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5-03-25 22:57:00
每經記者 李 蕾 姚亞楠 每經編輯 肖芮冬
一場投資機構與企業的糾紛,在創投圈引起軒然大波。
近日,安徽明訊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訊科技)董事長吳凌峰在朋友圈發文,實名指控知名投資機構同創偉業逼迫企業偷稅漏稅、利用資本優勢打壓企業等行為,并呼吁其他受害企業聯合維權,這一指控迅速引發投資圈震動。隨后同創偉業發表聲明否認吳凌峰的指控,稱未投資明訊科技,對上述捏造事實的誹謗行為已向公安機關報案。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獨家獲取了該事件的協議、訴訟、判決等材料,并直接對話當事人,圍繞“分拆式”回購協議、千萬元回購利息為何被包裝成咨詢顧問費,以及知名機構同創偉業在此事件中扮演的角色等三大核心疑點展開深入調查。這場曠日持久的紛爭背后,究竟有怎樣的隱情?
因回購而3年兩場訴訟
先來看看這場風波的各方。
明訊科技成立于2013年,公開資料顯示,其專注于消費電子產品、新能源汽車配套的可回收環保材料、減碳環保材料、超薄功能材料、復合功能材料等材料領域的研發、生產、銷售等業務。據天眼查信息,明訊科技先后在2019年初、2020年6月、2023年1月完成了三輪融資。
被卷入風波的另一方同創偉業,則是國內知名的創投機構代表。據官網,同創偉業成立于2000年6月26日,是中國第一批專業創業投資機構,擁有24年投資管理經驗,管理資產規模超過350億元,并在2015年7月登陸新三板。
2020年,這兩家公司通過一家叫做寧波霍普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機構,產生了聯系。這一年,明訊科技完成第二輪融資,吸引了多家知名機構參與,寧波霍普也在其中。根據吳凌峰的介紹,寧波霍普向明訊科技增資3000萬元,并與他簽署《增資協議補充協議》,其中約定,若明訊科技未能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上市,吳凌峰或指定的第三方需回購霍普公司所持股份,回購利率為10%。
2023年4月,明訊科技因未按期申報上市觸發回購條款,霍普投資向吳凌峰發送了《律師函》要求股份并配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明確霍普投資方指定聯系人為陳某,而后者是同創偉業的董事總經理。經多輪協商,雙方于2024年7月簽署了《股份轉讓協議》。
吳凌峰向記者提供的這份《股份轉讓協議》顯示,由吳凌峰成立的廣德恒訊企業管理咨詢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廣德恒訊)以3000萬元對價受讓霍普投資持有的明訊科技公司全部股權,共計2880572股,占明訊科技公司全部股份比例的2.64%。《股份轉讓協議》約定,款項分兩次付清,廣德恒訊按照協議支付任一筆轉讓價款后,即成為該等轉讓價款所對應的標的股份股東,享有該等股份的股東權利和義務。
然而,隨著回購事宜的推進,雙方在利息支付問題上產生了嚴重分歧。吳凌峰稱,雙方協商最終確定回購利息為600余萬元,但對方突然要求以咨詢顧問名義支付這筆款項,并提供了三份咨詢顧問協議和承諾函讓其簽署,內容是吳凌峰需聘請三名自然人為公司資本運作項目提供咨詢服務,且無論三人是否履行義務,吳凌峰均需無條件支付共計650萬元。
“這三份協議和承諾函中,既未提及利息、分紅或收益,也未與《股份轉讓協議》相關聯。”吳凌峰表示,“我曾多次當面向陳某指出這些協議不合法、不合規,拒絕簽署,但陳某在微信交流中仍堅持要求我簽。”由于吳凌峰一直未簽字,雙方矛盾進一步升級,直至站上法庭。
2024年8月,寧波霍普在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鄞州法院)向吳凌峰提起訴訟并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依據是2020年6月簽署的《增資協議補充協議》。
然而,吳凌峰指出,寧波霍普在起訴時隱瞞了雙方已于2024年7月簽署了《股份轉讓協議》,廣德恒訊已于7月18日按約支付了首筆2262.27萬元轉讓款這一關鍵事實,寧波霍普在申請訴前保全時,并未將這筆款項從訴訟標的中扣除,這導致凍結財產價值嚴重不對等。據天眼查信息,目前吳凌峰個人持有的明訊科技約4629萬股權仍處于凍結狀態。
2024年11月,廣德恒訊向安徽省廣德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德法院)對寧波霍普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此前廣德恒訊、吳凌峰、明訊科技、寧波霍普四方簽署的《股份轉讓協議》合法有效。2025年3月廣德法院判決,認定該《股份轉讓協議》是各方多輪協商后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并簽字蓋章確認的協議,合法有效。
2025年2月,鄞州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寧波霍普與吳凌峰應依據2020年6月簽署的《增資協議補充協議》履行義務,扣除廣德恒訊已支付的3000萬元后,吳凌峰需向霍普投資支付回購款利息918萬余元及違約金452萬余元。
在近日的采訪中,吳凌峰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目前明訊科技一切經營正常運行。對于這一判決結果,他已提起上訴,二審初定于4月開庭審理。
這起風波尚有三大疑點
在詳細梳理明訊科技與寧波霍普、同創偉業這起風波的前因后果之后,有幾個明顯的疑點引起了記者的注意。
疑點一:“分拆”回購協議卻不同時簽署,是何原因?
