有第三者責任險,附加險對于第三者物損沒有規定單獨的賠償限額,單次事故的賠償責任以三者險總保險金額45萬元為限。

2023年3月7日,平臺與保險公司約定變更第三者物損賠償責任條款:從原本不單設賠償限額變更為不高于5萬元支付賠償金。

2023年3月21日,平臺通過釘釘群,組織保險公司對保險方案迭代事宜進行培訓,但未告知新方案將于何時切換使用,某網絡科技公司參加了該次培訓。

2023年3月23日,上海地區正式上線了迭代后的雇主責任險,加粗加黑了新增的第三者物損限額條款。

2023年3月24日,平臺以置頂、重要級公告形式向各物流服務商發布通知,告知上海地區的保險方案已完成迭代。

2023年3月23日,某網絡科技公司的外賣騎手許某在配送途中,與案外人駕駛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許某全責,某網絡科技公司為此向案外人支付車輛維修費97000元,后某網絡科技公司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根據新增的第三者物損限額條款,只同意賠付5萬元,雙方遂發生爭議,某網絡科技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認定:新增格式免責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定該格式免責條款對某網絡科技公司不發生法律效力,判決某保險公司應全額支付保險金97000元。

上海金融法院認為,首先,系爭的第三者物損限額條款系保險公司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未與投保人協商。且條款內容限制了最高理賠金額,減輕了保險人責任,應被認定為格式免責條款。

其次,保險公司就新增格式免責條款,負有向投保人提示和明確說明的義務。平臺投保采用大批量自動投保模式,每日默認復用首次保險方案,投保人無必要也無義務關注每份保單條款的內容是否發生變化,因此僅將條款加粗加黑,無法令投保人清楚知悉新增格式免責條款的存在和具體內容。

第三,保險人或者其委托的平臺運營方,應在新增條款納入日保單前的合理期間內,通過合同約定或投保人確定可知的其他途徑,以顯著、明確的方式,向投保人提示并明確說明格式免責條款的相關內容。

本案中,平臺以重要置頂公告形式發布了新增格式免責條款的具體內容,但該公告的發布時間晚于新保險方案的切換時間,無法構成有效的提示和明確說明。平臺在此前開展的內部培訓中沒有明確告知變更后的保險方案將于何時上線,也未能預留合理期間以便某網絡科技公司及時通過公司決策程序決定是否同意接受條款變更,故亦不能構成有效的提示和明確說明。

平臺投保模式下,平臺應根據三方間的協議安排,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該履行行為的法律后果歸屬于保險人。提示及說明的內容和方式應足以使投保人注意并充分理解格式免責條款的真實含義及法律后果,且應在合理期限內進行,以便投保人有充分時間考慮是否接受該條款。

通過網絡方式履行“提示說明義務”應高于線下標準

在本案中,法官建議,對于通過平臺投保的騎手或其雇主,應當充分注意保險人或平臺通過系統通知的重要信息。對于通知新增的免責條款,如保險人已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投保人應及時作出決策,是否接受保險條款的變化,避免因遺漏通知內容導致權益受損。

對于通過與平臺合作進行展業的保險人,在采用“一對多”的通知形式履行免責條款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時,需確保投保人已確認同意接受該種告知方式。如投保人未予同意的,保險人仍應“一對一”告知。

在內容上,保險人的提示和明確說明應當足以使投保人注意并充分理解免責條款的真實含義及法律后果。在時間上,保險人應在新增免責條款嵌入日保單之前的合理期限內履行上述義務,為投保人預留合理時間以便充分考慮是否接受新增免責條款。

為了保護保險消費者的權益,保險法規定了保險人的“提示說明義務”。然而,在互聯網保險銷售中,如何認定保險人已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在理論界和實務界仍有認識不一致的情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以網頁、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予以提示和明確說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在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一級法官韓亮看來,互聯網保險模式具有單方性、虛擬性和絕對性?;ヂ摼W銷售保險模式將“提示說明義務”的原有爭議和局限性進一步擴大,使得“提示說明義務”的履行效果大打折扣。他認為,在互聯網保險銷售中,判斷保險人已履行了“提示和說明義務”,應該高于線下標準。

具體來說,需要在銷售頁面增加強制閱讀的功能,即保險機構應當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條款內容和解釋說明進行逐項展示,并設置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自主確認已閱讀的標識。

封面圖片來源:每經記者 孔澤思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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