相關材料與采訪信息顯示,寧波霍普于2020年投資了明訊科技,后因后者業績不達預期觸發了對賭回購,雙方開始了2年多時間的對賭回購方案談判。根據寧波霍普提交的相關材料,這個談判最終誕生了一個“二合一”的解決方案,也就是一份關乎回購本金的《股份轉讓協議》和幾份關乎利息的《咨詢顧問協議》。
令人費解的是,雖然都是解決方案的一部分,這兩部分協議卻不是同時簽署的。2024年7月15日前后,雙方先是簽署了《股份轉讓協議》,但另一份協議卻反復協商,至今也沒有簽訂。而在這樣的背景下,廣德恒訊在當年7月和12月分別向寧波霍普打了兩筆錢,合計3000萬元,用途都備注為股權回購款,并在當年年底進行了工商變更,寧波霍普退出該公司股東名單。
對于這一被“分拆”的回購協議,雙方顯然有著不同的理解。寧波市鄞州區法院的一審判決結果顯示,認可原告寧波霍普的意見,雙方系將股權回購款本金以及利息的支付作為整體進行協商,在吳凌峰最終僅簽署本金協議而拒絕簽署利息支付協議的情況下,不能視為雙方就股權回購達成新的合意,因此股權回購事宜仍應按照原此前的協議與回購條款履行。
而吳凌峰卻在上訴狀中堅持認為,原協議已經被《股份轉讓協議》替代,并且公司股權已完成變更,寧波霍普喪失了回購權行使的基礎。
對此,上海漢盛律所合伙人李娜對記者感慨,這是一個典型的投資退出、回購引發的亂象。“把回購協議分拆成兩份協議,一份是正保本退出,另一份則是利息從其他渠道轉出,這件事情本身的合規性就很值得探討。”
她同時指出,在效力方面,分拆協議可能會基于損害國家利益等原因被認定無效,但很少因為沒有履行其中一份而被認定無效,這在業內還是比較少見的。
另一名不愿具名的資深私募律師則表示,從該案例來看,雙方并沒有對回購形式進行一個比較好的約定,并且最大的問題是出在實際操作上。“兩個協議竟然沒有一起簽署,在操作上就有空子可鉆。”
疑點二:吊詭的咨詢顧問協議,“巧思”為誰?
在明訊科技與寧波霍普的回購協議被“分拆”后,其中一項重要協議涉及利息支付。相關材料顯示,在利息金額方面,雙方經過多輪磋商最終列出了解決方案,但支付方式卻十分吊詭。
寧波霍普通過同創偉業董事總經理陳某向明訊科技方面發來的是3份咨詢顧問協議,內容分別是吳凌峰聘請了3位不同的自然人為公司整體資本運作項目提供咨詢顧問服務,共計將支付650萬元。與該咨詢顧問協議配套的還有3份承諾函,要求無論這3名自然人是否已按《咨詢顧問協議》履行相應的義務,吳凌峰都要無條件支付相應款項。
為什么要采用FA協議來支付利息?寧波霍普的實控人鄭仕麟在法庭上表示,主要是基于減少稅款以及降低被告需支付金額的考慮,并且涉及的3名自然人都是對明訊科技增資的出資人。
從記者獲悉的雙方交流過程來看,不論FA協議這種形式是否得到認可,至少各方都是知情的。
天眼查數據顯示,寧波霍普的兩名出資人分別為鄭仕麟(持股占比60%)和鄭學明(持股占比40%)。而上述FA協議涉及的三名自然人,有兩名是同創偉業旗下另一只基金——寧波同普遠景創業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的LP;其中一人曾經投資過寧波霍普,但在2022年已退出。
李娜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分析,如果按照企業回購的方式,那么投資人拿到的回購款應按照企業所得稅來納稅,稅率將達到25%。很顯然,采用咨詢顧問費的方式可以減少一筆可觀的稅款。“我們在一些回購的案件中也能看到類似做法,這其實是揭開了私募操作的一個角,讓大家看到在退出難、被投企業無法按照原來協議履行的情況下,各方所采取的上不了臺面的一些措施。” 疑點三:同創偉業扮演了怎樣的角色?
回到事件的起點,是吳凌峰發布了一則朋友圈,表示自己將用3天的時間分享自己與同創偉業的故事,一時間引爆行業。
緊接著,同創偉業通過多個渠道公布了一則關于網絡不實言論的嚴正聲明,從多個角度回應了吳凌峰提出的問題。在“關于項目投資關系的說明”部分,同創偉業的回應是:
明訊科技項目系我司于2020年向戰略合作伙伴霍普投資推薦的投資標的,霍普投資曾為明訊科技股東,網絡傳言中“同創偉業為明訊股東”等表述與事實嚴重不符,我司及旗下基金均未投資明訊科技。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2020年6月,明訊科技完成數億元人民幣融資的消息開始被媒體廣泛報道,其中提及同創偉業是此輪融資的投資方之一。簽署增資協議的是寧波霍普,為何同創偉業卻出現在投資方名單中?
對此,吳凌峰方表示,這筆投資從溝通之初就由同創偉業董事總經理陳某和段姓合伙人兩人直接負責。4年以來,陳某和段某不僅多次出席明訊科技的股東大會并發言,還在后續的回購談判中發揮了關鍵作用。“每季度,明訊科技都會將財務和經營數據上傳至同創偉業的投資管理系統。”吳凌峰表示,“因此,我一直認為同創偉業就是實際的投資方。”
李娜在對記者分析時指出,“戰略合作伙伴”這個說法存在一些混淆。“不管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還是監管的角度來說,一定都是實質大于形式。如果整體操盤的是同創偉業,那么是不可能撇開這層關系的。”
記者就相關問題聯系了同創偉業,以及段某和陳某個人,對方表示以該公司的聲明為準,并未再多做解釋。
律師:創業者應審慎對待對賭條款,尤其是IPO
近年來,創業者與投資機構之間的回購糾紛在創投圈逐漸增多,成為一級市場最突出的矛盾之一。
回購條款作為股權投資中的常見對賭機制,通常約定若企業未能在約定期限內實現IPO(首次公開募股)、盈利目標等,投資方有權要求創始人或企業以本金加利息(通常年化8%~12%)回購股權。
這本來是投資機構為保障自身利益而設置的一種兜底退出方式,但在實際操作中卻引發了諸多矛盾。投資機構在創業企業未能如期上市、業績不達標或創始人出現違規行為等情況下,依據回購協議要求創業者回購股權。尤其是在近年來資本市場環境變化、不少企業上市計劃受阻的背景下,觸發回購條款的案例激增。就像一把懸在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隨時準備落下。
2024年禮豐律師事務所曾發布了一份《VC/PE基金回購及退出分析報告》,顯示創投領域有13萬個項目將陸續面臨退出壓力,涉及約1.4萬家公司,幾乎所有的項目都有回購條款。頭部機構如深創投甚至發起“批量回購訴訟”,要求被投企業及創始人履行回購責任。
明訊科技與寧波霍普、同創偉業之間的風波,也是一級市場回購潮的一個縮影。據吳凌峰所說,除了對寧波霍普的這筆回購,近年來他總共回購了3億元左右,付出利息約1億元,“簽了字就要認”。
多位受訪人均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從創業者角度看,部分創業者在融資時對企業發展預期過于樂觀,忽視了回購協議可能帶來的風險;而從投資機構出發,在實操中有機構過于依賴回購條款來保障自身利益,而忽視了對企業的長期支持和陪伴,這種做法也可能導致投資機構與創業者關系惡化,最終兩敗俱傷。
在李娜看來,回購糾紛會不斷出現、回購義務人(大股東、實控人或公司)履約能力和意愿下降,緣起在于對賭。“基金到期必須退出,創始人無法履約,從而會產生避稅或其他方式。現在的環境對創業者不友好,建議要審慎對待對賭條款,尤其是IPO;資本也應該更有耐心,用更長期的陪伴以及投后管理等來為創業者賦能;同時,行業監管部門也可以加強對投資協議條款的規范和引導,促進創投行業的健康發展,實現創業者與投資機構的共贏局面。”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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